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了解人民调解 做好人民调解
    • 2. 一、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发展
    • 3.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社会的诉讼外调解演化发展而来的,它是一种运用说理、疏导的方式来排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制度,体现了中国独特的民族文化、心理、世界观和价值观念,是我们党创造性地将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向现代性转变的成功范例,它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新型的人际关系,而且有助于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我国现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调解人员近800万人。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正步入快速发展的辉煌时期。 人民调解,是我国的独创,国际上称之为 “东方经验” 、“东方一枝花”。
    • 4. (一)调解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通常是由当事者所在的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主持协商,按照社会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依靠舆论和原始社会的道德力量,采用调和的方法,排除争端,调整矛盾纠纷关系。 当人类社会产生阶级以后,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人类逐步形成了两种并存、性质不同的调解形式。 一种是剥削阶级所推行的调解,即官府调解制度。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统治时期的法律上有大量记载。
    • 5. 另一种是民间调解。在我国,民间素有“以和为贵”、“以让为贤” 的道德风尚。在历代剥削阶级的统治下,广大劳动人民饱尝了黑暗、专横、残酷诉讼制度的迫害。 “ 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 ,就是真实的写照。 为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刁笔诉师”的盘剥,人们有了纠纷,往往是邀请乡族、村落、邻里中办事公道,享有众望的人出面调解,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逐步被社会所接受,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 6. (二)人民调解的确立 人民调解,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出现了人民调解的雏形。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萌芽于革命根据地 苏区。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解放区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人民调解制度最终确立。建国初期,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了许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 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1954年3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 7. (三)人民调解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新受到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重视。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第一次将调解组织写进了国家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国家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1989年6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8. 为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29号)。 解释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解释的颁布,标志着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链接,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权威。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9. (四)巴东调解基本情况 1、调解组织情况 各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综治、公安、司法、法庭、劳动、林业、国土、妇联等部门组成。各村(居、社区)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组设立了人民调解员。全县基本形成了乡镇、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 全县乡镇、村(居、社区)、县直单位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539个,有人民调解员6489 名。 近几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不断规范,逐步达到了“六有”、“四规范”标准。 六有:有人民调解庭(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工作档案、有调解回访的记录、有调解统计台帐。 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规范调解文书。
    • 10. 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图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沿渡河镇各乡镇所属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所属各组人民调解员溪丘湾乡东瀼口镇官渡口镇信 陵 镇茶店子镇绿葱坡镇大支坪镇野三关镇清太坪镇水布垭镇金果坪乡
    • 11. 2、工作开展情况 全县各乡镇、村(居、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优势,结合本地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各类民间多发性、常见性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上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自2011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785件,调解成功7549件,成功率为96.9 % 。 开展各类矛盾纠纷排查56次,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35件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7件 ,制止群体性械斗67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64件。
    • 12. 二、人民调解制度
    • 13.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巴文[2011]30号),就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 14. (二) 人民调解的种类 我国当代的调解制度,随着发展,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亦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通过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对当事人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对于民事案件,诉讼内调解是总体要求,至于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调解,取决于当事人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 15. 3、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民间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纠纷情况,主持或参与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项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负责进行。 二是国家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如: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16. 4、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律师调解。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当事人容易坦诚面对律师,较少顾虑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可能产生的压力。
    • 17. (三)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 18. (四)人民调解的步骤及要求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特别是对那些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调查,充分掌握相关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把握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有效调解纠纷的前提。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相关政策,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社会公德,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
    • 19.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应当再次调解。同时,要检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纠正。如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
    • 20.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接待 受理登记调解协议履行 回访结案归档调查取证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协调确定调解方案调解终结调解调查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组织调解质证辩论
    • 21. (五)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发展的科学总结,体现了调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 22. (六)人民调解的形式、方法 1、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 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2、调解方法,是指运用一定的调解方式,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常见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与德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动用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三是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四是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五是换位思考的方法;六是苗头预测的方法;七是顺气疏导的方法;八是调解听证的方法;九是褒扬激励的方法;十是引导诉讼的方法。
    • 23.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调解员工作纪律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2、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五个不得)。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 24.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和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2、人民调解员职责要求。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工作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有权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
    • 25.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步骤
    • 26. (一)设立人民调解庭(室)的意义 全县12个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各村(居、社区)设立了人民调解室。 1、有利于加强指导,建立良好的调解秩序,强化法律约束,提高调解组织的战斗力; 2、有利于规范调解工作操作流程,依法调解,确保公平、公正,促进纠纷调解后的回访; 3、有利于建立对久调不决的疑难纠纷或多发性纠纷的分析研究,掌握一个区域的矛盾纠纷底细和情况; 4、有利于对调解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自查,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 27. 人民调解庭(室)的设置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当 事 人当 事 人书记员旁 听 席
