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解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第一部分 新版《标准》的修编背景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并最终导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2、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由此原标准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方式难以适应今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要求。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不能适应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要求
公共服务型政府必将成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抓手也更应体现出规划所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原国标对于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使得诸如保障性住房、其他建设用地等具有调控要求的政策难以与用地空间建立联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
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是国家针对日趋紧张的用地矛盾所提出的新要求,原国标在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如将村镇建设用地归入水域及其他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的划分方法不利于遏制村镇建设土地浪费的现象。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第二部分 新版《标准》的重大变化新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一、主要技术要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
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二、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三、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了原国标采用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体系,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二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县、镇)域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共同需求。
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1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调整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
1、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
2、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
3、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4、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等)的协调;
5、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本分类体系的特点:
(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
(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
(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
(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衔接良好。
12. 1.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编制本标准目的)
体现了指导思想的转变。
关注点由“城市”转为“城乡”,与城乡规划法一致。
由以“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转向“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表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规划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逐渐由经济性回归到集约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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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第三部分 新版《标准》内容解读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3. 1.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对象与范围)
适用对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不适用于一般镇、乡)
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
适用范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不适用于修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14. 1.总则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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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术语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
新增部分——城乡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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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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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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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区域交通
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建
设
用
地自然水域水
库坑
塘
沟
渠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水
域非
建
设
用
地城乡用地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
18. 2.术语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 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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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术语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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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术语
2.0.6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 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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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术语
2.0.1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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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特殊用地”等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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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用地分类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
在图纸中使用代号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 A51+ A52+ A53+ A59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号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号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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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用地分类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再如,规模较小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编制总体规划,由于地类较少选用部分地类。这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居住区控规没有工业、工业区控规没有居住,没有的项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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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用地分类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
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县、镇)域内全部土地,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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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9其它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的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除去空闲地以外的用地
27. 3.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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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28.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续表3.2.2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29. 3.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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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指原国标 “对外交通用地”中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为体现城市之间的公平性。该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主要考虑到这些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
T 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T21T22T23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
T41T42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30.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4)“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考虑到外事用地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的范畴。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为体现城市之间的公平性。
(5)“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31.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续表3.2.2
32. 3.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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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非建设用地
原国标中“水域和其他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各类农林用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以及“露天矿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中类用地之间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调整。
(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水域”包括自然水域、水库和坑塘沟渠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方面的作用以及防灾方面的影响。
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2城市建设用地 3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33. 3.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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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农林用地”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生态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
(3)“其它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它土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它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它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34. 3.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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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
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35.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R11
R12
R13R14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R21R22
R23R24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
R33R34三类居住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
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36.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1、居住用地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R1)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
“三类居住用地”(R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
37.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 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
(3)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中很少能够明确划分。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
本标准“住宅用地”的内涵发生变化,将住宅建筑用地附属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划入住宅用地,主要由于这些用地与住宅密不可分,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类型规划很难也没必要分开,同时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38.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续表3.3.2
39.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40.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
“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
41.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
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展深入,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将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必要整合.
