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佛山市德区容桂鸿达电镀电器限公司(称鸿达公司)诉佛山市德区朗田电器实业限公司(称朗田公司)加工合纠纷案服广东省佛山市德区民法院(XX)法民二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院提起诉院受理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年12月8日朗田公司法定代表温仙开出收款空白现金支票张鸿达公司号码0XX56697金额23701元鸿达公司收支票收款栏填李艳芬名字求兑付该支票温仙支票帐户余额足兑现XX年8月25日鸿达公司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朗田公司支付加工款23701元利息981元(XX年12月8日XX年9月8日月息四厘六毫计算)合24682元承担诉讼费
原审认:鸿达公司张朗田公司欠加工款23701元必须提供鸿达公司朗田公司完成加工货物行金额证鸿达公司提供证明朗田公司欠加工款支票朗田公司开出鸿达公司提供证明朗田公司间存承揽合关系数表朗田公司承认签订数表欧淑然员工鸿达公司没证证明欧淑然朗田公司员工法院鸿达公司提供证予采信鸿达公司举证证明朗田公司加工合金额鸿达公司求朗田公司支付加工款理法院予支持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鸿达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元鸿达公司负担
诉鸿达公司服原审法院述判决院提起诉称: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加工关系明确证足朗田公司法定代表开出私支票确认支付鸿达公司加工款
鸿达公司现已找朗田公司前开出支票银行进帐证足证明双方间存加工合关系朗田公司法定代表开出私支票鸿达公司应认定朗田公司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审判决改判朗田公司支付加工价款23701元逾期付款利息981元鸿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诉鸿达公司二审期间提供证:1支票银行进帐单证实案外鸿达公司朗田公司业务2鸿达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明李艳芬鸿达公司投资财会员
诉朗田公司未作答辩
院审理查明:院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确认
院认:鸿达公司起诉张朗田公司欠款23701元证朗田公司法定代表温仙XX年12月8日开鸿达公司财务李艳芬支票XX年10月份数表支票温仙私章没朗田公司印章鸿达公司认证实双方间存交易关系数表欧淑然签名没朗田公司签章朗田公司否认欧淑然员工鸿达公司未举证证实欧淑然朗田公司员工述证足证明鸿达公司朗田公司间存加工合关系鸿达公司二审中提供支票银行进帐单面朗田公司财务专章温仙印章证表面朗田公司付款鸿达公司佐证案鸿达公司朗田公司前述支票银行进帐单示加工业务关系综鸿达公司诉理充分应予驳回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院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第款第()项规定判决:
驳回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诉佛山市德区容桂鸿达电镀电器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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