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理局令第12号公布
第条加强化妆品广告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广告理条例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利种媒介者形式中华民国境发布化妆品广告均属办法理范围
办法称化妆品指涂擦喷洒者类似办法散布体表面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达清洁消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日化学工业产品
办法称特殊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臭祛斑防晒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理局方级工商行政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列证明材料:
()营业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省级化妆品检测站(中心)者卫生防疫站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五)特殊途化妆品必须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宣称科技成果必须持省级轻工行业部门颁发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理法规规章求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列证明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证明
(三)出口国(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
第七条广告客户引起良反应化妆品应广告中注明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列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者性虚假夸
(二)名义保证者暗示方法误解效
(三)宣传医疗作者医疗术语
(四)贬低类产品容
(五)新创造新发明纯天然制品副作等绝化语言
(六)涉化妆品性者功销量等方面数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广告营者承办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容符合规定承办者代理
第十条列情况工商行政理机关责令广告客户者广告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化妆品引起严重皮肤敏反应者消费者造成严重身伤害等事
(二)化妆品质量降未达规定标准
(三)营业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证者化妆品生产许证吊销
第十条广告客户者广告营者违反办法第三条规定广告理条例施行细(简称细)第十九条规定予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细第二十六条规定予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细第二十二条规定予处罚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者广告营者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细第二十三条规定予处罚违反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细第二十条规定予处罚
第十五条广告营者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细第二十七条规定予处罚
第十六条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单独者合停止发布广告处罚决定事必须立履行
第十七条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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