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社会义市场济求发展生产力中华民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出资设立 公司(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章 公司名称住
第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
第二章 公司营范围
第三 公司营范围:水电工程市政建筑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公路建设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明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外装饰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民币 万元实收资 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必须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通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应作出决议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三十日报纸少公告次公司变更注册资应法身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权利:
(1) 参加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议根出资份额享表决权
(2) 解公司营状况财务状况
(3) 选举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4)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
(5) 优先购买股东转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
(7) 公司终止法分公司剩余财产
(8) 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期缴纳认缴出资
(3) 认缴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出资条件
第九条 股东间相互转全部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出资股东会讨通股东股东外转出资时必须全体股东致意意转股东应购买该转出资果购买该转出资视意转
第十条 股东法转出资公司受名称住受出资额记载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
第十二条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权力机构行列职权:
(1) 决定公司营方针投资计划
(2) 选举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关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3) 选举更换股东代表出监事决定监事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8) 公司增加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9) 股东股东外转出资作出决议
(10) 公司合公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解聘公司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出资股东召集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股东出资例行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时会议应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半年召开次时会议代表四分表决权股东者监事提议方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书面委托参加股东会议行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召集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全体股东表决通股东会应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会议记录签名
第十八条 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公司股东会负责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期3年期届满连选连执行董事期届满前股东会解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股东会负责行列职权:
(1) 负责召集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营计划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者减少注册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公司部理机构设置
(9) 提名公司理选根理提名聘者解聘公司副理财务负责决定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关文件
(12) 发生战争特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公司事务行特裁决权处置权类裁决权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事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理1名股东会聘解聘理股东会负责行列职权:
(1) 持公司生产营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营计划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部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基理制度
(5)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 提请聘者解聘公司副理财务负责
(7) 聘者解聘应执行董事聘者解聘外负责理员
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股东会负责监事期届3年期届满连选连
监事行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执行董事理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者公司章程行进行监督
(3) 执行董事理行损害公司利益时求执行董事理予纠正
(4) 提议召开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理财务负责兼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劳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应会计年度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第二年三月十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工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部门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 10 年企业法营业执签发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列情形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者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合者分立需解散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责令关闭
(5) 抗力事件致公司法继续营时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者关机关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需规定事项
第二十九章 公司根需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全体股东表决通修改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法律法规准
第三十三条 章程方出资订立公司设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章程式贰份公司留存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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