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1
    • 2. 培训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 3. XX公路处安全管理模式 XX公路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抓,组 长是石小武和王 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路网安全科,办公室主任:吴剑平(兼),副主任:吕培金(兼)、成员:宋君杰、王 静。 市交通局、省公路局每年与市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市处与直属单位、业务科室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直属单位、业务科室与每个职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目标:不发生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和设备责任事故;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因公路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垮塌事故;不发生因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重要国省干线中断交通或大面积路网瘫痪;不发生因公路部门监管缺位导致公路施工路段发生半小时以上的交通拥堵;不发生重大路网信息迟报、瞒报或者信息倒流;不发生被新闻媒体大面积曝光或网络热炒的路网管理与安全生产事件。
    • 4. 安全活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四次以上;全员安全培训达12学时以上;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四次以上,安全隐患100%及时整改到位;开展“安康杯”活动及安全工作四大战役和二大节日安全工作,即:“春运安全生产竞赛”、“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夏季百日安全生产竞赛”、“冬季四防”和“春节”、“国庆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市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部署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科长例会,布置具体安全任务。XX公路处安全管理模式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点在修改部分;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具体修改超过100处。 新《安全生产法》
    • 6. 一是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理念,党的十七大强调“以人为本”,其后相继提出“不要带血的GDP”等理念,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甚至直接考察事故救援工作,史上罕见。中央连续召开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红线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等要求相继提出或被重点强调。这些需要在安全生产法里体现。修改背景
    • 7. 修改背景二是这些年创造的很多好经验、做法,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总结。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行政规章;广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试行安责险等做法、经验,都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总结提炼。 三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尤其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风险依然很高。 去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伤亡惨重、影响巨大的事故,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这直接推动了安全生产法一些重要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加快了其立法进程。 四是实现根本好转目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 到2020年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是既定目标。近些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但事故下降速度趋缓,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照目前的进程,要达到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水平,困难很大。应该进行反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事故推动型向目标拉动型的转变。
    • 8. 实现了一个大跨越 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着眼三个方面的强化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 9.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更加重视人的生命观点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赋予监管部门查封扣押权 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
    • 10.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一个方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两个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 三、员工的三项义务:遵章守纪,接受培训,隐患和事故报告。 四、监管部门的四项权利(第六十二条) 五、明确了五个高危行业:化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 六、明确了六种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监察机关、居(村)委会,工会、媒体、有关协会组织、单位和个人 七、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第十八条)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七条职责(第二十二条) 八、员工的八项权利:劳动合同权、工资福利权、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检举权、获得赔偿权、拒绝冒险权。
    • 11.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九、事故救援和处理的九项要求:预案体系、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保护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救援、事故处理、事故公示。 十、单位保障安全的十一项基本要求:安全条件、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项目 “三同时”、检测检验、淘汰落后、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处置、严格发包和统一协调管理、工伤保险。
    • 12. 《安全生产法》总体框架不变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统领纲要有所调整(第三条)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11013
    • 14.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15.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职责双七条建立责任制和考核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强化相关方的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其他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人:专职、注安师财:安全费用提取 工伤、责任险物:及时更新淘汰劳务派遣管理交叉作业管理金属冶炼列入必须项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严禁三合一严格操作规程严格现场管理事故救援
    • 16. 双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二十二条)
    • 17.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8. 组织安全 教育培训参与决策 任免告知注安师 配备设置机构 配备人员专门在主要负责人职责新增一条 国务院安委会明文规定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矿山、金属冶炼等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需配备危化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安师。单位作出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待遇。人员任免需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18
    • 19. 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安全生产, 成本中 据实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的投入(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
    • 20. 物的投入010203企业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21. 相关方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实习管理企业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出租管理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22.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金属冶炼、装卸危化品与矿山、生产、储运危化品一起列入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加强监督核查“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精简审批的基础上优化 管理流程和方法
    • 23.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新增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新增该条与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呼应。 本章改动不大,主要按照第二章企业的相关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24.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 25.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26. (二) 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 1、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27.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封扣押信用管理控制供给有奖举报四大监管手段
    • 28. 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作业场所查封。控制供给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29. 有奖举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信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30. 政府统一协调层面,也就总则部分: 1.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3.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6.强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安全生产职责。要点概括
