**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区教育局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4号),设立**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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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教育局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4号),设立**区教育局
煤炭局增加人员编制请示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全面推进我区地方煤矿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区煤炭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
关于增加人员编制申请报告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我局作为全市工业经济的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坚定不移的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工业经经总量在xx各县市区中已实现“七连冠”,为我市 “三争两建一跨越”奋
申请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 编委: 根据文件精神,区编委共核定我办内设职能股室4个,行政机构5个,共核定编制38人。XX年以来,随着我办工作量的大大增加,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
关于退居“二线”人员管理及占用编制 问题的思考 **县编委办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不断推进,我县部分科级领导干部因年龄、岗位要求等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而
全县中小学人员及编制情况调查报告 按照县编委会议部署,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及县教育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利用7天时间,对全县中小学校编制、在校生人数、教职工人员情况进行了逐校调查、摸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自筹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就自筹编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为自筹编制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关于增加市水政监察支队人员编制的请示 关于增加市水政监察支队人员编制的请示 市编办: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贵办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7月,我局成立了水政监察支队,列编10名,特批水政执法车
井场管护效劳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 1、人员编制 1.1 岗位人员总体配备 依据**采油厂合同要求,设立工程部,配备工程经理 1 名,驻公司负责与**采油厂及公司对接,准时传达厂部及公司会议精神和生产、
XX街道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2020〕X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X
规模经营公司人员编制规划与设计的基本框架 德路科咨询 董肇伟 一、引言 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决策中,增加人力资源的数量是应当尤其慎重的。人数一旦增加,薪酬福利、办公条件、各项费用等等相应的成本增加都将是
XX单位关于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按照《第X巡视组关于巡视XXX单位的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要求,根据党组织统一部署,结合XX单位实际,就认真抓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林业事业单位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自查报告 根据市林业局《关于开展严肃财经纪律落实过紧日子政策林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坚持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抓和相关部门抓落实,高位推动,精心部署,周密
关于科学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调研报告 在新一轮的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基本工资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 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 用人
2021劳动法对员工离职的规定 辞职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
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学习劳动法后的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2013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修改,
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定为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