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中华民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中华民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修改〈火灾事调查规定〉决定修正)
第章总
第条规范火灾事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消防法制定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适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调查务调查火灾原统计火灾损失法火灾事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调查应坚持时客观公正合法原
单位妨碍非法干预火灾事调查
第二章辖
第五条火灾事调查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应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国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消防监督范围发生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调查火灾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分工进行:
()次火灾死亡十重伤二十者死亡重伤二十受灾五十户省治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次火灾死亡重伤十受灾三十户设区市者相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次火灾重伤十者受灾三十户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次火灾死亡三重伤二十者死亡重伤二十受灾五十户火灾事直辖市区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事
仅财产损失火灾事调查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实际作出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火灾先起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第六条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协助
辖权发生争议报请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辖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火灾事调查辖权发生争议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必时调查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火灾报警应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派火灾事调查员开展火灾事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列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具辖权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通知应立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协助:
()员死亡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幼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单位发生社会影响火灾
(三)具放火嫌疑火灾
第十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时具列情形火灾适简易调查程序:
()没员伤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
(三)事火灾事事实没异议
(四)没放火嫌疑
前款第二项具体标准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简易调查程序名火灾事调查员调查列程序实施:
()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
(二)调查走访事证解火灾发生程火灾烧损物品建筑物受损等火灾关情况
(三)查火灾现场进行相者录
(四)告知事调查火灾事事实听取事意见事提出事实理者证成立应采纳
(五)场制作火灾事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事调查员事签字者捺指印交付事
火灾事调查员应二日火灾事简易调查认定书报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般程序
第节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适简易调查程序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调查员少两必时聘请专家者专业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公安部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成立火灾事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火灾专家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应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火灾现场情况排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员安全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关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火灾事调查需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现场勘验结束时解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火灾现场封闭范围时间求等予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接火灾报警日起三十日作出火灾事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调查中需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调查员应根调查需发现扑救火灾员熟悉起火场部位生产工艺员火灾肇事嫌疑侵害等知情员进行询问火灾肇事嫌疑法传唤必时求询问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制作笔录火灾事调查员询问签名者捺指印询问拒绝签名捺指印应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采取现场相者录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员死亡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火灾事调查员应尸体表面进行观察记录尸体火灾现场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火灾事调查员证者事签名证事拒绝签名者法签名应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图应制图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列程序实施:
()量取痕迹物品位置尺寸进行相者录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提取证者事签名证事拒绝签名者法签名应清单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封装痕迹物品名称编号提取时间封装证者事签名证事拒绝签名者法签名应标签注明
提取痕迹物品应妥善保
第二十二条根调查需负责火灾事调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批准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相者录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实验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载明列事项:
()实验目
(二)实验时间环境点
(三)实验仪器者物品
(四)实验程
(五)实验结果
(六)现场实验关事项
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需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委托法设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鉴定检材保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需委托法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员死亡火灾确定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通知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许医疗机构具执业资格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身伤害程度具列情形应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构成重伤
(二)火灾受伤员求作鉴定
(三)事伤害程度争议
(四)应进行鉴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受损单位提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审查列事项:
()鉴证机构鉴证否具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否充分
(四)鉴定否存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情形
符合规定作证符合规定予采信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应火灾扑灭日起七日火灾发生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附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受损单位申报法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关规定火灾直接济损失员伤亡进行实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认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时作出起火原认定
第三十条起火原已查清应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起火原法查清应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者起火部位证够排排起火原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认定前应召集事场说明拟认定起火原听取事意见事场应记录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作火灾事认定书作出日起七日送达事告知事申请复核权利法送达作出火灾事认定日起七日公告送达公告期二十日公告期满视送达
第三十三条较火灾事者特殊火灾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报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火灾事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包括列容:
()起火场概况
(二)起火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员伤亡直接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灾害成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等级确定标准公安部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认定事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接申请日起七日提供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者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法予提供说明理
第六节复核
第三十五条事火灾事认定异议火灾事认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认定异议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载明申请基情况申请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事实理证申请签名者盖章申请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收复核申请日起七日作出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列情形予受理:
()非火灾事提出复核申请
(二)超复核申请期限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认定者直接作出火灾事复核认定
(四)适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认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应书面通知事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接通知日起十日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火灾事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复核申请原火灾事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时关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未破坏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撤回复核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受理复核申请日起三十日作出复核决定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时限送达申请事原认定机构需关员进行调查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复核机构负责批准复核期限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认定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认定正确复核机构应维持原火灾事认定
原火灾事认定具列情形复核机构应直接作出火灾事复核认定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火灾事认定:
()事实清者证确实充分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
(三)认定行存明显者起火原认定错误
(四)超越者滥职权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复核决定应重新调查十五日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认定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前应申请事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书应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时限送达事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次限事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认定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调查程中应根列情况分作出处理:
()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事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时移送关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行时移送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关规定应予处分移交关部门处理
调查属火灾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告知事处理途径记录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部门移送案件应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批准二十四时移送根案件需附列材料:
()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相录录音等资料
(五)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火灾现场应移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部门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日起十日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法决定立案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予立案应说明理书面通知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员列行关规定予责员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指错误认定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济损失员伤亡情况
(三)利职务便利索取者非法收受财物
(四)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第六章附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列语含义:
()事指火灾发生蔓延损失直接利害关系单位
(二)户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公安机关登记家庭户统计
(三)规定中十五日(含数)期限规定指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
(四)规定称含数级含数
第四十六条火灾事调查中关回避证调查取证鉴定等求规定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执行规定需法律文书式样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火灾事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火灾事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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