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府令
(第190号)
第条保障流动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口服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济发展社会谐根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流动口居住理权益保障公服务适办法
办法称流动口指离开常住户口进入省省行政区域跨市县居住员
第三条流动口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口应遵守法律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县级民政府应加强流动口服务理工作领导流动口服务理工作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口服务理工作需费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关规定做流动口服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民政府应资源整合集中理互联互通原组织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享方便流动口办理关业学营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力资源社会保障口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做流动口服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流动口服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应协助做流动口服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流动口应国家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出示效身份证件者身份证明流动口育龄妇女需提供户口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流动口应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登记责者单位登记三工作日公安机关者通乡镇街道流动口服务理机构公安机关申报:
()流动口租住房屋房屋出租流动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口业单位提供住单位流动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十六周岁流动口提供住宿单位流动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流动口出租房屋应签订房屋租赁合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规定房产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居住具户籍亲属家中流动口居住时间十五日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宾馆酒店旅店招供住宿营性服务场流动口营单位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理办法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第十条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寄宿学者培训员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入学时进行登记
公安民政城关行政机关工作员发现城市流浪乞讨员应告知者引导流浪乞讨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员救助站负责求助流浪乞讨员进行登记
医院住院医员医院患者住院理相关规定负责登记
述员需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物业服务单位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配合公安机关流动口服务理机构开展流动口信息采集报送等服务理工作
第十二条拟居住居住三十日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列条件流动口居住公安机关者乡镇街道流动口服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口居住证(简称居住证):
()已单位签订劳动合
(二)工商行政理部门取营业执
(三)已居住购买房屋
(四)符合居住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流动口申领居住证应实填写流动口居住登记表出示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相关材料
居住证效期限六月三年具体期限根流动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流动口服务理机构收流动口申领居住证材料应三工作日送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流动口申领居住证材料材料齐全应受理日起五工作日核发居住证材料齐全应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符合申领条件应书面告知申领说明理第十四条居住证效期满持证需继续居住居住应效期届满十日前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坏辨认者丢失持证应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五条流动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收取费需成性开支纳入级财政预算保障
流动口居住登记表居住证式样省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六条级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流动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公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扩居住证功
第十七条流动口享列权益公服务:
()享受公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业失业登记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法参加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遇
(三)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传染病防治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居住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证享前条规定权益公服务外享列权益公服务:
()法参加居住社区组织关社会事务理
(二)规定参加居住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评定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居住办理出入港澳区商务签注手续
(四)居住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坐城市公交通工具享受常住口等优惠
(六)居住民政府提供公服务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根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享受公服务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流动口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居住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申请落户符合落户条件流动口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证迁子女常住户口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规定居住县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民警察法执行职务出示执法证件查验居住证持证应予配合
关行政理部门流动口服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者流动口提供公服务时求居住证持证出示居住证持证应予配合
公安机关民警察法执行职务外单位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单位骗取领出租转转居住证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者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流动口居住信息采集理程中获悉信息应法予保密擅披露进行买卖法定职责外途
第二十四条违反办法规定列行公安机关予警告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虚假材料者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
(二)非法扣押居住证
(三)骗取领出租转转居住证
骗取领出租转转居住证公安机关予收缴
第二十五条违反办法第八条第款规定关单位者未时报送流动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百元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关部门流动口服务理机构工作员违反办法规定列行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流动口申报居住登记者申办居住证法办理
(二)违反办法规定收取费
(三)泄露者买卖流动口居住登记理程中获悉信息
(四)侵害流动口合法权益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办法规定行法律法规已法律责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办法称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单位出具集体宿舍住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外国国籍香港澳门特行政区居民台湾胞居住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省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04年6月30日省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江西省暂住口理办法时废止办法施行前领取暂住证效期继续效效期满需继续居住办法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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