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电动行车理保护骑身安全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市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电动行车指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具脚踏驱动功设计车速超时二十公里供单骑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行车安全性必须良车身牢固制动转车铃喇叭前灯反射器必须齐全效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电动行车产品须市公安交通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评审
未评审评审合格电动行车市行政区域行驶
第五条 市行政区域单位必须遵守规定
第六条 规定市公安交通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行车须市公安交通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号牌行驶证牌证涂改挪伪造重领领
电动行车号牌分前两面前号牌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指定位置
号牌号牌齐全电动行车禁止道路行驶
第八条 电动行车入户异动申请应三十日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市非机动车理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行车牌证遗失应三十日持遗失证明身份证明携车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电动行车两年审验次
第十条 电动行车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妨碍安全驾驶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籍电动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方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行车非机动车道行驶没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行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列规定:
()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公安交通理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准酒驾驶
(四)准驾驶安全设备齐全安全设备失效电动行车
(五)准带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超三十公厅高度面起超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超出车十五厘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端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行车驾驶员遵守规定外必须遵守关行车驾驶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必须停划停放车辆区域线
禁止利电动行车占道事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十元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第四条第款处二万元三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场未交纳罚款场处罚交通民警暂扣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证
暂扣车辆超三十日接受处理扣车辆作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交通警察法执行职务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条 事处罚决定服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执法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规定具体应中问题成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定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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