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大连海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XXX《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 2.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7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 3.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 4.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 5.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 6. 一、《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于是,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 7.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中央纪委进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
    • 8.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9.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 10.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 11.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 12.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 13. 二、《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14. 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1、框架:《条例》共三编178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 则
    • 15. 2、主要内容: ●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 16.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 17.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18.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19.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以上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 20.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 2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 22.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 23.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四)贪污贿赂行为
    • 24.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四)贪污贿赂行为
    • 25. 违反以下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26.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 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27.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28.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29.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30.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31.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32.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六)失职、渎职行为
    • 33. 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3、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 34.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 35. 同志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的重要法规,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努力学习,认真遵守,要将它作为我们行动的准绳,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称职的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