42.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
“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国标“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准“艺术传媒用地”(B22),原国标“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标准“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原国标“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的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纳入本标准“娱乐用地”(B31)。
43.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教育科研用地” 原国标“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A32)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原国标“科研设计用地”中的科研事业单位保留为“科研用地”(A35)小类,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划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
“体育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内涵与原国标基本一致,但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B32)。
“医疗卫生用地” 原国标“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B14)。其分为四个小类,将原国标“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A51)和“特殊医疗用地”(A53),将原国标“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4),而本标准新的“卫生防疫用地”(A52)中增加了新的动物检疫站等内涵。
44.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原国标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
“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原国标“外事用地”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45.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它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续表3.3.2
46.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续表3.3.2
47.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
“其它商务设施”(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48.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个中类: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及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4小类。其中,“零售商业用地”(B11)包括原国标的“商业用地”全部、“服务业用地”中非餐饮用地和“市场用地”中以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批发市场用地”(B12)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各类市场用地,“餐饮用地”(B13)包括原国标的“服务业用地”中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旅馆用地”(B14)包括原国标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括“金融保险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3小类。其中,“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国标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国标的“新闻出版用地”全部、“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全部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B29)包括原国标中“贸易咨询用地”全部、“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
49.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娱乐用地”和“康体用地”2小类。其中,“娱乐用地”(B31)包括原国标“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康体用地”(B32)包括原国标“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小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国标“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以及原国标“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汽车维修站用地,并新增了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内容。
50.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表2 原“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按照政府与市场不同需求的分类
51.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52.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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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水大气噪声参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一类工业企业低于一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二类工业企业低于二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三类工业企业高于二级标准高于二级标准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4.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表3)。
53.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工业用地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三个中类。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54.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续表3.3.2 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5.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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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流仓储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
“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非加工用地。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上3个中类。
56.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续表3.3.2S 道路广场用地 S1
S11S12S13S19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S21S2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
S31S3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7.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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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它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
“交通枢纽用地”(S3)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S4)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58.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原国标“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以及原国标“道路广场用地”除去“游憩集散广场用地”以外的用地,分为五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与原国标内涵与分类基本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
59.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国标“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综合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综合性开发,因此本次分类进行了相关整合。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包括“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两小类,基本对应原国标“公共交通用地”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60.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续表3.3.2
61.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U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续表3.3.2
62.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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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用设施用地
“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供燃气用地”(U13)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用地。
63.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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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四项中类用地,调整原国标“交通设施用地”中类纳入“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四项中类调整如下:
“供应设施用地”中类增加 “通信设施用地”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通信设施用地”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原国标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原国标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
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
64.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续表3.3.2G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G12公共绿地
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
G21G2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65. 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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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绿地与广场用地
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近,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设立大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憩生活需求,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
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
6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用地面积应按照平面图进行量算,山脉、丘陵、斜坡等均以平面投影面积,而不以表面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如道路中的街心花园,作为公园绿地记入绿地后,在道路用地计算时应将其扣除。
