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做好兜底保障 助力脱贫攻坚xx市民政局 授课人:xxx 2017.6
    • 2. 2社会保障扶贫涉及的救助帮扶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帮扶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工作 (四)特困人员供养 (五)医疗救助 (六)临时救助 (七)贫困残疾人扶助 (八)孤儿救助 (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灾害救助 (十一)高龄补贴
    • 3. 3一、最低生活保障——什么叫做最低生活保障? 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救济制度,它对城乡贫困人口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总收入,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 4. 4最低生活保障——现行农村低保标准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100元,实现与扶贫线两线合一。2017年省上农村低保低限标准3300元/人.年《关于发布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7〕61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3420元/人年《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7〕44号)。
    • 5. 5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基本要件:3个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
    • 6. 6申请低保的条件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7.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是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8. 8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 9. 9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10.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 11. 11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 12. 1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 13. 1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 14. 14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15. 15分类保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科学合理地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大病人员、重残人员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给予政策倾斜(精准帮扶、因家庭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救助),并加大分类救助力度。
    • 16. 16二、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救助帮扶
    • 17. 17是指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家庭 特别困难群众家庭
    • 18. 18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种类1.因灾住房损毁需要重建的特困家庭、失独特困家庭、特殊困难儿童家庭、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
    • 19. 19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种类2.家庭成员中患有包括艾滋病、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特困家庭。
    • 20. 20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种类3.家庭成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主要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特困家庭。
    • 21. 21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种类4.父母或子女死亡,致使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 22. 22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种类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困家庭。
    • 23. 235类家庭的生活救助1.对第1、5类特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2.对第2—4类特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 24. 245类家庭的生活救助3.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发放困难救助金。
    • 25. 25特别困难群众家庭的医疗救助 1.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1000元。 2.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3000元。 3.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5000元。
    • 26. 26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惠民殡葬 因自然灾害、火灾(未购买商业保险)、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未按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特困家庭,给予抚慰金补助,对第1、5类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对第2—4类特别困难群众家庭,按死亡1人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 27. 27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 28. 28救助帮扶对象(目前,全市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3127人,其中:集中330人、居家2797人)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 29. 29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内容救助帮扶原则 履行义务,自愿申请 居家为主,集中为辅 适度保障,动态管理 整合资源,社会参与
    • 30. 30救助帮扶内容 ——居家救助帮扶。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救助帮扶对象,鼓励其实行居家救助帮扶。 1.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目前,农村分散标准340元/人.月,包括340元=享受政策补助低保资金+(特困供养标准-政策补助的低保资金)。
    • 31. 31救助帮扶内容 ——医疗救助。救助帮扶对象患病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对瘫痪病人、晚期癌症病人、临终关怀病人等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病床。将家庭病床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报销提高到2500元。
    • 32. 32救助帮扶内容3.护理服务费用。对承接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半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人员的家庭,护理费补助标准实行补差,分别达到一、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和200元的标准。对承接有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服务费补助。
    • 33. 33救助帮扶内容——集中救助帮扶。无法实施居家救助帮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就地就近”原则,安排到社会救助福利机构实行集中救助帮扶。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患者不应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 34. 34集中救助帮扶内容1.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目前,集中特困供养标准为400元/人.月,400元/人月=享受政策补助低保金+(特困标准-政策补助低保金)。 2.医疗救助。救助帮扶对象患病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
    • 35. 35四、特困人员的供养 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凡持有乐山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 36. 36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符合《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十类重特大疾病及当地政府认为应当实施救助帮扶的其他病种。(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 37. 37特困人员供养——无生活来源。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 38. 38特困人员供养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39. 39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 40. 40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内容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41. 41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其经费来源在当年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特困人员死亡后留有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依法处理。
    • 42. 42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43. 43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村(居)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目前,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
    • 44. 44集中供养对自愿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同时,对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特困人员不应在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集中供养,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对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特困人员进行集中供养。目前,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 45. 45五、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 46. 46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内容资助参保 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再负担此类人员的参保参合)。
    • 47. 47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内容门诊救助 对非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每人每年发给100—300元的门诊救助费。
    • 48. 48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内容住院救助 低保对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剩余由个人自付政策范围之内的费用部分,按三级医院为60%,二级医院为75%,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8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进行补助。一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
    • 49. 49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 50. 50重特大疾病救助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因患以下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和 “一站式”服务救助之后的医疗费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参照下述指导意见自行制定救助标准进行实施(市财政、市民政、市卫生计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定)。 救助病种: (1)尿毒症;(2)白血病;(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癌症;(5)重性精神疾病;(6)耐多药肺结核;(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急性心肌梗塞;(9)脑梗死;(10)血友病。
    • 51. 51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5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 52. 52重特大疾病救助2、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10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一站式服务中的医疗救助资金)(犍为县最高可得到10万元)。
    • 53. 53六、贫困残疾人扶助(一)残疾人扶贫对象发放生活补贴 对全市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核发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残联负责)。
    • 54. 54贫困残疾人扶助(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全市上年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残联负责)。
    • 55. 55贫困残疾人扶助(三)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是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明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年-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为每人每月70元(民政负责)。
    • 56. 56七、临时救助
    • 57. 57临时救助政策具体内容救助范围。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即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包括所有中国公民只要符合临时救条件的都有享受临时救助的权利)。
    • 58. 58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也可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救助。救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般说来一年对同一对象只救助一次。
    • 59. 59八、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②孤儿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③确认孤儿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④审批表原件;⑤监护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⑥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⑦其他有关材料。父母死亡的必须附公安、派出所的销户证明,父母失踪的必须附法院的宣告失踪证明。艾滋感染儿童需提供疾控中心证明、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
    • 60. 60孤儿救助发放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748元,采取财政直发的形式 动态管理 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及时审批,对超龄孤儿及时核减。2017年,全市有孤儿480人,其中:集中36人,分散437人,艾滋病毒感染儿童7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以继续享受政策。
    • 61. 61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62. 62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自然灾害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自然灾害损失严重。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十、灾害救助
    • 63. 63 自然灾害救助主要分为新灾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新灾救助又可按阶段划分为应急救助、过渡救助、伤亡人员救助和居民住房倒塌重建补助等。灾害救助
    • 64. 64 1.应急期救助   应急期是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的临时救助。一般按每人每天10元钱发放生活补助 ,通常为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2.过渡期救助 过渡期是应急期过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之前的救助阶段,每人每天按1斤粮、10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三孤”人员过渡期为3个月,每人每月按8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期满后,按正常“三孤”人员标准发放补助。 灾害救助
    • 65. 65 3.遇难人员抚慰和安葬费 国家对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给其家属按5000元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因灾受伤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医疗补助。 4.居住房屋倒塌重建补助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灾害救助
    • 66. 66 5.紧急转移与安置 地方政府要视情对受灾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确定转移安置目标人群,发放转移安置物资需求,确保“五有”原则: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药医、有住的地方。主要采取四种方式:动员群众投亲靠友;协调机关、学校等社会单位腾空房;动员受灾群众租住房屋;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灾害救助
    • 67. 67 6.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国家对当年新灾造成损失的受灾群众和往年受灾但还没有从灾害损失中恢复的部分生活困难灾害群众进行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应在5月以前发放补助到位。灾害救助
    • 68. 68 我市已全面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凡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津贴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十一、高龄补贴
    • 69. 69 总之,在社会救助帮扶工作中,必须坚持户报、村评(村民代表、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德高望重的老党员、乡镇人民代表等组成的民主评议)、乡审、县定(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税务等信息)的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坚决避免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的现象发生。
    • 70. 70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