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殡葬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国务___关殡葬理暂行规定河南省殡葬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积极步骤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封建迷信丧葬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级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理工作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做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条例贯彻实施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单位应遵守条例
第二章 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级民政府殡葬理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理法律法规规章关规定拟定殡葬理措施方案做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殡葬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理站负责行政区域殡葬理中具体事宜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殡葬理工作
(三)指导理殡葬服务工作
(四)法查处违反条例行
(五)负责殡葬理事宜
第七条 公安卫生土理交通劳动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关部门应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殡葬理工作
第三章 火葬理
第八条 列区域火葬区:
()市辖区郑州矿区
(二)建火化设施县(交通便偏远乡村外)
(三)市民政府划定区域
第九条 未建火化设施县(市)应积极筹建火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列入基建设计划
第十条 火葬区死亡国家省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亲属拒绝干预
户口火葬区异死亡应火化
第十条 土葬俗少数民族火葬区死亡者允许实行土葬死者遗嘱遗属求火葬干涉
第十二条 医疗科研单位规定利尸体进行医疗科学研究遗属尸单位市者县(市)殡葬理办理手续尸体利尸单位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三条 应火化尸体殡仪馆负责接运求运送应市者县(市)殡葬理办理运尸证明
第十四条 火葬区医院医院死亡代存尸体应登记造册建立尸体进出制度接运尸体应持殡葬理殡仪馆出具运尸证明擅转运尸体医院应制止
第十五条 土葬俗少数民族火葬区死亡进行土葬时应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派出证明市者尸体县(市)殡葬理办理土葬证明土葬证明接运尸体
土葬俗少数民族死亡者户口市区市殡葬理委托单位办理土葬证明
第十六条 火化尸体应持证明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正常死亡应持死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出具死亡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应持县级公安部门证明
第十七条 传染病尸体高度腐烂尸体遗属关单位应采取严密卫生防护措施时火化
第十八条 交通事者事火葬区死亡关部门检验鉴定尸体通知死者亲属者单位市者尸体县(市)殡葬理办理火葬土葬证明持证明方准接运尸体
第十九条 认领尸体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通知民政部门处理需运尸火化费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法处决犯尸体应火化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
第二十条 禁止单位火葬区制作营棺材土葬品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非少数民族公墓禁止埋葬尸体公墓理单位意安葬骨灰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应加强部理建设优美环境完善项规章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殡葬工作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利工作便刁难丧索取收受财物
第二十四条 应火葬尸体进行土葬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殡葬理村(居)民委员会死者生前单位应予制止
第四章 土葬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便偏远乡村暂具备火葬条件区土葬区
交通便偏远乡村划定县(市)民政府提出意见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级民政府应制定土葬区殡葬改革具体规划利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原合理规划土葬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二十七条 山区丘陵区沙区村然村利荒山瘠沙丘建立公益性公墓
原区推行深埋留坟头立墓碑葬法
少数民族较集中区建立少数民族公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耕(包括承包耕留)作墓已占耕坟墓国家规定保护外应限期迁出深埋
禁止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水源水库水渠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五十米葬坟述区域已建坟墓国家省规定外应限期迁出毁
逾期迁出深埋毁乡(镇)民政府组织毁需费毁墓承担
国家基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迁移毁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
第三十条 禁止出租转买卖方式非法提供墓墓穴
第三十条 禁止骨灰装入棺材土葬
第三十二条 户口土葬区土葬区死亡遗嘱者遗属求火葬干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五章 改革丧葬俗
第三十三条 级民政府应采取效措施教育群众积极推动丧葬俗改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成立殡葬服务组织兴办文明殡仪场群众节俭文明治丧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铺张浪费
第三十六条 生产营丧葬品应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
禁止生产营丧葬迷信品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丧葬中事定阴阳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殡仪馆进行诵祈祷做道场等活动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八条 符合列条件级民政府予表彰奖励:
()贯彻执行殡葬理法律法规规章成绩显著
(二)殡葬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封建迷信丧葬俗中表现突出
(四)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功
第三十九条 列行殡葬理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应火葬进行土葬行出具假证明涂改伪造证明
(二)应火葬进行土葬行提供车辆等便利条件
(三)火葬区医院擅允许者理善造成丧运走尸体
(四)运尸证明强行运走尸体
第四十条 干预干涉进行火葬乡(镇)民政府殡葬理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责处百元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应火葬尸体进行土葬乡(镇)民政府殡葬理责令限期迁出火葬处千元罚款拒迁出火葬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强行迁出火葬需费责承担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批准生产营丧葬品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理部门没收非法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生产营丧葬迷信品火葬区制作营棺材土葬品工商行政理部门没收非法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乡(镇)民政府殡葬理责令限期纠正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乡(镇)民政府殡葬理责令纠正没收非法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员全民集体职工违反条例条例规定予处罚外关部门单位予行政处分遗属发丧葬费
殡葬理部门权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建议报级民政府批准责成事单位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行重复罚款没收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条例行触犯治安理规定公安机关治安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触犯法律法规关部门关法律法规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殡葬理工作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职权失职渎职部门监察部门关规定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九条 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服接决定书日起十五日作出决定机关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起诉拒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
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五十条 华侨港澳台胞外国殡葬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条例具体应问题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条例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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