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公房屋理保障城市公房屋合法权益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房屋理
第三条 规定称公房屋系指国房屋集体房屋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理国房屋属国家财产国家授权单位(简称产权)法行营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集体房屋集体组织(简称产权)法行营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公房屋产权时享相应土权
第五条 公房屋营理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委托物业理公司等代营理
第六条 房屋产权理房屋负保护责
单位侵占损坏公房屋利公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____建设行政部门全国城市公房屋理工作
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城市公房屋理工作
县级城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城市公房屋理工作
第二章 权登记
第八条 公房屋实行权登记制度公房屋权合法证房屋权证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房屋产权应规定期限房屋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权登记手续审查合格领取房屋权证
房屋房屋申请权登记领取房屋权证
第十条 公房屋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房屋灭失公房屋产权应规定期限房屋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条 办理公房屋权登记权转移登记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列求提交证明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提交立项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二)购买房屋应提交原房屋权证买卖合批准买卖文件
(三)划拨房屋应提交原房屋权证划拨关文件
(四)赠房屋应提交原房屋权证关批准文件赠合公证书
(五)交换房屋应提交双方房屋权证双方签订交换合
第十二条 公房屋设定抵押等项权应房产行政部门办理项权登记领取房屋项权证
第十三条 严禁涂改伪造公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屋项权证
遗失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屋项权证应房屋房产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房屋产权应房屋途合理房屋擅改变房屋途确需改变途应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房屋通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
繁华区适宜做商业服务业房屋应逐步安排商业服务业
第十六条 交换公房屋权应遵循利生产方便生活原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交换房屋权必须征产权意产权应支持合理求
第十七条 房屋应合理房闲置正理闲置六月住宅房屋产权收回权
第十八条 具重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公房屋产权应予保护擅改变原状
第十九条 公房屋理中涉异产毗连理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租 赁
第二十条 公住房租赁必须执行国家房屋城市民政府规定租赁政策租金标准
营性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第二十条 营性房屋租赁出租承租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性质租赁价格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出租承租应持租赁协议房产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必须期交纳租金拖欠托欠租金出租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出租公住房附属设施然损坏属出租修缮范围出租应负责修复承租发现房屋损坏应时报修出租应规定期限修复承租错造成房屋附属设施损坏承租修复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营性房屋修缮责租赁双方协议中议定
第二十五条 承租应爱护合理承租房屋附属设施私拆改扩建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出租意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承租列行出租权终止租赁合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承租房屋擅转租
(二)擅转转擅调换
(三)擅改变房屋途
(四)正理拖欠房租累计六月
(五)住宅房正理闲置六月
(六)利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七)意损坏公房屋
(八)擅买卖公房屋权
(九)严重损害出租权益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承租应返房屋需继续应租赁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出租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承租意赔偿承租损失收回住宅房时作承租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房承租租赁期限死亡居住两年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限房屋产权转房屋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租赁公房屋修者改造时承租应配合租赁期限房屋修者改造原租赁关系变
第五章 买 卖
第三十条 公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城市民政府规定证明文件
单位擅买卖公房屋
第三十二条 公房屋买卖时应根国家规定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房屋买卖必须交易审核方办理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房屋价款应国家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房屋实行偿转偿划拨国家规定外
第三十六条 出售房屋时房屋优先购买权
出售出租公房屋时承租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公房屋出售外国应符合涉外房屋买卖关规定
第六章 修 缮
第三十八条 维修养护公房屋附属设施公房屋产权责维修养护房屋附属设施房屋责
产权分离应协议中明确修缮责
第三十九条 修缮责应房屋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正常安全
修缮责没履行修缮责房产行政部门应责令修缮责进行修缮
第四十条 公房屋修缮应执行国家方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十条 公危险房屋鉴定修复拆应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房屋修缮需资金应现行财务制度关规定分列支严禁挪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列行房屋县级城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责者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权证书注销证书处房产价值___罚款
(二)期申报办理权登记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房产价值___罚款
(三)强占房屋责令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处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___倍罚款
(四)意损坏危害公房屋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处造成财产损失___倍罚款
(五)擅提高公住房租金标准没收非法处非法___倍罚款
(六)擅买卖公房审查允许买卖责令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卖方处买卖金额___罚款审查允许买卖买卖合效卖方处买卖金额___罚款
擅买卖公房权买卖合效没收非法卖方处买卖金额___罚款
(七)擅转租公住房转租协议效收回房屋没收非法处转租转租租金总额___倍罚款
(八)公房屋修缮责失职造成财产损失身伤亡责令赔偿损失修缮责处房产价值___~___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五条 房产行政理部门工作员权谋私贪污受贿机关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六条 公房屋权登记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事房屋房产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仲裁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工矿区国农场林场等公房屋理参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五十条 规定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规定九九四年_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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