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住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裴松军理
委托代理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荥阳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李海成理
委托代理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简称快捷公司)诉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纠纷案院受理告提出反诉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裴松军委托代理孟水赵喜秀告委托代理陈慧玲禹群超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告非法分支机构)(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份合约定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货源(荥阳火车站豫龙镇阿波罗肥业限公司)月月底结帐时间单价9元吨运费该批发部提供合签订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XX年12月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拖延XX年3月原告催时批发部汽油降价单方坚持85元吨结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月运货19620
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XX年7月告批准注销批发部决定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告单位负责承担诉法院请求告立支付欠原告运费176580元补足XX年13月份欠运费1880538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告辩称1批发部已XX年7月20日注销现合方事已存2原告批发部协议约定运输费吨9元XX年8月XX年12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吨10元XX年8月XX年12月运费已结XX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吨85元告批发部欠原告运费166770元非176580元XX年元月XX年3月运费已结XX年4567四月运输费没变更应吨85元结算欠原告运费166770元非176580元3原告求清偿欠三月份运费没应法驳回项诉讼请求4原告求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诉讼请求没事实法律5XX年8月份告批发部没继续原告单位运送货物
告反诉称XX年7月31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法注销合体已存请求解XX年3月8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原告签订运输协议
原告针反诉辩称告提起反诉已超法定期限反诉请求解运输协议诉非法律关系告反诉应支持
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乙方)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份容: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阿波
罗肥业限公司原材料货源组织2运输款甲方乙方提供算帐结款时间月月底结款时间超两天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甲方代理阿波罗肥业限公司站货物三运输费:甲方乙方提供运费吨玖元整四合期限:合XX年3月8日起合签订原告约定批发部运输货物原告双方已XX年3月前运费结清XX年4月7月份原告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告未予支付运费XX年7月30日8月5日万山路批发部两次发函原告求原告进行结账
查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系告公司设立非法分支机构XX年7月15日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告公司承担
院认原告快捷公司告农资公司设立非法分支机构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签订货物运输合双方事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效合签订双方已约履行XX年4月7月份原告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合履行程中告万山路批发部注销该批发部行果应承担责原告请求告支付运费176580元应予支持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XX年1月运费吨85元计算证足院予采纳原告请求告补足XX年13月运费1880538元双方签订合然约定9元吨原告未提供证证明XX年1月3月份运货总量付运费总额相关证该请求院予支持告辩称双方XX年1月3月份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成立院予采纳原告求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合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月月底付款时间超二日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请求告支付损失15000元院予支持告辩称原告发函求结账应承担原告损失告发函时间均XX年78月份非月月底结算符合合约定该辩解理成立院予采纳告反诉请求解万山路批发部原告签订运输协议
首先合相性言签订合相方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原告快捷公司告非合方事请求解合法律次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注销仅该批发部注销前实施民事法律行享权利承担义务注销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告反诉请求院予支持反诉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成立院予采纳根中华民国合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
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判决生效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运费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讼请求
三驳回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反诉请求
案件诉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诉受理费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计四千二百五十八元原告郑州快捷运输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服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院递交诉状方事数提出副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国范
审 判 员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 峰
二00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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