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 2. 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又名复合遗产,是同时具备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种条件者。早期复合遗产的登录名单当中,有先被登录为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之后也被评价为另一种遗产,因而成为复合遗产。 依据世界遗产公约之主旨,复合遗产是指兼具自然与文化之美的代表,迄2017年7月25日计有35件,泰山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自然文化双遗产。截至2017年7月8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世界遗产共有52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项、世界文化景观遗产5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12项,世界遗产名录国家排名第一位。 4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分别为:黄山、泰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定义
    • 3. 申报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 (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 (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 4.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 (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 (六)申报文本; (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 5. 审批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在省、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 6.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 7.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 (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 (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 (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 (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有关单位的项目,予以剔除。
    • 8. 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之 ——保护现状与管理模式
    • 9. 一、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概念世界遗产中,将在历史、艺术或科学及审美、人种学、人类学方面有着世界意义的纪念文物、建筑物、遗迹等内涵的文化遗产,和在审美、科学、保存形态上特别具有世界价值的地形或生物,包括景观在内的地域等内容的自然遗产融合起来,构成的第三个类别的遗产,就是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又名:复合遗产,是同时具备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种条件者。早期复合遗产的登录名单当中,有先被登录为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之后也被评价为另一种遗产,因而成为复合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的一大特色在于过去被认为是分立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开始被视为相互依序的遗产并一起进行保存工作。这是将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者的价值合而为一。而这样的概念也反映在复合遗产的概念之上。 依据世界遗产公约之主旨,复合遗产是指兼具自然与文化之美的双重代表,至2015年7月8日,共计有32件。首次被登录为复合遗产的是第3次世界遗产委员会(1979年)中所通过的提卡尔国家公园(危地马拉)。
    • 10. 在中国被登录为复合遗产的有:
    • 11. 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特性 首先,双重遗产的评选是世界范围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评定,并非局限于某一地区或国家,在范围上具有世界性。 其次,双重遗产的评定是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的定义及标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按照国际通用标准进行的评定,在标准上具有世界性。 再次,对某项双重遗产的法律保护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以国际公约为主导,以国内法律法规为具体执行内容,在法律体系上具有世界性。 最后,当一项双重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不同于作为个人财产而遗留给私权权利人的遗产,它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对其保护也是全世界人民的义务,在地位上具有世界性。 1、世界性
    • 12. 2、稀缺性 2011年6月19日至29日第三十五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闭幕,《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全球世界遗产总数已增至936项。其中,725项为文化遗产,183项自然遗产,双重遗产仅有28项。拥有世界遗产排名世界前三位的意大利、西班牙和中国。西班牙有43项世界遗产,其中2项为双重遗产,中国有41项世界遗产,其中4项为双重遗产。 *补充资料 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 *数量上,极具稀缺性。 *人类在双重遗产的再获取或创造上具有非常大的能力限制,这也是双重遗产稀缺性的表现。
    • 13. 3、复合性 双重遗产是兼具自然和文化双重特点的世界遗产,它的评选要求既要符合自然遗产的定义,又要满足文化遗产的标准,这就使得双重遗产成为一种复合型的遗产。 是两种甚至多种世界遗产类型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所形成的复杂的区域体系。 唯一性 不可再造性 不可替代性 独特性 重要性 紧迫性
    • 14. 三、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一)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先是1985年11月我国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接着于1991年10月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从1985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至今,我国成为名符其实的遗产大国。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是我国悠久历史的积淀和广裹的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结果,也成就了双重遗产这一独特性和复杂性并存的混合型遗产。 双重遗产数量较少,但是独具特色,对其保护势在必行; 这种特性势必带来管理和保护上的复杂性,使双重遗产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陷入尴尬境地。 共性因素: 可以综合运用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 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双重遗产地方保护政策
    • 15. (二)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1、无单独的专门性的法律 目前在我国对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缺乏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可以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专业性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而其他国家(地区)有专门针对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例如法国的《遗产法典》、意大利的《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等,都是比较全面系统的保护性法律,还有在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文化遗产保护法》,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从重视程度上就显得不足。 现实情况是,我国对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性法规在国内现行的诸多法规条例中都有体现,但是体现出来的内容大多是分散的、不完整的,没有系统的、不合理的关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政策规章。即使针对特定的某一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也只是在某些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中以通知办法及指示安排等不太正式的形式体现。各地方政府在中央《保护法》颁布施行后,根据本地区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实际情况,陆续和地方性保护相结合后,相继出台了地方对于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一系列措施。新推出的规章措施在将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细化分解的同时也根据当地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面临的实际困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解决办法。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这些措施就是完美的。
    • 16. 2、立法时未将国际公约的内容融入我国法律体系 关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制定,必须遵从所参加的各种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相互达成的协议,并无绝对的权利针对某一国家的内法,强制约束力有限。只有在国内法中融入或借鉴、采纳国际制度和规范时,这种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内涵才可以真正被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发挥其法律效力。 但是现实是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有关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宣言很少被作为立法的依据。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虽有体现,但是内容涉及较少,地方性的法规则更是鲜见其中,这与其他国家将国际公约纳入本国法律的惯例相比较为落后。
    • 17. 3、缺乏法律监督机制,公众参与度不高 由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会给当地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权利得以凸显,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并未跟上,导致地方政府“政由己出”的现象出现。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只有笼统的概念界定,缺乏关于处罚金额、财政投入比例等具体方面法律条文的规定,特别是资金的投入方式、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义务却无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国对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大多集中在对于遗产破坏后的事后处罚,没有起到提前预防和监督作用,而且大多也是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相比缺乏一定的威慑性。 而在国外较为普遍的大众参与监督机制,由于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认可,学者和民众即使反对但因无话语权和诉求渠道不畅通,逐渐导致本应由全民参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工作,公众参与热情却不高。 面对我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范围之广、内容之多、状态之杂这一情况,却无完善的法律保障。在现实中落后的保护理念、涸泽而渔的开发方式、处罚较轻的违法犯罪成本,这种法律的滞后情况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事业,给遗产资源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及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机制,最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可以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迫在眉睫。
    • 18. 四、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管理模式针对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体制问题,学术界当前存在三种争论: 政府主导说 市场主导说 混合管理说 这一争论的实质是针对公共资源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从效率角度看,并不存在一个所谓最优的自然文化遗产管理模式,合理的逻辑应该是特定情景下何种管理模式更有效。
    • 19.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遗产管理体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高效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对双重遗产由专门保护机构进行独立化、统一化管理也就更无从提起。 目前,自然遗产的管理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旅游、林业、环保、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而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 由于缺乏专门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领导,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多个部门协调配合难,在实际中形成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容易出现为维护本部门利益而忽视整体的局面,造成管理混乱,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双重遗产具有多重价值和属性,所以对双重遗产保护的界定不能单纯划分。而诸如《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办法》等法规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他们在适用上无效力层级区别,这就导致了双重遗产究竟归哪个部门管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对双重遗产的有效保护。
    • 20. 点 网 注重构建整个保护体系 经验 + 具体国情,建立相应的辅助制度,实现效用最大化 改善措施:
    • 21. 感 谢 聆 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