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 国际结算 INTERNATIONAIL SETTLEMENT
    • 2. 2 教 学 安 排课时:32课时(1-12) 学习方式:课堂讲授为主,结合提问、讨论。 学习要求:1.理论与实际、思考与观察相结合; 2.阅读教材、作好笔记与课外参考资料相结合。 考试要求: 本课程的期末总成绩 = 平时成绩(20分)+ 期末考试成绩(80分) 备注:平时成绩 = 作业(作业10分)+ 出勤 率(10分)(点名缺1/3取消考试资格)
    • 3. 3 教 学 内 容绪论 第一篇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第三篇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 第四篇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 银行保函、备用证和福费廷
    • 4. 4 参 考 书 目国际结算(第4版) 苏宗祥、徐捷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11出版) 国际结算沈瑞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08出版) 国际结算案例评析 高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6-07出版) 国际结算(第3版) 张东祥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03出版)
    • 5. 课 外 阅 读数据库:知网,elsevier, springer link, wiley 杂志: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Economics 报纸:中国财经报,经济日报 ,Financial Times5
    • 6. 6 国际贸易结算绪 论
    • 7. 7国际结算概述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的特点 国际结算的作用 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 8. 8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及跨国转移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计算机网络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等),进行国与国的货币支付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务债权得以清偿。
    • 9. 基本目的: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 跨国资金的转移 基本手段:跨国货币收付9
    • 10. 10如何理解国际结算的含义1、范围:国际间 2、国际结算的分类: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1)贸易——货物进出口 (2)非贸易——国际间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如国际旅游、国际租赁、劳务输出、侨汇、各种捐赠款、出国留学和文化交流等。
    • 11. 11如何理解国际结算的含义3、基本要素: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单据 (1)结算工具——包括货币现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 (2)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现汇结算中的(属于商业信用的无证支付即)汇款和托收与(属于银行信用的有证支付即)信用证。 (3)单据——国际贸易中的物权凭证和附属凭证;包括基本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
    • 12. 12 等贸易中必不可少的单据,以及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明书、品质检验证明书和卫生证明书等根据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另外提供的单据。
    • 13. 13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 国际结算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 注意: 1、角度:国际银行业务 2、内容:支付手段(票据) 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 14. 14 二、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逐渐演变,大概经历了四大变革,即: 1.首先是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2.从买卖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 3.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 4.从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 15. 15 1、现金结算 ---直接用运送金属铸币或条块的方法进行。风险大、运费高、时间长、点钱不方便。 2、票据结算---用代替现金起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票据)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现金结算到票据结算
    • 16. 16举例:票据结算 假设在佛罗伦萨的A从布鲁塞尔的B那里购买十万元的钻石,而佛罗伦萨的C又销售10万元的木材给布鲁塞尔的D,于是A可以通过汇票兑换经纪人购买一张由C开具的令D支付的汇票,用以支付给B,由B持该汇票向D收回货款。
    • 17. 17 表示票据流向 表示货物流向 表示资金流向佛罗伦萨C商佛罗伦萨A商布鲁塞尔B商布鲁塞尔D商付 款购买汇票开出汇票 提 示 汇 票
    • 18. 18从直接结算到银行结算贸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 银行功能的丰富和完善 优点是快速、便捷、安全
    • 19. 19从货物买卖到单据买卖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 当贸易商与运输商有了分工以后,卖方将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转寄给买方向运输商取货,海上运输继续扩大,简单的货物收据发展变化成为比较完善的海运提单。由于提单有物权单据的性质,它把货物单据化了。交单等于交货,持单等于持有货物的所有权。
    • 20. 20从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 随着高新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银行业务处理中的应用,人工处理与票据的国际结算转向电子化,使得国际结算不断朝着安全、经济、方便、迅速的方向前进。 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大电子清算系统SWIFT、CHIPS、CHAPS和TARGE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通过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 电子单据——EDI无纸结算的使用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r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技术,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贸易。
    • 21. 21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名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简称SWIFT) 2、性质: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由北美和西欧 15个国家的 239家银行发起。 3、目的:是利用其高度尖端的通讯系统在会员间转递信息、帐单和同业间的头寸划拨。当一金融机构收SWIFT的信息后,将按其内容去执行。由于 SWIFT的通讯是电脑化,会员间的资金转移便大大地加速。 它的传递只要几分钟就可以了。SWIFT每星期7天运转,每天24小时运转。
    • 22. 22三、现代国际结算的特征1、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1)第三世界对外贸易的发展扩大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需求。 (2)全球以服务贸易为背景的金融交易量迅速扩张,大大增加了服务贸易所进行的国际结算的需求。 2、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进出口贸易融资与国际结算相结合,使得银行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了更多更新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如国际保理。
