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安全月专题课程
    • 2. 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并在2004年3月22日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法的含义
    • 3.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从头再来,只有来生再见!
    • 4.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 不要带“血” 的GDP “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我们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 ——《人民日报》
    • 5. 《安全生产法》解析 ——现行2014版
    • 6. 十年磨剑“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 · 明法解》利剑高悬
    • 7. 安全生产 立 法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 制裁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增强全体公民法律意识法的意义
    • 8. 法的层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层级较高,法律效力强
    • 9. 1法律基础知识2新《安全生产法》3其他主要法律条文解读目录 CONTENTS
    • 10. 安全生产法总 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附 则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11. 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总则
    • 12.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展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总则
    • 13. 总则1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14.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15. 57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主要负责人职责34第二章<第十八条>
    • 16.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第二章<第十九条>
    • 17. 成 本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第二十条>
    • 18. 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 100+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 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设 置设 置设 置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 19.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职 责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2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生 产 经 营 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听取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应当作出涉及安全的 经营决策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 2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考核合格安全知识 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配备 鼓励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 22. 产经营单位 培训不合格从 业 人 员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安全培训不得上岗培训合格 上岗作业 生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 23.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 24.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 25.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关设施、设备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 26.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安全设备12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 产 经 营 单 位第二章<第三十三条>
    • 27. 重大危险源第二章<第三十七条> 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2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如实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及时通报 从业人员技术第二章<第三十八条>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9.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爆 破规程和措施 吊 装其他危 险作业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章<第四十条>
    • 30.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危险因素 √ 防范措施 √ 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遵守安全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第二章<第四十一条>
    • 31.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32. 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生死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 33. 354126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 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 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十一条>
    • 34.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章<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 3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 定期演练制定应急 预案相衔接 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预案第七十六条
    • 36. 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鼓 励 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 家加强应急 能力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五章<第七十六条>
    • 37.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干涉 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五章<第八十五条>
    • 38. 法律责任法外无情
    • 39. 责任 主体违法 行为违 法 后 果生产经营单位 个人经营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 处2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第六章<第九十条>
    • 40. 责任 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 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 法 后 果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第六章<第九十一条>
    • 41. 责任 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 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 法 后 果0%20%40%60%80%100%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 一 年 年 收 入30%40%60%80%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六章<第九十二条>
    • 42.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责令限期改正 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九十三条>
    • 43.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后果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
    • 44. 2020年《安全生产法》 ——修正案解读
    • 45.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 46.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今年6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 47.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一: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解读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48.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三: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解读四: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 49.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五: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解读六: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 50.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七:明确适用行业范围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解读八: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 51.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九: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解读十: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杈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52.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一:重点监管事故企业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解读十二:“四不两直”写入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53.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三: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解读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 54.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五:严禁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读十六: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第七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但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 55.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七: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第一百零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解读十八: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 56. 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九:首次提到双重机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一百一十三四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解读二十: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

    该用户的其他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