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十 号
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中华民国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通现予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
目 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节 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受理
第三节 开庭裁决
第四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公正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谐稳定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单位劳动者发生列劳动争议适法: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终止劳动合发生争议
(三)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争议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根事实遵循合法公正时着重调解原法保护事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单位协商请工会者第三方单位协商达成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事愿协商协商成者达成解协议履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愿调解调解成者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法规定外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事提出张责提供证争议事项关证属单位掌握理单位应提供单位提供应承担利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方十请求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重问题
第九条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者拖欠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法设立基层民调解组织
(三)乡镇街道设立具劳动争议调解职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工会成员担者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企业负责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成员者双方推举员担
第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定法律知识政策水文化水成年公民担
第十二条 事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调解组织应场记录申请基情况申请调解争议事项理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充分听取双方事事实理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双方事签名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生效双方事具约束力事应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调解申请日起十五日未达成调解协议事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方事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调解协议方事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法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法院应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节 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原设立省治区民政府决定市县设立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市设立者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法关规定制定仲裁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员应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履行列职责:
()聘解聘专职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重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四)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符合列条件:
()审判员
(二)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中级职称
(三)具法律知识事力资源理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域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劳动合履行者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辖双方事分劳动合履行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事
劳务派遣单位者工单位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工单位事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第三申请参加仲裁活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事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参加仲裁活动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签名者盖章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者部分丧失民事行力劳动者法定代理代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劳动者死亡亲属者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事协议公开进行者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外
第二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年仲裁时效期间事知道者应知道权利侵害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仲裁时效事方方事张权利者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者方事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抗力者正理事条第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中止时效原消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受条第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应劳动关系终止日起年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数提交副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列事项:
()劳动者姓名性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单位名称住法定代表者负责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根事实理
(三)证证源证姓名住
书写仲裁申请确困难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告知方事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仲裁申请日起五日认符合受理条件应受理通知申请认符合受理条件应书面通知申请予受理说明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受理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该劳动争议事项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应五日仲裁申请书副送达申请
申请收仲裁申请书副应十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答辩书应五日答辩书副送达申请申请未提交答辩书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三节 开庭裁决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名仲裁员独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仲裁申请日起五日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事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列情形应回避事权口头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案事者事代理亲属
(二)案利害关系
(三)案事代理关系影响公正裁决
(四)私会见事代理者接受事代理请客送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应时作出决定口头者书面方式通知事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应法承担法律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开庭五日前开庭日期点书面通知双方事事正理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否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收书面通知正理拒庭者未仲裁庭意中途退庭视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收书面通知正理拒庭者未仲裁庭意中途退庭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专门性问题认需鉴定交事约定鉴定机构鉴定事没约定者法达成约定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根事请求者仲裁庭求鉴定机构应派鉴定参加开庭事仲裁庭许鉴定提问
第三十八条 事仲裁程中权进行质证辩质证辩终结时首席仲裁员者独仲裁员应征询事意见
第三十九条 事提供证查证属实仲裁庭应作认定事实根
劳动者法提供单位掌握理仲裁请求关证仲裁庭求单位指定期限提供单位指定期限提供应承担利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事仲裁参加认陈述记录遗漏者差错权申请补正果予补正应记录该申请
笔录仲裁员记录员事仲裁参加签名者盖章
第四十条 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解达成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事协议结果调解书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事调解书双方事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成者调解书送达前方事反悔仲裁庭应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日起四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延期书面通知事延长期限超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事该劳动争议事项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中部分事实已清楚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案件根事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符合列条件:
()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形成数意见时裁决应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裁决结果裁决日期裁决书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持意见仲裁员签名签名
第四十七条 列劳动争议法规定外仲裁裁决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济补偿者赔偿金超月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争议
(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服收仲裁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单位证证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列情形收仲裁裁决书日起三十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法律法规确错误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辖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根证伪造
(五)方事隐瞒足影响公正裁决证
(六)仲裁员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前款规定情形应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民法院裁定撤销事收裁定书日起十五日该劳动争议事项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事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服收仲裁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事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裁决书应规定期限履行方事逾期履行方事民事诉讼法关规定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民法院应法执行
第四章 附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制工作员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者国务院规定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费财政予保障
第五十四条 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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