67.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用地量算应有一定精确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保持统一)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于不同比例尺的图纸,采用不同的精度,考虑到了实际能够量算的精度。)
68.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人口计算的范围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如计算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市域范围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规划中心城区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
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1)人口对用地的需求实质上涉及财产权问题,即便是原户籍人口向外地流动,本身已经占有的土地或房地产是作为财产形式必须予以保护,而“五普”等国家调查统计中设定的常住人口,需要扣减流出人口,实际上无法剥夺这部分人口的财产权;(2)对于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实际上在一定时段内需要城市提供相对完整的公共服务要求,同时,和“五普”等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口径便于衔接。
分片布局的城市,是指城市由几片组成,且相互间隔较远,这种城市的用地计算,应分别计算各片的用地,再统一汇总。至于有些城市虽也由几片组成,但相互间隔较近,可以按一个用地范围计算。
69.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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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数据,是编制、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研究、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了便于城市之间对比分析,新标准作出统一格式的规定。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四个单项用地的人均相关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
70.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越低;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
本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城市(镇)特点,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
72.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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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采用“双因子”控制,“双因子”是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其中,前者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区中不同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可采用的取值上下限区间,后者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或减少的可取数值。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0.0)m2/人。
73.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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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总体控制在(-25.0~ +20.0)m2/人范围内,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少数新建城市(镇)外,大多数城市(镇)只能有限度地增减。在具体确定调整幅度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原则,根据各城市(镇)具体条件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在规定幅度内综合各因素合理增减,而非盲目选取极限幅度。
以下是举例详细说明:
华东某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11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2/人。
江西省南昌市:其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80.0万人。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75.0 ~ 10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5.0 ~ +1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5.0 ~ 94.2 m2/人。
74.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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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相同情况下,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偏低的城市其规划取值允许多增加一些,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略低的城市其规划取值少增加一些,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适中或较高的城市其规划取值不增加或适当减少。
(2)在相同情况下,北方城市比南方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调整幅度内取值应相对宽松些。
(3)在相同情况下,规划人口规模较小城市比规划人口规模较大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调整幅度内取值应相对宽松些。
75.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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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控制在65.0 ~ 115.0m2/人之间。考虑到本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在上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军事用地”、“安保用地”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高限理应在上版国标120.0m2/人的基础上有所下降,同时也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低于60m2/人的城市数目已较少,为了分档方便的需要,将低限确定为65 m2/人。同时,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Ⅲ、Ⅳ、Ⅴ气候分区的南方城市人均居住用地规模比北方地区城市平均少5m2/人,将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高限下调为110 m2/人。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m2/人)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许调整幅度
(m2/人)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m2/人)≤60.0Ⅰ60.1~75.0+0.1~+25.060.1~75.0Ⅰ60.1~75.0>0Ⅱ75.1~90.0+0.1~+20.075.1~90.0Ⅱ75.1~90.0不限Ⅲ90.1~105.0+0.1~+15.090.1~105.0Ⅱ75.1~90.0-15.0~0Ⅲ90.1~105.0不限Ⅳ105.1~120.0+0.1~+15.0105.1~120.0Ⅲ90.1~105.0-20.0~0Ⅳ105.1~120.0不限>120.0Ⅲ90.1~105.0<0Ⅳ105.1~120.0<0
7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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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总幅度控制在-25.0---+20. 0M2/人范围内,这主要考虑我国城市多年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呈缓慢增长的趋势。2005年与1996年相比,我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22.98m2,今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提高将呈逐步减缓的趋势,因此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除少数新建城市外,多数城市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或减少,只能是有限度地增减。本版国标的最大增加幅度小于上版国标,最大减少幅度大于上版国标,体现了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具体见表5。在具体确定调整幅度时,并非要求每个城市都必须增减至极限范围,而是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条件,在规定的幅度内增减。
实行双因子控制,可减少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较现状增加过多而带来城市摊子铺的过大,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等弊病,有利于城市紧凑发展,同时,也可避免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现状减少过多而带来城市用地发展过紧、缺乏余地的情况。
77.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Ⅰ、Ⅱ、Ⅵ、ⅦⅢ、Ⅳ、Ⅴ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60.065.085.065.085.065.065.085.065.085.070.070.090.070.090.075.075.095.075.095.080.080.0100.075.0100.085.085.0105.080.0100.090.085.0110.080.0105.095.090.0110.085.0105.0100.090.0110.085.0105.0105.095.0110.090.0105.0110.095.0110.090.0110.0115.095.0115.090.0110.0120.0115.0110.0>120.0115.0110.0表5 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推算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
极限值(m2/人)
78.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新建城市(镇)是指新开发城市(镇),(这些城市有条件按合理的规划布局来建设,因此应该保证有适宜的用地标准,并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应保证按合理的用地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95.1~105.0)m2/人内确定(这是目前我国城市相对合理的用地标准),如果该城市(镇)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85.1~ 9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由于首都的行政管理、对外交往、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适当放宽。
79.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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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镇)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既有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中不少城市(镇),地多人少,经济水平低,具有不同的民族生活习俗;也有一些山地城市(镇),地少人多;还存在个别特殊原因的城市(镇),如人口较少的工矿及工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镇)等。这些城市(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80.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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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远期控制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镇)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建设之间的长期协调性,促进城市(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镇)用地的盲目扩张,而且对于节省城市(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节约能源,减少运输和整个城市(镇)的经营管理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81.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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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 ~ 38.023.0 ~ 36.0(18-28)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Ⅰ、Ⅱ、Ⅵ、Ⅶ气候区以及Ⅲ、Ⅳ、Ⅴ气候区分为两类分别控制。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水平主要与人均住房水平及住宅建筑面积密度有关。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的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关于住宅建筑密度、住宅用地比例的相关规定,推导归纳Ⅰ、Ⅱ、Ⅵ、Ⅶ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30.0 ~ 40.0)m2/人,Ⅲ、Ⅳ、Ⅴ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25.0 ~ 38.0) m2/人。
