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投资评审编辑:尚凤国赤峰天骄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审计案例
    • 2. 内容简介:招标定价审计工程结算审计
    • 3. 二、招标定价审计 工程费用结构与性质 招标计价方式剖析 招标计价范围分析 招标计价风险分析 招标定价评审机制分析 招标计价合规性分析 计价条款完备性分析
    • 4. 项目建议书/ 可研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技术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 合同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初步投资估算/投资估算修正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中间结算价竣工结算价 国家验收阶段 竣工决算价前期 决策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使用维护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全生命期造价管理简单的概预算控制运营使用阶段 维护保养费用1、工程费用结构与性质
    • 5. 工程费用结构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6.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 7.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 8. 工程费用性质不可竞争费用: 最低人工单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甲供材价格 预备使用的暂列金额 指定分包的暂定费用 规费 税金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9. (08)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人各自计算工程量(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业主提供统一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方式下:①‘重复劳动’; ②‘算量比赛’; ③‘策略单价’“计价单元”的“造价”=工程量×单价2、招标计价方式和方法两种方式的基本区别:工程量提供主体不一样! 计价方式比较分析
    • 10. 仅由招标图纸来定义,未提供招标清单;——施工图总价合同; 仅由招标清单来定义,虽提供招标图纸等; ——清单单价合同 由招标文件整体来定义,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含图纸说明)及清单等。——清单总价合同 计价范围定义3、招标计价范围分析
    • 11. 【实例】某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进行招标,中标价格2320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格即为中标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 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核定”之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 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 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核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一个重要特性:“施工图预算计价是按图计价,计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报价的任何漏项都被视为投标优惠” 施工图总价合同
    • 12. 问: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建设部答: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08)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8)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清单单价合同《08规范》5.2.5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 13. 项目工程量单价合价(投标)合价(修正)①10001101.1万11万其他项……500万500万 【案例】 ‘清单单价合同’中标后的发现算术错误,可以修正错误并改变原中标价格吗?也即下表中原中标价501.1能修改为511吗?也就是说其所报的单价具有约束力吗? 可能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修改单价为11; 单价110属正常水平,合价修正为11万。投标价501.1万,修正结果511万,差额9.9万,同时,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修正结果511万里让掉利润9.9万。假设修正结果511万里含利润总计为99万,即总让利10%,也即每项价款里的利润让掉10%。 ☞ 实体项目清单
    • 14. (08)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阐释】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方案不符合 → 评审时界定为细微偏差 → 澄清、说明 → 书面确认其修正结果例:某合同补充: 10.5 如果承包人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涉及到有关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或要求,发包人均不视为正式要求,将不予任何意义上的接受或认可。【案例】某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有的地漏均采用了“堵漏灵”处理,因此向甲方提出了增加费用的结算要求。甲方认为这应该属于技术措施,甲方不应补偿经济费用。但施工单位又提出其在投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费用按实调整” ☞ 措施项目清单
    • 15. 问: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问: (“清单合同”)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 ☞ 清单单价合同适用条件
    • 16. 问: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建设部答: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清单总价合同 【实例】:某合同规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清单总价合同)。 (■)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 1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主要指单价一般有约束力,用于变更计价(招标图纸外内容)
    • 18. 如施工现场有一些建设单位原有的砼地坪、围墙、水池等在图纸、清单中未描述,但在“投标人须知”的招标范围中已明确。按清单格式报价、按招标范围计价《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 19.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 第四章 合同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计价范围的定义出现不一致如何处理?(08)4.3.4、4.7.2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 20. 【案例】某房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应使用白水泥进行洗手间马赛克勾缝,但在图纸中写明这项工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在使用何种水泥进行勾缝的问题上发生争执。业主认为使用白水泥勾缝满足美观要求,因此承包商应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做这项工作;而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条款,指明图纸制约着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因此应该按照图纸的要求施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属于正常履约。(单价内涵→清单制约VS图纸制约) 最后咨询工程师裁决,承包商可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勾缝,如果业主执意使用白水泥勾缝,则咨询工程师就必须发出工程变更令,给承包商追加费用。结果,业主为了节约开支,只得接受承包商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
    • 21. 4、招标计价风险分析 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合同首先是固定价的,但本着“风险分担”的原则,固定价合同应约定“调价条款”。 (08)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 22. 【实例】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一家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价差”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0年6月,在此之后,假设工程所在地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 第二十二 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关于“物价波动”风险
    • 23. 30%~50%——“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本案可协商出合理的幅度范围(可按行业惯例,如10%内承包商单方承担,10%外协商双方承担)进行双方分配,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08)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24.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评审 《08清规》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08清规》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 其它的相关资料。5、招标定价评审机制分析
    • 25. 《清规(2008)》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08宣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26. 审核暂定价格材料或甲供材料的价格是否正确,计价要求、评标方法及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审核工程量清单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单项工程量清单是否正确完整。 (2)招标定价评审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法释义》:合同中对造价的约定,既包括对计价范围、计价标准的约定,也包括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指约定总价、约定单价、约定成本加酬金机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8条: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规定。6、招标计价合规性分析
