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土地管理法读书会
    • 2. 目录1.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解读3.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解读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解读第四章 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 3. 01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4.  01《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期限】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配套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5.  0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6.  02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 7.  02《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六)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 8.  03《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9. 问题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者之间有何关系? 2.通过什么途径实现“三规”的协调?
    • 10. 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
    • 11. 规划期限刚性利益诉求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新速度慢,期限为 15 年,包括年度计划 硬 从耕地和基本农田资源保护角度出发,重在保障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更新速度中等,期限一般为 20 年,10 年修编一次,近期规划 5 年 中通过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追求城市的发展 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数量预测和空间布局设计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更新速度快,期限为 5年 轻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 确定发展方向、远景目标、生产力分布、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和重大项目安排等规划要点 “三规”之间不协调原因一:规划本身差异“三规”之间差异比较分析表
    • 12. “三规”之间不协调原因二:管理体制不合理(1)微观机构设置繁杂国家行政管理宏观协调不足(2)三项规划编制审批权限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城市规划:规划建设部门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3)在纵向结构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13. 不协调原因之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进性不足(1)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发展时间上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理论和实践上的成熟度都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 (2)土地规划在我国的开展较为缓慢,实施也并不是非常顺利,三十年前才开始起步性工作,并且没有得到深入地贯彻落实。
    • 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三规”协调的途径(1)在编制过程中,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冲突的部分主要是在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上) (2)加强法律对土地利用规划权威性的保障作用。(城市规划中制定的建设用地模控制指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制定的相协调)
    • 15. 02第四章 耕地保护
    • 16.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17.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修正案)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补充新的耕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充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补充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补充耕地,并进行验收。”
    • 18. 配套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19. 腹有诗书气自华,读书万卷始通神。 ——苏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