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减税降费政策中国水电四局(兰州)机械装备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3日讲解人:杨天娇
    • 2. 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1
    • 3. 目录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2环境保护税
    • 4. 增值税3
    •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第一部分增值税
    • 6.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 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 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曰期为准。 5增值税
    •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6第二部分增值税
    •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7第三部分增值税
    • 9. 二、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釆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8增值税
    • 10.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 (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9增值税
    • 11.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0增值税
    • 12. 11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13. 12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3第四部分增值税
    •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政策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第五部分增值税
    • 16.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点: 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转出)。 15增值税
    • 17. 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三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6增值税
    • 18. 174、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值税
    • 19. 18(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增值税
    • 20. 19(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增值税
    • 21. 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六部分增值税
    • 22. 21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增值税
    • 2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2增值税第七部分
    • 24. 样票一23增值税
    • 25. 样票二24增值税
    • 26. 样票三25增值税
    • 27. 样票四26增值税
    • 28.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关键点: 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原因: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5种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抵扣凭证开具时间必须为2019年4月1日之后 例:我公司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27增值税第八部分
    • 29. 4、旅客身份信息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手写无效。 例:取得的出租票、公交车票、长途客运手撕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5、抵扣期限及纳税申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直接填写申报表,不需选择确认、扫描认证。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28增值税
    • 30. 6、只有合法雇员的旅客运输费用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客户、专家授课等) 7、除特殊规定外,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 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装备公司准备购买30张“兰州—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优秀员工。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9增值税
    • 31. 旅行社或网上订的飞机票,取得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客运输”同时税率栏是9%/3%的,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0增值税
    • 32.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31
    •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32房地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4.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33房地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5. 印花税34
    • 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5印花税
    • 37. 环境保护税36
    • 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37环境保护税
    • 39.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38环境保护税
    • 40. 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 39环境保护税
    • 41. 40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
    • 42. 41(三)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 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环境保护税
    • 43. 感谢聆听! 不正之处,批评指正!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