    • 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2 实现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实例】某建筑公司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钢筋价格暂定价为4000元/t,结算时按实调整,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按3800元/t报价,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后双方签订合同。结算时,按4000元/t还是按3800元/t来调整钢筋价格呢?——这属于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发现了,能按照投标文件来履行合同吗?实例分析: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29. 实例分析:合同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招标文件奖罚办法中规定:承包方完成施工合同,退回全额履约保证金,若由于承包方延误工期,发包方则按10天以内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10天以上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延期达一个月以上时扣罚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到目前为止,已延期3个月,工程还未交付。但在合同的专用条款里未写明奖罚办法,是否可以扣罚全额履约保证金? 某医院的病房楼(已结顶)进行内审过程中,有一个问题: 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
    • 30.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都有的内容但不一致【实例】某教学楼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然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条款却约定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按照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计价”。最终该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就超过500万元,而原合同价只有400万元。——这样的合同条款会鼓励施工承包方努力创造设计变更机会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关键应看该内容增加、删除或不一致的性质,如果这种变化或不一致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该应确定为无效;反之,则应确定为有效。——加强合同签订前审计,促进改正。【实例】例如某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签订固定单价合同,而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中标合同却为可调合同,结算时,承包商据此主张对中标单价进行价差调整,以牟取超额利润。
    • 31. 7、计价条款完备性分析问: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具体合同条款应何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必备条款具体合同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
    • 32. 【案例】某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按当地定额计价,乙方“让利5%”,合同中未对“让利”一词作任何解释。该工程进入结算程序时,双方对“让利5%”出现以下几种解释: 利润部分优惠5%,如造价1000万工程利润为100万,优惠5万,乙结算1000-5=995万; 总价优惠5%,如总结算价1000万,则优惠50万,乙结算1000-50=950万; 总价扣除甲供材、甲控材后优惠5%,如总价1000万,甲供材、甲 控材计200万,则优惠 [1000-200]×5%=40万,乙结算800-40=760万 如果打官司,按字面解释合同,第一种解释可能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哦!可实际业主可能想得是按第二或第三种作法。还需注意的是,其实甲供材无所谓结算优惠的,低进低出,但甲控材的处理应该按第三种的解决思路。计价条款的清晰性分析
    • 33. 三、工程结算审计核心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 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 34. 1、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送审资料报建设单位 评审中心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收集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召开咨询成果的定案会议,达成共识后会签;完成资料交接整理立卷归档
    • 35. 结算资料审查—结算资料既是审计依据也是审计对象! 在竣工结算审计实践中,送审资料不全,边审核边补交结算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审计效率。对于送审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1、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2、有问题的书证,如未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 3、签证、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重号、缺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36. 结算审计实施1、工程量核对确认 2、单价/价格核对确认 3、结算审计报告
    • 37. 2、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工程变更价格审计 工程签证价格审计
    • 38. 《08清规》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应予以调整。工程量变更【要点说明】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变更价格审计
    • 39. 例:某合同规定: (■)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时,存在核增核减吗?若存在,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变更时,按《08清规》4.7.5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建设部解答)“漏填”项目工程量变更怎么结算?问:变更部分的单价如何确定呢? 先协商出未填项目的合理单价,但其他已填单价项目单价应下调,然后考虑工程量变更幅度的影响; 其他已填单价项目单价不变,未填项目工程量变更在幅度以内部分执行“0”单价,幅度以外部分协商出合理单价进行增减结算《08宣贯》认为,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项目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将不被承认。!
    • 40. 新增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工程内容变更(08清规)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08清规)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41. 【案例】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 5cm。变更后路面的单价如何确定? 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价格,本案中协商单价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以定额单价为基础定价: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 加权定价法:80+120/5=104(元/M2)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 42. 【案例】: 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你认为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分析】: 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若在本案例中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工程施工条件变更
    • 43. 【案例】某使用财政拔款的学校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然材料价格是约定不能调整的,但在结算时有一张签证单是关于部分材料价格调高的内容,各方也都签字认可了,签证单上写的原因是“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那么,结算审计时材料价格能调高吗?还是按原合同价格? 有人认为既然签证单各方都签字认可了,那就不存在争议,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应该按签证单的内容执行。但是: 如果只是“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看来就不能调整材料价格了。因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完全应该预见到“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而将该因素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违背招投标原则的补充协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当多的建设项目除了中标合同外,业主和承包商经常另行签订一个或多个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大多为对原中标合同的某些未明确事项的补充说明,但往往会造成合同之间相关条款的冲突,使得在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时存在两个或多个相矛盾的结算依据,导致发生争执的现象。 补充合同文件(如变更、签证、结算签认书等)与“初始合同”(“备案中标合同“)有实质性不一致的,违背初始合同实质性的,补充合同文件无效 工程签证价格审计
    • 44. 尚凤国 国际注册审计师 注 册 造 价 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赤峰天骄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476-8231066 手机:15604765922 1315095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