    • 28. (二)调解工作程序 1、书记员入席,宣布调解庭纪律。请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到庭; 2、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员组成,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当事人代理人情况); 3、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4、调解庭调查案情,质证相关证据; 5、进行调解; 6、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7、当事人签字; 8、闭庭。
    • 29.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基本要求是: 一是内容真实。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也是依法确认事前协议和事后协议效力的基础。包括当事人的身份真实;达成协议是纠纷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述的纠纷事实、引用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 二是内容齐全。包括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单位的主持人、见证人,争议事项和过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达成协议的时间。
    • 30. 三是格式正确。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当按照民事合同的格式进行规范制作。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列明主持调解协议的单位、标题、编号,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写明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及双方的责任、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尾部,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调解单位盖章,标明签署协议的时间。 四是合法可行。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要化解矛盾,消除纷争,这就要求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可行。合法是可行的前提,不合法的协议条款从签订之时起就无效,会导致新的纠纷发生。一是要求调解协议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又要不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同时还要尽量避免与当地习俗冲突。二是协议条款既要使当事人能够自觉执行,又要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努力体现调解工作的和谐性。 
    • 31. 五是语言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语言使用,一要简洁,开门见山。二要庄重,能够用普通语言的就不用方言,能够引用法律规定的就不能使用乡规民约和风俗礼仪。三要准确,每个条款只能有一种解释,要避免容易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语言,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共识的问题不能写进协议。 调解法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2. 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 33. 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首部: 主持调解协议的单位、标题、编号,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 正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事实及责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 尾部: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名,调解单位盖章、时间。
    • 34. 四、调解协议的基本要求
    •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整个司法解释的灵魂和理论基础。因此,签订好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十分重要。 人民调解协议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的和解合同,特点在于,它是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争议达成的如何解决的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 36.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基本要求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最高法院(法释[2002]29号)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其约定就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合同。
    • 37. 第三,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为什么要规定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原因在于如果认可口头协议,当事人举证困难,如发生争议,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利,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统一的格式,请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四,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这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调解协议不仅要加盖调委会的印章,双方当事人也必须签字或盖章。缺乏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民事合同依法不能成立。
    • 38. (三)人民调解案卷档案 人民调解工作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调解案卷档案内容应当有:案卷封面、目录、当事人申请书、受理调解登记、调查笔录、相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调解笔录、调解方案、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十个内容。 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村(居、社区)调委会的调解案卷档案做得不错,一案一卷,比较规范,但还有少数单位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只要把纠纷解决了,有不有档案无所谓。因此,我们要提高对人民调解案卷档案的认识,加强调解案卷档案管理,不断规范,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这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 39. 五、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 40. (一)勤奋学习,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矛盾无处不在,纠纷时有发生。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要的是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依法调解,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调解贵在依法。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法律、法规是调解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 同时,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严格调解纪律,遵守调解原则,公正无私,尽职尽责,在调解工作中,注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心换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就难以说服教育疏导当事人,纠纷就难以化解。
    • 41. (二)预防排查,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要抓预防,就要抓普法。实践证明,法制教育抓得好,纠纷相应就减少。要加强村级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带头学法,着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的能力;重视和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 矛盾纠纷排查,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排查矛盾纠纷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将要发生的纠纷采取控制,安排人员盯防;对已经发生的纠纷,根据轻重缓急,限时调解;对影响较大的纠纷,及时请示领导,拟定方案,实行领导包案、牵头调处,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 42. 预防排查,了解纠纷,宣讲法律,现场调解
    • 43. (三)快捷认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虽说处理的多半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但往往刑事案件就起源于这些小事,如果调处化解不及时,日积月累,就有可能酿出大案。因此,受理或者发现纠纷后,要行动快捷,特别是对正在发生中的纠纷,切不可等待观望后才去处理。早去早好,即便是去了未能立即调解,但至少能阻止事态恶化。 纠纷的调解,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一件小小的狗咬人的民事纠纷,未引起重视而不及时调解,有可能会酿成命案。因此,无论什么纠纷和矛盾,只要有一颗认真责任的心,有一个扎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调处,真心化解,就能使纠纷当事人话明气散,握手言和。
    • 44. (四)乐于奉献,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要乐于奉献,要勇于吃苦,敢于吃苦,乐于吃苦,才能在调解工作中有创新、有发展,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天职是调解民间纠纷,哪里有纠纷,哪里就应该有人民调解员的身影。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要不计较个人得失,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第一位。“能力”,是决定人民调解员威信的一个因素,“奉献” ,可以造就人民调解员威信。我们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既要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社会知识,还要有很好的群众工作基础和能力,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
    • 45. (五)确保稳定,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组织的形象,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人民调解,夫妻反目者破镜重圆,婆媳不和者重归于好,邻里成仇者握手言和,打架斗殴者化干戈为玉帛,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早的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没有演化成刑事案件,这都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结果,促进了农村稳定,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县十五届党代会指出:“大力实施‘生态引领、文化优先、和谐包容、科学发展 ’的发展战略,着力构建 ‘一城两翼、南北互动、城乡统筹’的发展布局,全力打造绿色巴东、文化巴东、富裕巴东、和谐巴东。”人民调解要围绕 这个目标,积极推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全县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这就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目的。
    • 46. 人民调解“十心”工作法 1、对党对民要忠心。就是要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党、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接待群众要热心。就是要对纠纷当事人笑脸相迎,筛杯热茶,主动侍座; 3、听取陈述要用心。就是要对当事人反映的纠纷情况用心听,用心记,掌握问题的核心; 4、调查研究要细心。就是要用心了解群众疾苦,切实掌握纠纷关键,关注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5、为民办事要诚心。就是要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以人为本,以心换心,执法为民;
    • 47. 6、对待弱势有爱心。就是要关爱弱势群体,多体贴、关心、照顾他们,做到公平、正义; 7、思想工作要耐心。就是要多疏导,不厌其烦,举一反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8、消除腐败有决心。就是要常修为人之德,常怀律己之心,不接受吃请和礼金,不谋取个人私利; 9、困难逆境有恒心。就是要有战胜困难的坚强毅力,遇到工作难题、天灾人祸,不能倒下; 10、处理难题有信心。当遇到各方面的压力和乱如麻的复杂问题,理不清头绪的时候,不能退缩,要树立信心,尽职尽责。
    • 48. 人民调解需要全社会的 关心 支持 参与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