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请求确认公司部分股东股权无效案 某企业 A 通 过 B 和另3个自然人C、D、E 制 定 章 程 设 立股份合作企业 X , 注 册 资 本 3 0 0 万 元。章程规定 A 出资 200 万元,C、D、E合计出资 100 万元。A 对 X 的有关出资和管理事务均由 B 负责,并推派其担任 X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然人C、D、E 的出资实际到位,而 A 实际并未出资。后来 X 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注册资本扩大为510万元,A 的权益由原企业资产折算 200 万元,按章程规定另补 60 万元,但实际上未补。自然人C、D、E 的补充出资实际到位。B 仍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后,B 与 C、D、E 产生矛盾,后者对 A 的股权效力以及 B任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A、B 不予理睬。C、D、E 联手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 的股权无效。 问:本案究竟依据 A 违约为由进行诉讼,还是确认股权无效之诉,抑或公司设立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