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五章 票据法律制度
    • 2. 认识票据
    • 3. (本页无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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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 第一节 概 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 8. 特征1 完全有价证券 2 无因证券 3 要式证券 4 文义证券 5 金钱证券 6 流通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已不存在,已成立的票据关系仍然独立生效。如: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9. 完 全 有 价 证 券证券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 为必要,移转以交付证券为 必要,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 要不 完 全 有 价 证 券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 证券为必要,移转以交付 证券为必要,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 10. 二、票据的分类 各国关于票据种类的规定不同: 票支包括主义(英美法)认为票据分为汇票和本票,支票包含在汇票之中,是汇票的一种特殊形式; 票支分离主义(大陆法)认为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支票为另一种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11.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 记名支票现金支票 指示支票转账支票 不记名支票
    • 12.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委付式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13. 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汇票当事人之二: 收款人,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的人
    • 14. 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
    • 15. 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
    • 16. 汇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X (付款人) F(保证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汇票基本当事人:A、B、X
    • 17. 我 国 汇 票 种 类银 行 汇 票商 业 汇 票银 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变式票据 对己汇票
    • 18. 银行汇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见票即付;资金不在企业而在银行 简图
    • 19.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0. 银行汇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背书人) (持票人) A(付款银行) D(代理付款银行)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 21.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汇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发汇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7、退回多余款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
    • 22. 商业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不是银行 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 简样
    • 23.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一)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A (承兑人)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上图所示为“对己汇票”(又称为己付汇票),出票人兼任付款人。
    • 24.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二)B (出票人) B (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A (承兑人)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上图所示为“指己汇票”(又称为己受汇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
    • 25. 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付款 样本
    • 26. 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背书人) (持票人) F(承兑银行)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 27. 本 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允诺式票据 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我国仅指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样本
    • 28.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9. 银行本票当事人 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 ) (背书人) (持票人) E(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 30. 支 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 当事人可以是两个或三个。与汇票同。 委托式票据 付款人并不是当然的债务人 付款人仅限于为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不能是其他个人或组织 仅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责任) 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
    • 31. 转账支票 审核:日期 大小写是否一致 印鉴相符 支取密码相符 是否空头等
    • 32. (本页无文本内容)
    • 3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34. 支票当事人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 D(付款银行) 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第二债务人)
    • 35. 2000年1月20日,A国有独资公司为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从B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一台。A国有独资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由A国有独资公司签发票据一张支付购买机器款项,票据面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于出票后2个月的某一特定日为付款日期。 请问,该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签发哪种票据?
    • 36. 参考答案 因为A国有独资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依法它不能作为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不能自己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但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A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向B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另外,A国有独资公司虽不能自己作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可以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 37. 三 票据 的 功能支 付 功 能信 用 功 能流 通 功 能融 资 功 能汇 兑 功 能结 算 功 能
    • 38. 四 我国的票据法体系A、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制定,1996年1月施行,2004年8月修订) B、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 C、规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9月人民银行发布,10月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12月施行。)
    • 39. 五 票据法 上的 法律 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 40.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称为票据上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 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 41.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 42. 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有对价和无对价
    • 43. 票据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 和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1、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2、发票人与付款人订有信用 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发票人 垫付资金
    • 44. 票据预约关系甲向乙购买货,双方约定价款 为人民币20万元,由甲开具面 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 3月5日的本票,作为货款交付 乙。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在具备原因关系之后, 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 所达成的合意。
    • 45.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原则:相分离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对价, 其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无因性
    • 46. 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 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 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 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 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 拒绝返还。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
    • 47. 案例分析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 48. 请问: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 49.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 50. 第二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关系人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广义以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 51. 票据 行为 的 特征3、无因性2、文义性1、要式性书面 行为签章格式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5、连带性
    • 52. 票据行为的种类出 票背 书 承 兑 保 证基本 票据行为附属 票据行为
    • 53.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的合法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书面形式;签章;记载事项;交付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54. 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 55. 单位签章注意事项: 1、“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支付密码
    • 56. 条件:(1)表明本人的名义;(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经本人授权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如:甲为支票持票人,委托乙去银行提示付款。则票据上应记载被代理人甲的名称、记载“乙代理甲”的意思、代理人乙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行为的代理
    • 57. 出 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汇票(7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6项):没有付款人名称 支票(6项):没有收款人名称
    • 58. 注意几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否则票据无效。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 59. (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汇票 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和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其营业场所为准。 支票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60.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任意记载的事项:自由选择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禁止背书
    • 61. 票 据 记 载 事 项如未记载视为 见票即付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62. (本页无文本内容)
    • 6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64. 背 书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65. (一)票据法对背书的一般要求 1.背书并交付汇票。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一是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66. 4 可以记载的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 5 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 67. (二)背书的种类 1. 转让背书 (1)背书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背书转让的限制 ----禁止期后背书转让(NO.36) ----出票人禁止的背书转让(NO.27) ----背书人限制的背书转让(NO.34)
    • 68. 背书的连续:
    • 69. 第36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27条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产生票据法的背书效力,可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第34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70. 2. 授权背书或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 71.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2. 承 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仅限于商业汇票)
    • 73. (一)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74. (二)承兑 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注意承兑的无条件性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75. 保 证(一)特点 1. 要式行为。 2. 独立行为,保证人独立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不以被担保的主债的有效性为前提。 3. 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 76. (二)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 被保证人的名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 保证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 保证人签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77.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8. 总结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 79. 二 票 据 权 利票据权利,即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 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 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特征一: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特征二: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特征三:双重请求权特征四:无因性权利
    • 80. 票 据 权 利 种 类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 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付款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 81. 付 款 1.提示付款: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期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82. 2.付款 (1) 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将发生迟延付款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2)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一是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外观上审查票据格式是否合法,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有无伪造、变造情形、到期日等; 二是对持票人进行形式审查,这主要是指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只有连续背书的最后的被背书人才能成为形式上合法的持票人。 不负实质审查义务。但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 83.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 84. 追索权特点: 1. 是第二次请求权 2. 持票人的追索权可以自由的选择被追索的对象 3. 追索权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转移给被追索人
    • 85.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存在产生追索权的法定依据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取得并提供拒绝证明
    • 86. 拒绝承兑、付款: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上述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87. 追索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88. 追索的程序 1. 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89. 被追索人的清偿范围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a.已清偿的全部金额;b.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c.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90. 总结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牵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 91. 票 据 权 利 取 得1、依出票而取得2、善意取得3、依法定而取得(1)税收(2)继承(3)组织的分立或合并(4)法院的司法裁定或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5)票据保证人或其他被追索人清偿后取得票据4、受让取得
    • 92. 票 据 善 意 取 得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基于善意取得票据付出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此处无权利人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背书、交付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或实物
    • 93. 取得票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 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94. 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95. 三、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对物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
    • 96. 1.对物的抗辩 (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 票据要件记载的抗辩 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票据变造的抗辩 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 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比如已清偿、或者记载已抵消、免除或提存 票据失效的抗辩:比如经除权判决
    • 97. (2) 有关签章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 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抗辩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抗辩 (3) 票据义务的抗辩 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
    • 98. 2.对人抗辩原因关系抗辩 (1)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对价的抗辩 票据行为瑕疵抗辩 (1)因欺诈而为票据行为的抗辩 (2)因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抗辩 票据权利瑕疵的抗辩(通常表现为盗窃冒领)
    • 99. 【练习】单选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 100. 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抗辩切断)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恶意抗辩) 《票据法》第13条:“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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