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1989年12月26日中华民国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章 总
第条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公害保障体健康促社会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定法
第二条 法称环境指影响类生存发展种天然工改造然素总体包括气水海洋土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然遗迹文遗迹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第三条 法适中华民国领域中华民国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利环境保护济技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工作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普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六条 切单位保护环境义务权污染破坏环境单位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理 县级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理
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理部门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
县级民政府土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部门关法律规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理
第八条 保护改善环境显著成绩单位民政府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项目制定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项目制定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制定严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已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排放污染物应执行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理
国务院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会关部门辖范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部门综合衡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建设项目产生污染环境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项目部门预审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计划部门方批准建设项目设计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法律规定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权辖范围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资料检查机关应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防治工作关方民政府协商解决者级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方级民政府应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级民政府具代表性种类型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然分布区域重水源涵养区域具重科学文化价值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然遗迹文遗迹古树名木应采取措施加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国务院国务院关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风景名胜区然保护区需特保护区域建设污染环境工业生产设施建设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已建成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级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面沉降化防治植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生态失调现象发生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化肥农药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海方级民政府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法律规定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目标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结合然环境特点保护植水域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风景名胜区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公害单位必须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制度采取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者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环境污染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采资源利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采济合理废弃物综合利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产防治污染设施必须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投入生产者
防治污染设施擅拆者闲置确必拆者闲置必须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国家者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污染防治挪作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直接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市县者市县民政府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市县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期完成治理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符合国环境保护规定求技术设备
第三十条 发生事者突然性事件造成者造成污染事单位必须立采取措施处理时通报受污染危害单位居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发生重污染事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受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民政府报告民政府采取效措施解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毒化学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单位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没污染防治力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规定列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法律规定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根情节予警告者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法律规定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现场检查者检查时弄虚作假
(二)拒报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四)引进符合国环境保护规定求技术设备
(五)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没污染防治力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建成者没达国家规定求投入生产者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者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意擅拆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重新安装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法律规定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根造成危害果处罚款情节较重关责员单位者政府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务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造成危害果处罚款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罚款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责排危害直接受损害单位者赔偿损失
赔偿责赔偿金额纠纷根事请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法律规定行环境监督理权部门处理事处理决定服民法院起诉事直接民法院起诉
完全抗拒然灾害时采取合理措施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责
第四十二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三年事知道者应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法规造成重环境污染事导致公私财产重损失者身伤亡严重果直接责员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规定造成土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理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六条 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环境保护关国际条约中华民国法律规定适国际条约规定中华民国声明保留条款外
第四十七条 法公布日起施行中华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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