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 2.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 新《安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 新《安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新《安法》发布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 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新纪元 实施新《安法》是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重要任务 新《安全生产法》发布
    • 3. 第3页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
    • 4. 一、新《安法》修改的六个背景背景1:我国目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仍然 较大。事故下降趋势逐渐变缓,继续下降难度越来越大。2013年全国合计: 发生各类事故 309295起,死亡69434人 较大事故1156起,死亡4590人; 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 亿元GDP死亡率 0.124, 工矿商贸10万人事故死亡率 1.52,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2.3, 百万吨煤矿死亡率 0.288。
    • 5. 事故1:13.6.3 吉林德惠宝源丰 121死77伤 事故2:13.11.22 青岛油气管线爆炸 62死136伤 事故3: 14.8.2 昆山中荣金属爆炸 75死185伤背景2: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 6. 事发企业是招商引资项目, 企业厂房采用易燃材料, 当地有关部门没有认真检查, 特事特办一路绿灯。2013年吉林宝源丰事故121人遇难事故趋势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靠
    • 7. 事故趋势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没有批准的范围内非法盗采;采用了明令禁止的开采方法;像老鼠打洞一样乱采乱挖。2013年四川桃子沟煤矿瓦斯事故28人遇难
    • 8. 事故趋势3: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严重的粉尘积聚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问题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是造成事故最重要原因。2014年昆山中荣金属制品爆炸事故75人遇难
    • 9. 事故趋势4:应急处置不得力从泄漏到爆炸间隔8个多小时,政府、企业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没有采取应急措施,没有疏散周边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3年青岛中石化石油管道爆炸62人遇难
    • 10. 事故趋势5:安全监管不到位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多次检查, 未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采取制止措施。2013年济南保利爆炸事故33人遇难
    • 11. 背景3: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 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 安全投入不足 制度和管理存在漏洞 部分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 安全管理水平低下11.22事故的东黄 输油管线已经使用超过27年
    • 12. 背景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待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救援力量薄弱,救援装备缺乏。2013年山东博兴诚力供气公司重大爆炸事故 造成10死,33伤。暴露出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 13. 背景5: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期望也越来越高。 11.22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深刻吸取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 14. 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 15. 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要最大限度取消地方行政审批事项新一届政府深化改革总的思路
    • 16. 建立法治中国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标准化、黑名单、行政执法工作。 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 17. 背景6: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为修改《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 18. 第18页二、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
    • 19. 原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97条 新的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 原法15条。 第二章,新法32条,增加4条,修改18条 原法2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 原法9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 原法1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 原法9条。 第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 原法19条。 第七章,新法3条, 增加1条。 原法2条。
    • 20. 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对60% 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 (1)新增条文16 条,占总数的14%。 (2)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 条,占总数的28%。 (3)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 条,占总数的24%。 (4)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 条,占总数的34%。
    • 21.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内容,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则基本没有变化。
    • 22. 三、 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 23. 这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 24. 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 25.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 26.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涵义: 1、生命安全第一(生命第一重要) 2、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 3、安全条件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改善安全设施) 4、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 5、安全投入第一(要增加安全就要保证投入充足) 6、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第一评价标准)
    • 27.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的第一关键: 避免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 2、预防的二关键: 防止事故的扩大 落实应急预案
    • 28. 综合治理 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 29.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3条)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 安全工作机制
    • 30.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九条)
    • 31. 这项规定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互不代替” 等原则。 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 对生产线安全 … 负责 管技术的副总经理 … 对生产和工程技术安全 … 负责 管供运的副总经理 … 对仓库和运输安全 … 负责 管经营的副总经理 … 对销售部门、售后服务 … 负责 管后勤的副总经理 … 对生活设施、家属院 … 负责 ……
    • 32. 4.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加强检查,协助管理
    • 33. 5.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34.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四条及第十九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35.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20条) 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使用范围,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到位。督促企业具实列支,专款专用。
    • 36.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特殊行业及规模以上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第21条)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00人以上的,也应当设置
    • 37.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四,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22条23条)1.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22条) 2.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提出意见) 3. 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依法履职不得降低,第23条)
    • 38.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39.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40.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41.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五,对承包方、委托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第46条,第100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46条)
    • 42.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五,对承包方、委托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第46条,第100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00条)
    • 43.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48条)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当中的作用,这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的重要手段,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
    • 44.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责任(第25条)1.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45.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八,完善工会的作用。(第7条) 1.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46.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38条)
    • 47.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78条)
    • 48.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一,设置警示标志。(第32条)禁止鸣喇叭注意危险
    • 49.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十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50.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十三,告知的责任。(第4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还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51. 6.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 52. 7.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53. 8.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 年以来连续10 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 年12 月,已有近15 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54. 9.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1)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 55. (2)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 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3)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56. 10.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①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②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 万至50 万,较大事故50 万至100 万,重大事故100 万至500 万,特别重大事故500 万至1000 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 万至2000 万。 ③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57.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 至5 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 58.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5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0.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1.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思考: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若导致事故发生,对强令者处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依据: 《刑法》修正案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6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5.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6.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7.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8.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6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70.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71. 五、基层站队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 72. 一、牢记两个观念① 事故一定有原因,安全一定有办法。 ② 事故原因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事故原因有那些呢? 有三个原因: 第一: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第三: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 73. 所以,我们 一要管人员;二要管现场;三要管设备 如果 人员有不安全行为 现场有不安全因素 设备为不安全状态 那么 说明我们管理不力 所以:事故发生的最终原因是管理不力 转变观念: ① 管理一流的企业有一等的安全 ② 管理二流的企业有二等的安全 ③ 管理三流的企业有三等的安全
    • 74. 但是人员那么多,场所那么多,设备那么多, 应该怎么管呢? 有四个办法: ①分担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规范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③保障有力 安全投入充足 ④重在落实 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四办法
    • 75.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3个部分组成: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
    • 76. 其内容是: 1.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 3.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4.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77.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哪些1.安全生产责任制——谁干什么 2.各种生产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3.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违章处罚制度
    • 78. 四、安全投入包括哪些参考省交投办法,安全投入由两部分组成: 1.机电设备设施安全费用(包括运行和维护费用) 按实列支 2.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以下标准逐月计列安全费用:每公里日收入在0.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按营业收入2%列支,每公里日收入在0.5-1万元之间的按营业收入1.5%列支,每公里日收入在1-2.5万元之间的按营业收入1%列支,每公里日收入在2.5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0.7%列支。 根据这一标准我们计提按营业收入1%列支
    • 79. 安全投入包括:(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高速公路道路监控系统、预警和救援系统、隧道供配电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和紧急警报系统、消防系统、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防眩板、隔离栅、防撞筒、护栏等)、地质监控系统、结构物(桥梁、隧道等)安全检测系统、道路安全应急处置等。
    • 80.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包括:作业现场共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安全保健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包括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的差旅费、会务费、专家费、现场工作经费、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外审费用等。
    • 81.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费(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等支出)、交通安全管制费、安全生产课题研究费、建设项目“三同时”论证费、设备安全检测检验费、场所安全检测费、安全宣传费、安全活动费、安全会议费、安全奖励费等。
    • 82. 五、安全检查怎么查一要查思想:安全意识与培训教育 二要查管理:各项管理制度。 三要查隐患:重点岗位、设备、环境、人员,尤其是强检设备设施、环境、仪器护品等。 四要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 最后,做好台帐记录
    • 83. 五、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
    • 84. 1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3 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85. 4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6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7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86. 六、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 8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88.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89.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