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道路理控制构建安全舒适绿色高效交通体系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运转效根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城市红线指城市规划确定快速路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道路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红线划定规划理应遵守规定
第四条 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规划理工作
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市红线规划理工作纳入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区域设区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红线规划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服城市红线理权城市红线划定理修改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利害关系建设活动否符合城市红线求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查询
单位权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关部门举报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求行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关部门应时受理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市红线划定
第六条 城市红线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通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原:
()阶段城市规划容深度保持致
(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保证车流流安全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交通需
(三)工程线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日通风求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明确快速路干路次干路走等级宽度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服位规划关城市红线求确定支路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交叉口控制范围支路宽度断面形式
第三章 城市红线理
第九条 城市红线批准建设城市道路绿化交通明排水廊(线)杆线等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述建设工程开工前关部门应时公告建设容
前款规定外建设城市道路功关设施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设定建筑退城市红线距离具体退距离应根建筑性质体量高度进出建筑(院落)流量车流量建筑道路功宽度等素确定时应满足建筑身配套线设施布置求城市红线空间擅占
第十条 城市红线范围符合规划求已建筑应计划法拆暂时拆维持现状进行改变结构增加面积加固维护
第十二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应充分考虑路段交叉口交通组织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足够距离
增设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者应事先征城乡规划部门意根城市规划交通理需确定合理位置必时设置微广场
第十三条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城市红线实施总结评估作重容单独成章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城市红线信息纳入数字规划理系统加强城市红线监控
第四章 城市红线修改
第十五条 城市红线批准擅修改情形组织划定机关应法定权限程序进行修改:
()位规划修改确需修改
(二)城市发展城市功分区城市布局发生变化需修改
(三)重建设项目控制区域功布局产生重影响确需修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修改情形
第十六条 城市红线修改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结构布局应规定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情形需修改城市红线应程序办理:
()城乡规划部门会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红线修改专题报告规定程序原审批机关提出意编制修改方案
(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证修改方案城市红线修改区域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城乡规划部门应城市红线修改方案专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报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报级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城市红线修改方案批准日起二十工作日新闻媒体公布城市红线修改方案生效时间查询方式更新数字规划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法律责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职责分工城市红线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民政府关部门行监察机关者级部门法追究责:
()未规定程序划定审批修改城市红线
(二)违反城市红线求办理规划许
(三)未规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发现违反城市红线求行予查处者接举报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未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红线求属法采取改正措施消规划实施影响情形城乡规划部门者城市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拆没收实物者违法收入法予罚款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违法建设工程决定事停止建设者逾期拆关部门应报告级民政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府镇红线理规定执行镇红线理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四条 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效期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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