    • 23. 233、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国际担保普遍用于国际结算的原因: (1)劳务输出、技术和专利转让等这些国际贸易的交易金额大、手续多,通过国际担保交易易于顺利进行。 (2)通过担保形式保持进出口贸易对等和平衡。 (3)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各国政府贷款都以担保为前提条件 。这些贷款项下的项目,超过一定金额都要提交担保。 (4)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均需要担保。
    • 24. 24 4、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各国纷纷将政策性金融手段应用于国际结算中,降低或转移了贸易结算的风险,使出口商从合同签订到结算收汇各个环节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信用保险。 5、国际结算的方式不断更新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是信用证,在国际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非信用证等融资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中高达80%以上。
    • 25. 256、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
    • 26. 26四、国际结算的作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促进国际借贷与国际投资的发展 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 27. 27五、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趋势 电子化 无纸化 标准化 一体化
    • 28. 28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1、名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简称SWIFT) 2、性质: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由北美和西欧 15个国家的 239家银行发起。 3、目的:是利用其高度尖端的通讯系统在会员间转递信息、帐单和同业间的头寸划拨。当一金融机构收SWIFT的信息后,将按其内容去执行。由于 SWIFT的通讯是电脑化,会员间的资金转移便大大地加速。 它的传递只要几分钟就可以了。SWIFT每星期7天运转,每天24小时运转。
    • 29. 294、 SWIFT的银行业务类型: (1)客户汇款 (2)银行间头寸调拨 (3)外汇业务 (4)托收业务 (5)证券业务 (6)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 (7)信用证和保函 (8)旅游支票 (9)银行账单处理
    • 30. 305、 SWIFT特点: (1)标准化、快速便捷 (2)费用低 (3)安全性高 (4)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5)需要会员资格 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率先加入SWIFT组织。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SWIFT系统。
    • 31. 31第一篇: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32. 3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 33. 第一章 票据概述票据关系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起源和票据立法 票据风险与防范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作用 票据的关系人33
    • 34. 34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股票、提货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 就本章内容而言,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它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
    • 35. 35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 36. 363、票据的范围 票据的范围由各国票据法规定: (1)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德国票据法和意大利商法等规定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 (3)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特殊汇票。 本书所指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 37. 37二、票据的特性流通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设权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 38. 381、流通性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 39. 中方A向美国公司玩具B,开出汇票,B承兑,A将汇票转让给C,B 收货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39
    • 40. 402、无因性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 41. 41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 42. 424、文义性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 43. 2019/4/14435、设权性 票据一经做成,即产生债务、债权。票据为持票人创设金钱给付请求权,而非证明原有的债权。43
    • 44. 446、货币性以支付货币为目的。
    • 45. 457、债权性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
    • 46. 468、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 47. 479、返还性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 48. 4810、可追索性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 49. 49三、票据的作用结算作用(汇兑、支付):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 流通作用:票据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从而用以抵偿多方间的债权债务。 信用作用:个人之间的借贷、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 融资作用: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和再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 50. 50四、票据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或付款人 (drawee) 收款人(payee)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e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guarantor)
    • 51. 51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即“签发汇票”的人。 (1)开出票据后,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2)若持票人被拒付,则应自己履行付款责任; (3)是未经承兑票据的主债务人 。
    • 52. 52受票人 受票人或称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的人。 (1)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只是在经受票人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 53. 53收款人 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 (1)作为主债权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并在被拒付情况下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可在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成为背书人,承担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
    • 54. 54背书人 背书人——在票据反面签字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1)接受背书人转让的票据的人称为受让人或被背书人; (2)被背书人可再背书转让,成为其后手的前手; (3)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即承担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之责,并应证明包括该前手在内的所有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4)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可免背书人自己的责任;但票据因此不易流通转让。
