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条 建立健全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跨区营建筑施工企业间信息通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理制定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区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理联络员(简称联络员)省行政区域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跨区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理机构负责志担
第三条 跨区营建筑施工企业实填报广东省跨区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理联络员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简称信息登记表)报工程级市(含佛山市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级市(含佛山市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理系统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理联络员理子系统联络员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发生变化15工作日传真方式报工程级市(含佛山市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工作容:
()收集整理传递省相关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信息
(二)分析企业广东省行政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快报省行政区域发生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报工作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协调保证承办事项求时限反馈客观原时反馈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沟通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工作意见建议
(五)时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持召开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企业负责分安全生产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年度会议时会议年度会议年召开次
年度会议容: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建议研究加强改进联络员工作重事项年度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较事发生时重工作需部署时召开时会议时会议议题:通报较事情况研究控制事策措施部署安排重工作时会议较事发生级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分安全生产负责志事企业联络员参加必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次会议具体时间点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应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安全生产负责志电子邮件形式发联络员
(四)联络员参加联络员会议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假委派相关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联络员年半年应电子邮件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半年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报告容般应包括企业期落实安全生产体责工作情况粤承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理基情况企业新制订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措施企业面安全理问题原分析策建议等报告简明扼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络员传递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企业应联络员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工作制度公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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