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宪法学
    • 2. 本章导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宪法的变迁、宪法的制定、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等基本理论,同时还详细介绍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与调和的基本理论,以及宪法规范与不断变动的社会现实保持互动的几种具体制度机制,如:宪法变迁、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在学习过程中应该结合我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学习,特别要注意掌握相关的宪法条文,以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 3. 基本概念 宪法变迁;制宪权;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修正案 基本方法 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
    • 4. 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宪法变迁 第二节 宪法制定 第三节 宪法渊源 第四节 宪法结构 第五节 宪法规范 第六节 宪法解释 第七节 宪法修改
    • 5. 宪法的变迁制宪权宪法规范的宪法变动非规范的宪法变动宪法解释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中止宪法修改
    • 6. 本章主要原理宪法变迁的性质和界限:宪法是如何在现实中发生变化的? 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原因与对策 制宪权、修宪权、释宪权与立法权:权力之间的界限与功能是什么? 宪法规范的效力:进一步认识宪法的法 宪法解释:基本原理与技术(为未来解释实践储备知识) 宪法修改
    • 7. 第一节 宪法的变迁一、宪法变迁的含义 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动,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而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 德国的公法学者耶利内克(G·Jelli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将它理论化、体系化。
    • 8. 二、宪法变迁的几种主要情形 1.基于宪法解释而发生的变迁 2.基于政治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变迁 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迁 4.因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
    • 9. 三、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 相同点: 都是变动宪法规范的形式。 区别: 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
    • 10. 四、宪法变迁的性质 1.社会生活与违宪行为 2.宪法变化与习惯法 3.宪法变化与民众意识
    • 11. 五、宪法变迁的界限1.界限存在的必要性 (1)维护宪法的权威 (2)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 (3)确立宪法信仰 2.具体界限 具体界限的界定应该既要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又要保持宪法面对社会现实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把握宪法变迁的界限。
    • 12. 第二节 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制定权的含义 宪法制定权(constituent power)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 13. 二、制宪权的理论基础 1.根本法思想 2.国民主权学说 3.立宪主义传统
    • 14. 三、制宪权的性质 1.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2.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 3.中西方在制宪权理念上的不同。
    • 15. 四、制宪权的基本功能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的公共性 3.制宪权的统一性 4.制宪权的自律性
    • 16. 五、制宪权的界限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 17. 六、制定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制宪权正当性的来源; 1949年《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迄今为止唯一运用制宪权制定的宪法,为新中国宪政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本框架与基础。
    • 18. 第三节 宪法渊源一、宪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内容、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3.宪法惯例: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普通法国家的“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含义的说明; 6.国际条约
    • 19. 二、中国宪法的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
    • 20. 中、英、法文词汇的对应关系与译法中文英文法文宪法constitutional lawdroit constitutionnel宪、宪典、宪法典、(宪法)ConstitutionConstitution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loi constitutionnelle组织法organic lawloi organique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convention constitutionnelle宪法判例constitutional judgmentjurisprudence constitutionnelle
    • 21.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争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22. 从宪法惯例到宪法修正案: 美国总统的连任届数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对总统连任届数作出规定。 乔治·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拒绝参加第三届总统竞选。华盛顿发表《告别演说》,认为任何人不得连任三届,由于华盛顿的崇高威望,由此形成了一项宪法惯例。 这项惯例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打破,连任四届,病逝于第四届任期中。 1951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23. 乔治·华盛顿(1732-1799),美国首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1882-1945),美国第32任总统。
    • 24. 第四节 宪法结构一、宪法结构的含义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的一般结构: 1.序言 2.正文:(1)总纲;(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宪法保障;(5)宪法修改 3.附则
    • 25.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宪法宪法典宪法性 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 判例宪法 解释国际 条约序言正文附则总纲 基本权利 和义务国家 机构宪法 保障宪法 修改
    • 26. 二、我国宪法的结构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结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27. 宪法序言的效力四种学说: 1.全部无效力说 2.部分有效力说 3.强于正文效力说 4.全部有效力说 通说:全部有效力说
    • 28. 第五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特点,但又表现出如下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的特点: 1.政治性 2.授权性与限制性 3.最高性 4.稳定性 5.制裁性:宪法的法的属性的体现
    • 29.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关系的四种形式: 1.宪法规范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 2.假定与法律后果隐含在行为模式部分,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 3.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 4.条文中仅有行为模式,假定与法律后果没有表现。
    • 30. 三、宪法规范的类型分类标准:多样性 一般分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 31. 四、宪法规范的效力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宪法规范的适用是其效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宪法规范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二是通过确立具体宪法原则与具体程序,保障宪法实施。
    • 32.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与解决冲突的类型: 1.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 2.立法冲突、司法冲突与行政冲突 冲突的协调: “修宪型模式”还是“解释型模式”?
    • 33. 第六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含义及功能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于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功能: 1.客观地认识宪法 2.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 3.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 4.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 34.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 1.主观说:宪法解释是法的发现,不是法的创造。 2.客观说:宪法解释是一种法的创造,本质不是“读”宪法,而是“写”宪法。 3.折衷说:宪法解释既具有法发现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创造的性质。
    • 35. 三、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主体的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 2.司法机关解释制 3.特定机关解释制 我国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 36. 四、宪法解释的条件 解释者要有“先理解”的知识和经验; 具体事件性 宪法原理的成熟
    • 37. 五、宪法解释的原则与种类 1.基本原则 (1)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遵循依法解释的原则 (3)反映社会发展要求 (4)体现宪法规范效力
    • 38. 2.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解释主体与效力不同: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目的的不同:违宪解释与补充解释。 (3)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与历史解释。 (4)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5)以解释的价值评价为基础:目的论解释与社会学解释。
    • 39. 六、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审查 宪法解释的决议 宪法解释的公布
    • 40. 合宪性推定原则基本含义: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进行宪法解释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要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震动。 理论基础: 1.宪法规范最高性; 2.立法权的尊重; 3.宪政秩序的稳定; 4.宪法规范具体化。
    • 41. 七、宪法解释的功能 1.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 2.补充功能 3.统一功能 4.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 42. 第七节 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 宪法修改权(amending power):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 43. 二、宪法修改的形式 全面修改: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全面修改与实质意义上的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包括修改条文、宪法修正案等具体方式。
    • 44. 三、宪法修改的方法 1.成立专门的修宪机关或由议会审议。 2.实行国民投票制度(卢梭国民主权思想的体现)。 3.立法机关修宪(程序较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 4.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法(各邦或州平等参与)。
    • 45.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公告 审议 议决 国民投票 公布
    • 46. 我国的修宪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47. 我国的修宪实践1.修宪模式 (1)全面修改: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2)部分修改: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 48. 我国的修宪实践2.修改方式 (1)决议 1979年 1980年 (2)修正案 1988年开始的四次修宪都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