    • 55. 55承兑人 承兑人——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表示承兑,此人即为承兑人。 承兑人一经承兑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保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
    • 56. 56保证人 保证人——应有关当事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字作保的人。 (1)是为保证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履行的票据第三方; (2)被担保对象一般是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等; (3)未注明具体担保对象的被担保人是付款人; (4)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并对持票人独立负责;对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足额付款,并因此取得对被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57. 57持票人 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是;是债权人;
    • 58. 58五、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1、票据权利的定义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 59. 59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票据权利的取得: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
    • 60. 60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61. 61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取得的必备条件?(1)他是善意的取得票据 (2)所持票据是完整而合格的 (3)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4)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5)……正当的持票人要保证自己的权利
    • 62.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62
    • 63.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63
    • 64. 64六、票据关系1、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原因关系: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授受票据必有某种特定的原因,出票人不会无故签发票据使收款人获得受款权利。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得货物,必须支付钱款,因而出具汇票一张。
    • 65. 资金关系 出票人 受票人 收款人 受让人 (背书人) 对价关系原因关系65
    • 66. 66 (2)对价关系: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在票据转让时受让人须支付一定的代价,但受让人付出的对价并不一定是十足的,而且对价不足并不影响一个人的票据权利。+善意的 +合同 (3)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或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是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有现存资金或补偿资金。 现存资金是指出票人在受票人处的存款或出票
    • 67. 67人对受票人的债权。 补偿资金指出票人约定在受票人付款以后给与补偿的资金。
    • 68. 68 2、票据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它的主体一般是多方的。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后,持票人可以背书,背书可以是多次的,所以就产生了票据的多个当事人。 (3)它的客体是票据金额。票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是因票据而发生的,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
    • 69. 69 对象就是票据上所表明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4)它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
    • 70. 703、票据法律关系和基础关系的区别和联系(1)两者之间的区别。 ①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法律关系都不产生影响,反过来票据的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基础关系。 如票据的债权人只须持有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不必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票据原因的存在有效。票据的法律关系反过来也不影响票据原因。
    • 71. 71 ②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 (2)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
    • 72. 72七、票据起源和票据立法(自学)英美法 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 73. 73两大法系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票据分类不同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对票据条件的要求不同
    • 74. 74八、票据风险与防范1、票据风险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国际上利用票据行骗的实例不胜枚举,其中票据伪造和变造是诈骗犯最常用的手法。 (1)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没有接受授权而蓄意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出票、背书)
    • 75. 2019/4/1475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双方事前有协议被背书人75
    • 76. 被背书人正当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付款人伪造出票人票据法 律关系票据原 因关系?关系?关系76
    • 77. 77(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不包括:更改、填充、无效变更、签名变更。 P39
    • 78. 78 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环节。
    • 79. 79对于企业更应该有风险意识: (1)在做票据业务时,要注意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资信; (2)积累经验 (3)银企双方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 80. 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可向背书人追索。 2.付款人承担风险责任。付款人对于票据已经付款的情形,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 付款人虽进行了审查但是未发现伪造的事实而善意地付款给持票人,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要求被付款人偿还所付款项,而只能向伪造人追偿。 (2) 如果持票人明知出票人的签名系伪造仍提示付款,付款人善意地予以支付的,则持票人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善意付款人。 第二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伪造的出票已经承兑的情形。 80
    • 81. 2019/4/1481案例分析 ———以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的诈骗案 背景: 业务类型:银行外汇本票质押贷款 出票行:选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作为 冒充的出票行 质押贷款行:我国某银行 持票人:美国的× ×贸易公司81
