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家庭继承问题主讲课PPT设计: 林俞甫 Chines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course
    • 2. CONTENTS目录婚姻家庭问题专题1继承问题专题2
    • 3. 婚姻家庭问题 PART ONE
    • 4. 五大 概念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 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 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 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 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5.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大众文化知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增强,婚姻家庭问题也向纵深方向发展,我国迎来了一个”新的离婚时代“。 全国普遍的离婚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国内婚姻问题上升现状
    • 6.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 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7.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 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 “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 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 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 有所不同。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
    • 8.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3)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5)户口迁移的问题。 
    • 9.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详参照《婚姻法》第 46 条。   
    • 10.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5、子女的抚养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 (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 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1)双方的基本条件;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两点补充孩子的探视 抚养权的变更  子女姓氏的变更  子女的抚养费    ●●●●●
    • 11.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总的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2. 情况一情况三情况二三、婚姻关系的解除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但却未共同生 活,现要求离婚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现在 双方离婚的。  
    • 13.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 (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1、婚前购房 
    • 14.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 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 15.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2、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 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 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 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 16.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 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 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 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 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17.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 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 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 18. 继承问题PART TWO
    • 19. 一、遗产概述遗产 概述0102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 20. 2、继承权的丧失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  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C、几个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二、继承权问题  1、继承开始的 时间——死亡      
    • 21.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概念: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2.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为继承转继承 (2)转继承的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次数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 
    • 23. 遗嘱继承1、遗嘱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3、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4、遗嘱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 。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  :
    • 24. 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   1、概念 : 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 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要件: (1)遗赠人所立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2)遗赠人有遗嘱能力。  (3)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  (4)不得侵犯预留份和特留份。  (5)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生存并为丧失受赠权。  (7)受遗赠人要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 
    • 25. (1)对遗赠人生养死葬; (2)获得遗赠物。 对遗赠人:(1)要求尽生养死葬义务; (2)不擅自处分遗赠物 。 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二)遗赠扶养协议  : 1、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的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协议。 2、效力 :对扶养人:对继承人:
    • 26. 详细内容:五、遗产处理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27. 谢谢!The end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学生:xxx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