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病历规范
    • 2.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节选)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 3.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 4. 第十二条 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第十三条 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 页,入院记录第1、2、…… 页等。
    • 5. 第一节 住院病历内容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 6. 第五十一条 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 7. (八)需记录专科情况的科室,按照专科要求记录专科情况;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部分只写“见专科情况”。无专科需要的科室不必书写专科情况。 (九)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日期及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还应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号。入院前未做相应检查者应注明“无”。 (十)入院记录中的诊断部分统一书写为“初步诊断”。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主次分明。诊断不明确时在可能性较大的病名后加“?”;查不清病因又难以确定形态和功能方面改变的疾病,可写为“某某原因待查”,并在其下注明可能的病名。 初步诊断书写的位置应居中偏右侧开始书写;诊断内容另起一行,超过一项诊断时应按顺序编码。 (十一)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和审核病历的医师应签名,签名位置贴近右侧,姓名前要注明职称。
    • 8. (本页无文本内容)
    • 9. 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 第五十六条 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经治医师或注册的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医院正式书面认定后方可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第五十七条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和诊疗计划,放在同一段落中书写。 第五十九条 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次病程记录。
    • 10. 第六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应具体到分钟;居中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第二行起始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 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 11. 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 第七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另起行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 12. 第三节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每周不应少于2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副主任、主任医师负责首次查房者应于72小时内完成。 第七十三条 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和疗效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 第七十四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记录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其他部分同“日常病程记录”。 (二)上级医师使用红色墨水笔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
    • 13. 第九节 出院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院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出、入院诊断有差异时,应在诊疗经过中说明诊断变更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九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出院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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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第二节 打印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病历录入格式必须按照本规定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病历、检查或检验部分外,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中,除页眉和页脚外尽量采用宋体、四号字排版;病历中其他部分尽量按上述原则排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同一医疗机构须统一打印病历的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 35. 第三节 住院病人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住院期间病历排序(运行病历) (一)体温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二)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三)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四)入院记录 (五)住院记录(学生或者2年以内住院医师书写的大病历) (六)病程记录(按日期先后排列) (七)术前讨论记录 (八)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九)会诊记录(按会诊日期先后排列,未会诊时放在体温单之前) (十)手术的各种记录(一次手术排在一起),顺序为麻醉记录,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 (十一)知情同意书顺序为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十二)特殊治疗记录单 (十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
    • 36. (十四)检查报告单排列顺序为心电图、B超、放射科报告单,内窥镜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同一类型的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日期先后排列)。 (十五)检验报告单按报告日期顺排,自上而下,粘贴于专用纸左边。 (十六)护理记录单,排列顺序为入院护理评估单,一般护理记录,重症护理记录,其它护理相关记录单(同一类型记录单按日期先后排序)。 (十七)住院病案首页 (十八)入院证 (十九)门诊病历
    • 37.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出院病案排序(归档病历) (一)住院病案首页 (二)入院证 (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四)入院记录 (五)住院记录(学生或者2年以内住院医师书写的大病历) (六)病程记录 (七)死亡讨论记录 (八)术前讨论记录 (九)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十)会诊记录(按时间先后排序)
    • 38. (十一)手术的各种记录(一次手术排在一起),顺序为麻醉记录,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 (十二)知情同意书,顺序为授权委托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十三)特殊治疗记录单 (十四)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排列) (十五)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排列) (十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
    • 39. (十七)检查报告单的排列顺序为心电图、B超、放射科报告单,内窥镜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同一类型的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日期先后排列)。 (十八)检验的报告单按报告日期顺排,自上而下,粘贴于专用纸左边。 (十九)体温单(按日期先后排列) (二十)护理记录单,排列顺序为入院护理评估单,一般护理记录,重症护理记录,其它护理相关记录单(同一类型记录单按日期先后排序)。 (二十一)门诊病历 (二十二)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
    • 40. 第四节 产科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产科住院病历排序 (一)体温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二)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三)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 (四)产科入院简要记录 (五)产程记录 (六)产程图 (七)产时总结记录 (八)按第一百八十五条中“住院期间病历排序”第(四)~(十九)的顺序排列 (九)新生儿住院病历 (十)门诊病历 (十一)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 41.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产科出院病案排序 (一)住院病案首页 (二)入院证 (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四)产科入院记录 (五)产时总结记录 (六)产程记录 (七)产程图 (八)按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出院病案排序”第(六)~(二十)的顺序排列 (九)新生儿出院病案 (十)门诊病历 (十一)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 42. 关于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 所有字体用宋体四号字 入院记录、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都要编制页码 病案首页正反面都要按要求填写 除了外科、妇产科的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及各种手术记录如:麻醉记录,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外,外科、妇产科、内科还需要有各种知情同意书,如: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 43. 特别是医患沟通记录每位病人病历上都要有,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各种理疗操作等,医生患者及时签字。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住院的运行病历和出院病案(归档病历)必须按规范要求排序。
    • 44. 建立健全几种登记本 1.疑难病例讨论本 2.死亡病例讨论本 3.术前讨论记录本 4.医生交接班本 5.出入院登记本 6.出院病人随访情况记录本
    • 45. 疑难病例讨论本 (XX科室) 死亡病例讨论本 (XX科室) 术前讨论记录本 (XX科室) 医生交接班本 (XX科室) 出入院登记本 (XX科室) 出院病人随访情况记录本 (XX科室)
    • 4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47.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48.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 49.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 50.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 51.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十一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二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疗机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培训教材、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 52.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五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要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六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 53.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执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处方权审批应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等。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业务主管部门和药房,应便于药房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 54.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二十八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55.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妥善保存。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第三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56.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妥善保存。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第三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57.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 58.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三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三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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