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
支付清算系统部理制度
第1章总
第条 规范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中华民国中国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理办法全国支票影交换系统运行理办法等关法律规章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指支付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额支付系统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进行加工处理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运行中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异常支付业务等数进行实时监控便业务部门系统运行业务处理监督理
计费理子系统额支付系统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根设定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额支付系统发计费清单费返清单实现业务计费统计理
第三条 办法适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理部门支付理信息系统级户
负责支付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理部门适办法
第四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理范围包括:
()支付理信息系统网络
(二)支付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综合业务数仅供级户部理未行意擅外披露
第二章 户理
第六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户理实行统领导分级理原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者法支付系统特许参者原应支付理信息系统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属支付系统直接参者根理需愿申请成支付理信息系统户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行相关业务信息级机构查级机构业务信息
第九条 支付系统参者申请支付理信息系统户需民银行授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属支付系统直接参者加入支付理信息系统民银行市分支行批准
第十条 申请支付理信息系统户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属支付系统直接参者应填写支付理信息系统户申请表提交民银行市分支行支付结算处支付结算处审核意编发户代码
第十条 授权成支付理信息系统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定接入条件做网络设备准备中国民银行支付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理办法规定申请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退出支付理信息系统机构应民银行总行民银行市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退出原等事项民银行受理退出申请应1工作日办理户退出手续注销数字证书
第三章 岗位理
第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合理安排岗位员确保支付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系统理岗业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额支付系统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交换系统相岗位员兼
第十五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户岗位应参子系统户权限设置
第十六条 系统理岗负责增加删户变更户授权
第十七条 业务岗负责新增注销级级户变更级级户授权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设备种设备系统进行监测检查维护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完成系统数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岗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业务授权设置修改相关参数
第二十条 岗位应严格权限理相关操作应遵循双签制原
第二十条 岗位员变动应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系统中时删该户
第二十二条 岗位员岗前须通民银行组织业务技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四章 操作理
第二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严格执行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民银行业务部门规定设置业务参数
第二十五条 清算中心应定期清算总中心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相关岗位员系统运行时间应根岗位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岗位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报告员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操作员接户标识应立登录系统修改户口令户口令仅限操作员禁止未修改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八条 创建新户时必需时设置操作访问权限数访问权限
第五章 维护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应制定支付理信息系统维护理制度日常检查规程规程完成日常检查系统维护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根民银行业务部门授权负责支付理信息系统应软件版进行统理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定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数备份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需请外单位员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单位分领导批准系统维护员陪进行作维护记录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分制定支付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备份系统测试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章 信息安全理
第三十五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种口令应严格理外泄口令应具定复杂度少季度更换次操作员遗忘口令时应立报告员员审批系统理员重新设定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户标识分配操作员操作员拥唯户标识
第三十七条 操作员应规定权限操作禁止业务关操作操作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三十八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应证书持者妥善保转挪作
第三十九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理客户端必须安装支付清算系统统防病毒客户端软件
第四十条 禁止单位泄漏支付理信息系统参数配置信息
第四十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户客户端应采取必措施防止病毒侵入支付理信息系统户应具备定安全风险意识防范力移动存储媒体插入支付理信息系统客户端时应采取必安全措施防止病毒带入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十二条 支付系统理客户端维修停报废前应采取效措施防止关涉密信息泄漏
第四十三条 信息安全应信息安全理规定做支付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清算中心应制定支付理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报告应急处理程序确定事件报告流程重安全事件报清算总中心
第四十五条 办法未安全理事项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安全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纪律责
第四十六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部控制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正常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系统运行造成重影响应追究相关事责
第四十八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失误造成严重果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应法规定追究责
第四十九条 抗力造成支付理信息系统法正常运行相关事均时采取补救措施义务
第五十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户未规定信息擅披露信息行危系统安全运行时民银行责令退出支付理信息系统注销该户规定追究责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条 支付理信息系统机房设备文档理遵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文印发)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办法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办法支付理信息系统运行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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