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规范全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理保证工程质量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指纳入XX县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库级财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级财政涉农资金纳入财政理社会扶贫资金实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危房改造培训农户补助等类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理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稽察应坚持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原
第四条 审计(稽察)部门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常性稽察专项性稽察方式常性稽察方式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踪监督专项性稽察方式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实施抽查
第五条 审计(稽察)部门根需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关部门员联合进行稽察聘请关专业技术员参加稽察
第六条 审计(稽察)部门开展稽察工作采取列方式
()听取稽察单位负责关建设项目情况汇报稽察单位召开稽察事项关会议参加稽察单位稽察事项关会议
(二)查阅稽察单位关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财务报告会计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关资料
(三)进入脱贫攻坚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稽察单位财务资金状况职工解情况听取意见必时求稽察单位负责作出说明
(五)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关部门银行调查解稽察单位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资金工程质量营理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稽察)部门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容:
()检查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资信等情况
(三)项目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关行政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关文件
第八条 稽察单位应接受审计(稽察)部门法进行稽察定期实审计(稽察)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关文件合协议报表等资料情况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审计(稽察)部门组织常性稽察专项性稽察结束应时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容包括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脱贫攻坚建设项目资金概算控制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分析评价脱贫攻坚成效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问题处理建议审计(稽察)部门认需报告事项
第十条 稽察员应熟悉贯彻执行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理具财务审计者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相应综合分析判断力坚持原廉洁持忠实履行职责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 稽察单位违反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理规定审计(稽察)部门职权根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函告关部门暂停拨付脱贫攻坚建设资金
(四)函告关部门暂停项目建设
(五)函告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暂停新建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稽察单位列行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纪律处分直撤销职务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拒绝阻碍审计(稽察)部门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拖延审计(稽察)部门提供财务工程质量营理等关情况资料
(三)隐匿伪报关资料
(四)妨碍审计(稽察)部门法履行职责行
第十三条 稽察员履行职责中权谋私泄露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稽察单位重违法违纪问题隐匿报者严重失职等违法行法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四条 办法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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