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 九九五年月日起施行
:宋健
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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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函审鉴定:指行专家通书面审查关技术资料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答辩作出评价科技成果采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采检测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指定省治区直辖市者xx关部门认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鉴定必时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会检测机构聘请三五名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会议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聘请行专家七十五组成鉴定委
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少应聘专家五分四鉴定结必须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二数者会专家四分三数通
第十三条 采函审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聘请行专家五九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专家少应聘专家五分四
鉴定结必须函审组专家四分三数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聘请行专家应具备列条件:
()具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聘请四分具中级技术职务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鉴定科技成果属专业较丰富理知识实践验熟悉国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良科学道德职业道德
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务达单位者委托单位员作行专家参加该成果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保密需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持鉴定单位般聘请非专业员担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组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鉴定工作中应鉴定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技术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应保守鉴定科技成果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鉴定工作中享列权利:
()独立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受单位干涉
(二)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提供充分详实技术资料(包括必原始资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提出质疑求作出解释求复核试验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意见求鉴定结中记载意见拒绝鉴定结签字
(四)求排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干扰必时组织鉴定单位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鉴定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根务源者隶属关系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区省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列条件:
()已完成合约定者计划务书规定务
(二)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员名次排列异议权属方面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理部门求
(四)国家科委者省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者xx关部门认定科技信息机构出具查新结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收鉴定申请日起三十天明确否受理鉴定申请作出答复符合鉴定条件应批准通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鉴定条件予受理特重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科技成果理机构报请级科技成果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国家科委者省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xx关部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行推荐聘请
第二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应确定鉴定日期前十天鉴定科技成果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务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收技术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查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容:
()否完成合计划务书求指标
(二)技术资料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三)应技术成果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
(四)应技术成果应价值推广条件前景
(五)存问题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写明存问题改进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持鉴定单位应鉴定结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符合办法关规定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应时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 鉴定通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文件材料分组织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单位科技档案理部门规定档
第五章 鉴定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关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规范抵制种正风鉴定工作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申请鉴定程中应实提供必技术资料包括真实实验记录国外技术发展背景材料引成果者结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名目理参加鉴定关员赠送礼金(含价券)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应鉴定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评价评价结应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持鉴定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规模参加鉴定工作专家少数必理员外邀请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持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正风应时制止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正进行者已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错误权责令关省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者xx关部门时纠正错误严重处理权组织复核查处
第三十三条 省
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xx关部门正进行者已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错误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机关时纠正错误严重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オ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单位者窃取科技成果者鉴定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中止鉴定已完成鉴定应予撤销已国家社会造成损失单位者级机关予直接责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者持鉴定单位工作员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权谋私收受贿赂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玩忽职守意作出虚假结造成良果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取消承担鉴定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关员未完成科技成果单位者意擅披露者提供转鉴定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应关法规追究法律责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者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
涉国家秘密技术中华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办法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 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中华民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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