    • 82. 2019/4/1482案例经过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于2013年底到银行咨询,能否以持有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 82
    • 83. 企业:银企交流 银行:了解企业资信 核实票据真伪 83
    • 84. 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 ×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行本票出借给该市的某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1000万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 ×贸易公司支付值40万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印件。 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咨询,很快出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案。 84
    • 85. 第二章 汇票汇票的概念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票据行为85
    • 86. 86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第3条给汇票下的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P43 理解: 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
    • 87. 87二、汇票的内容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7项 英6-中7-日内瓦10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3项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 88. 881、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1)票据名称 汇票上必须写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等。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一项付款委托书,英国票据法称之为“书面命令”,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而不是一项请求。因此,必须使用英语的“祈使句”,如 Pay to John Smith… Pay to A Co.or order…
    • 89. 89汇票的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凡是附有条件的命令也将使票据失效,如 Pay to…on the condition that… (3)确定的金额 汇票即现金的代表,其代表的现金总是一个确定额。汇票金额必须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同时记载,在汇票上“exchange for”后面填写小写金额,在 “the sum of”后面填写大写金额。
    • 90. 90如果用两种方式记载出现差错时,大多数国家的法理解释是以文字表示为准,如英国票据法。但德国票据法、意大利商法等则以数额较少者为付款金额;也有些国家视为无效汇票,如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 汇票上除了写明金额数目外,有时还写一些与金额相关的其他记载,常见的有:载有利息条款、载有汇率条款和载有分期付款条款。P44
    • 91. 91(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就是受出票人的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有无的解释:各国票据法一般都将付款人列为汇票的应记载事项;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则将付款人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并规定未载明付款人的,则以出票人为付款人。 数量的解释:一般来说,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有一个,但英国票据法许可汇票付款人有多个且排列无先后顺序。
    • 92. 92(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也称受款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即第一次的债权人。我国习惯称汇票的收款人为“抬头”,有下列几种记载方法: 限制性抬头:不能转让 如:Pay to John Brown only 指示性抬头:可以经过背书转让 如:Pay to A Co. 来人抬头:按照英国票据法,票据还可以做成来人抬头。但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必须写明收款人名称,不许可汇票做成来人抬头,否则票据无效。 如:Pay to bearder
    • 93. 93(6)出票日期 各国票据法都将出票日期作为汇票必要项目,否则汇票无效。 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的意义:? eg. Maturity date falls at 30 days from 15 May 2014. after 15 May 2014. eg. At 30 days after date to A Co. (issuing date)
    • 94. 94(7)出票人签章 票据必须经过出票人签字才能成立,这是公认的原则。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 95. 952、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定义:其他一些事项也是应该在汇票上记载,但若当事人没有记载,汇票并不因此失效,而是由法律另作规定,对这些事项加以补充,这类事项成为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包括: (1)出票地点 当发生有关出票的法律冲突时,以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准绳。 若真实出票地与记载的出票地不相符,以后者为准; 日内发统一票据法规定:未载出票地点,以出票人姓名旁所记载之地为出票地。
    • 96. 96出票地一般多以最小的行政区表示,如广州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若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点,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97. 97(2)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是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地点,也是拒绝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做出拒绝证书的地点。 日内发统一票据法规定:未载付款地者,以付款人姓名旁所记载之地点,或付款人当时之住所为付款地。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若票据上未记载付款地点,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98. 98 (3)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又称付款期限或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最后日期。有以下四种形式: 见票即付 at sight 出票后定期付 at 30 days after date 见票后定期付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定日付款 on September 13, 2014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若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 99. 993、任意记载的项目(1)担当付款人 出票人为了方便,可以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之后再说明有第三者执行付款,第三者就是担当付款人。若汇票上原无担当付款人记载,付款人在承兑时也可加上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汇票上可记载一位付款当地的第三人为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向预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 100. 100(3)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不得提示承兑 如果票据上记载有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持票人必须做承兑提示。 如果票据上记载是“必须在某日前提示承兑”或“不得在某日前提示承兑”,这就是提示承兑的期限。 Acceptance prohibited before April 10,2014 如果票据上记载有Acceptance Prohibited,持票人不能作承兑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