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中华民国宪法法律特性说国家项基法律立法指导思想:保障农村村民实行治村民群众法办理群众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义民农村社会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基简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农村村民治法律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公布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民国席令第9号公布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国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修订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公布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性质: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级政府乡镇政府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成员脱离生产根情况予适补贴补贴标准原村均收入挂钩略高全体村民充分讨决定报批乡镇民政府批准做增加群众负担筹集费落实处
容简介
目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五章 民监督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保障农村村民实行治村民法办理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义新农村建设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理教育服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实行民选举民决策民理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村公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求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村民居住状况口少便群众治利济发展社会理原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乡民族乡镇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意报县级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权关系等分设干村民组
第四条 中国产农村基层组织中国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行职权宪法法律支持保障村民开展治活动直接行民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作予指导支持帮助干预法属村民治范围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副委员三七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妇女成员民族村民居住村应数较少民族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根工作情况予适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需设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属委员会成员口少村村民委员会设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支持组织村民法发展种形式合作济济承担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理村属村农民集体土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然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尊重支持集体济组织法独立进行济活动权维护家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保障集体济组织村民承包营户联户者合伙合法财产权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教育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爱护公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科技知识促进男女等做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村间团结互助开展种形式社会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民族村民居住村村民委员会应教育引导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组织实施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副委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组织者指定委派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届期三年届满应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组成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者村民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者原出缺原推选结果次递补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村民分民族种族性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选举权选举权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列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户籍村村居住村民
(二)户籍村村居住表示参加选举村民
(三)户籍村村居住年申请参加选举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意参加选举公民
已户籍村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参加方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应选举日二十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异议应名单公布日起五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申诉日起三日作出处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直接提名候选村民提名候选应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定文化水工作力村民候选候选名额应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村民见面候选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半数投票选举效候选获参加投票村民半数选票始选选数足应选名额足名额行选举行选举第次投票未选员票候选候选票选票数少已投选票总数三分
选举实行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法选举结果应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村民选举期间外出参加投票书面委托村选举权亲属代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公布委托受委托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村五分选举权村民者三分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求说明求罢免理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半数投票须投票村民半数通
第十七条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正手段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选效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正手段妨害村民行选举权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村民权乡民族乡镇民代表会民政府者县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民政府关部门举报乡级者县级民政府负责调查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力者判处刑罚职务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期届村民委员会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新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日起十日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持乡民族乡镇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村十八周岁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村民者三分村民代表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村十八周岁村民半数者村三分二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决定应会员半数通法律召开村民会议作出决定规定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需邀请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权撤销者变更村民委员会适决定权撤销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适决定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撤销者变更村民委员会适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村民利益列事项村民会议讨决定方办理:
()村享受误工补贴员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济收益
(三)村公益事业兴办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承包营方案
(五)村集体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方案
(七)征补偿费分配方案
(八)贷租赁者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应村民会议讨决定涉村民利益事项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前款规定事项
法律讨决定村集体济组织财产成员权益事项规定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数较者居住分散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员五分四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员三分
村民代表村民五户十五户推选者村民组推选干村民代表期村民委员会期相村民代表连选连
村民代表应推选户者村民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季度召开次五分村民代表提议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二组成员参加方召开作决定应会员半数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备案
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身权利民权利合法财产权利容
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反前款规定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组会议应村民组十八周岁村民三分二者村民组三分二户代表参加作决定应会员半数意
村民组组长村民组会议推选村民组组长期村民委员会期相连选连
属村民组集体土企业财产营理公益事项办理村民组会议关法律规定讨决定作决定实施情况应时村民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实行少数服数民决策机制公开透明工作原建立健全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时公布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事项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接受社会捐赠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理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五)涉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般事项少季度公布次集体财务较财务收支情况应月公布次涉村民利益重事项应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保证公布事项真实性接受村民查询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时公布应公布事项者公布事项真实村民权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者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反映关民政府者部门应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法公布查证确违法行关员应法承担责
第三十二条 村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者形式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成员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中推选产生中应具备财会理知识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亲属担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聘员应接受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履行职责情况民评议民评议年少进行次村务监督机构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评议称职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应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选票会议记录土发包方案承包合济合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资料基建设资料宅基方案征补偿费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期离济责审计审计包括列事项:
()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理情况
(四)村生产营建设项目发包理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村资金理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担保出情况征补偿费分配情况
(六)村五分村民求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期离济责审计县级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者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公布中离济责审计结果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村民申请民法院予撤销责法承担法律责
村民委员会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干预法属村民治范围事项级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提供必条件民政府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费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村公益事业需费村民会议通筹资筹劳解决费确困难方民政府予适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农村机关团体部队国国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应通种形式参农村社区建设遵守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前款规定单位关事项应协商
第三十九条 方级民代表会县级方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行政区域保证法实施保障村民法行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法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1]
第四十条 法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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