82.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Ⅲ、Ⅳ、Ⅴ低层31.826.9 ~ 29.2多层20.618.4 ~ 19.4中高层17.514.6 ~ 15.9高层10.010.0表6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2/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第5.0.6.2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出最少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如表6所示:根据住宅用地最多占居住区用地的60%,可以得出人均居住区用地最小值
如表7所示:表7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计算(m2/人)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Ⅲ、Ⅳ、Ⅴ低层53.0 ~ 63.6 44.9 ~ 58.3 多层34.3 ~ 41.2 30.7 ~ 38.9 中高层29.2 ~ 35.0 24.3 ~ 31.8 高层16.7 ~ 20.0 16.7 ~ 20.0
83.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根据表7,考虑到未来城市住区的建设既要考虑集约、节约的要求,也要考虑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的要求,综合确定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如表8所示: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Ⅲ、Ⅳ、Ⅴ30.0 ~ 40.025.0 ~ 38.0表8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归总(m2/人)
在此基础上,由于“居住用地”(R)不包括中小学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人均教育用地(1.0 ~ 2.4) m2/人的要求,本标准综合确定Ⅰ、Ⅱ、Ⅵ、Ⅶ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8.0 ~ 38.0) m2/人,Ⅲ、Ⅳ、Ⅴ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3.0 ~ 36.0) m2/人。
84.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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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基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关于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人均指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关于人均教育用地指标的规定,综合确定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5.5 m2/人。
85.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7-15)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的人均指标由“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以及“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5部分人均指标组成。本标准根据近年来国内52个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资料的分析研究,参考相关交通规范综合确定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2.0m2/人,具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10m2/人控制,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2/人控制,人均交通场站用地最低按1.8m2/人控制。
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镇),由于公共交通比例较高,高等级道路比例相对较高,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低限应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
8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根据统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大城市多集中于90.0 ~ 100.0m2/人,中等城市多集中于95.0 ~ 110.0m2/人,小城市多集中于100.0 ~ 120.0m2/人,得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标准大城市15.0 ~ 40.5m2/人,中等城市18.7 ~ 42.1m2/人,小城市11.1 ~ 39.6 m2/人,因此最终建议人均城市道路面积按照最低10.0m2/人控制。
交通场站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交通按照《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相关要求,大城市按照20标台/万人,中等城市按照10标台/万人,小城市按照8标台/万人取值,平均每台标车的占用面积大城市一般在200 m2/标台左右,而中等城市或者人口相对较少的大城市高的达到300 m2/标台,因此人均公共交通面积0.24~0.4m2/人。
87.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中规定的0.8~1.0m2/人计算。因此交通场站用地建议按照最低人均1 m2/人控制。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包括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但所有这些用地的人均值并不高,可以忽略不计。轨道交通线路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无必须保障的用地。
因此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模最低不应小于12.0m2/人。另外,考虑到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的需要,因此其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模低限应在12.0m2/人的基础上酌情提高。
88.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9、7)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 ~ 8.0)m2/人之间。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镇)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了维护好城市(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8m2/人。
89.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低限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得每个居民所必需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交通、绿化权利得到保障。
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标准没有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用地指标(m2/人)居住用地18~28.0工业用地10.0~25.0道路广场用地7.0~15.0绿地其中:公共绿地≥9.0≥7.0
90.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 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用地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5.0 ~ 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 ~ 8.0工业用地15.0 ~ 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 ~ 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 ~ 15.0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91.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镇)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工业用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镇)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镇)高。
从城市各大类用地的特点看,有些建设用地规模主要与人的数量有关,如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有些建设用地规模则不完全与人数有关,而是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呈比例关系,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因此,在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中,仅有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还不够全面,有相应的用地结构比例相互配合,可以更全面地来衡量城市用地的使用情况,更合理地分配使用土地。这几大类主要用地比例合适,就可以基本保证城市有一个正常发展的合理用地结构。
92.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业职能特色。
93.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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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的进行汇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
(hm2)占城乡用地比例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 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它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 其中水域 农林用地 其它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100100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2城市建设用地 3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94.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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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进行平衡
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公园绿地 H城市建设用地100100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序号用地
代号用地名称面积(万㎡)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 2C公共设施用地 其中非市属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3M工业用地 4W仓储用地 5T对外交通用地 6S道路广场用地 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G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D特殊用地 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100.0100.0
95. 附录B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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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录B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9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