    • 31.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7.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9.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 32. 政府监督管理层面 1.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3.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4.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5.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6.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 33.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1.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2.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3.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事故分析 4.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特点 5.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 34. 1.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总体原则 养护作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公路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 35. 公路养护单位的责任 1)养护单位(养护施工企业)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3)在实施养护作业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养护员工的责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36. 2.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目的 1)保护养路员工自身安全 2)保护养护机械设备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3)保护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意义 1)保障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为社会提供畅、洁、舒、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 37. 3.公路养护作业安全事故分析3.1安全事故分类 1)车辆伤害事故 2)高处坠落事故 3)机械器具伤害事故 4)养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事故
    • 38.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1 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8日16时,某高速公路养护班组在进行刷护栏清洗作业,当施工完毕,驾驶员汪某在倒车准备收标志牌过程中撞到后方20来米处正在收拾工具的戴某,导致其手臂、大腿被撞伤。
    • 39.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1 事故分析 原因一:驾驶员汪某倒车过程中虽开启警灯、拉起警笛,对封闭区外过往车辆起到了一定的预警作用,但未关注施工区内作业人员活动情况,主观上认为车辆在开启警笛情况下倒车时作业人员会自觉避让的片面判断; 原因二:养护工戴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精力不集中,没有及时避让; 原因三:养护部门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班组长安全监管不力 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汪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班组长应负管理责任,养护员工应负次要责任。
    • 40.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1 预防措施 措施一:认真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严格履行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措施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车辆启动前要确保周边无作业人员,尤其倒车过程中务必检查后方情况,行驶过程中严格控制车速; 措施三:因作业环境恶劣,作业人员在关注外界过往车辆的同时,同时要密切留意施工区内部机械设备、车辆的行驶。 事故结论 公路边通车边作业的安全风险极高,且作业空间较小,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防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
    • 41.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2 事故经过 2009年12月7日早上,一养路工在某高速公路路肩按规定清扫作业,当时天气晴好,该路段平直,路面干燥、无坑洞、抛洒物等情况。一辆浙江牌照轿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从路肩超车撞上该养路工,将其撞出50米开外并挂于隔离栅上,导致其当场死亡。
    • 42.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2 事故分析 原因一:小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且在路肩超车,属违章行驶,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最直接原因; 原因二:客观原因为公路养护人员清扫路面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能及时提醒小车驾驶员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诱发事故。 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过往车辆违章行驶导致养路工死亡的意外交通事故,该驾驶员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公路养护部门在养护作业时没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负有一定责任。
    • 43. 1)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2 预防措施 措施一:加强公路养护部门养护作业的规范性,规范设置安全标志,保护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措施二:加强养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养护作业时,随时关注过往车辆情况,提高警惕,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立刻采取有效躲避措施。
    • 44. 2)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3 事故经过 2008年8月5日,养护工鲍某在某高速公路清理桥头锥坡时,由于坡度较大且坡面较滑,不小心滑倒坠落受伤,导致其脚踝骨折。
    • 45. 2)高处坠落事故——案例3 事故分析 原因一:客观原因为鲍某养护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 原因二:鲍某作业过程没有佩带安全防护用具,属于典型的冒险作业,这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原因三:养护部门针对高处作业未对鲍某进行岗前安全要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高处冒险作业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鲍某本人安全警觉性不强,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养护管理部门对于此类危险较高的施工未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管理失职,负有管理责任。
    • 46. 2)高处坠落事故——案例3 预防措施 措施一:施工前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相应安全预防措施; 措施二:在各项安全预防措施没到位之前,作业人员要杜绝冒险作业; 措施三:按规定,超高2米的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事故结论 高处坠落事故在桥梁养护过程中属于多发事故,今后在此类养护作业时,务必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发安全用品,保护养护人员人身安全。
    • 47. 3) 机械器具伤害事故——案例4 事故经过 2008年6月25日上午10时,某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打草作业过程中,班组成员叶某在变换施工地点时未关闭割草机,仍将工作状态的割草机剪挂在胸前,当跨越护栏时,右脚不慎被机器割伤。
    • 48. 3)机械器具伤害事故——案例4 事故分析 原因一:主要原因是由于叶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机械操作不当; 原因二:养护部门对此类作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警觉性不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够到位。 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机器操作人员不遵守客观实际(施工完毕关闭机器应为理所应当的举动),违章作业而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该员工同时也因日常工作态度不佳已被辞退。
    • 49. 3)机械器具伤害事故——案例4 预防措施 措施一:机械操作者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该机械性能和操作规程; 措施二:在操作过程中要控制好身体与机器之间的安全距离,尤其是割灌机之类刀头(齿头)较锋利且裸露的小型机器,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和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伤及工友; 措施三:加强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事故结论 小型养护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伤及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还是在于操作人员不熟练、不够谨慎所致。因此,在今后的养护过程中,尤其当新手操作时,一定要做好安全培训和现场管理。
    • 50. 4) 养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事故——案例5 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8日2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到京承高速出京方向7公里处时,发现行车道内有一红蓝相间的编织袋。刘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躲避,但不慎与高速公路钢护栏相撞,造成车损人伤。
    • 51. 4) 养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事故——案例5 事故结果 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某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事发后,刘某以财害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体检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万余元。 判决依据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
    • 52. 4) 养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事故——案例6 事故经过 2009年4月3日晚19时许,宋某驾车行驶至京津高速34公里处时,突然发现路中间设置了隔离带,宋某因躲闪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路产设施损坏的后果。
    • 53. 4) 养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引发事故——案例6 事故结果 事发后,宋某认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未安装照明设备,因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宋某向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索赔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 54. 路的因素:一是作业区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包括作业区提示标志不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运行。作业区标志提示不清,由于提示作业区的标志不清晰或缺失,驾驶员行驶到作业区,没有注意到道路变化,造成交通事故。施工作业影响,指施工人员及车辆随意出入作业区,影响公路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事故。二是公路状况不良,通行条件差,导致车辆发生事故。 人的因素:一是驾驶员的操作因素。包括在作业路段强行超车、车速过快、操作不当等,造成事故。二是养护员工自身原因,自我保护不足,引发事故。 车的因素:一是过往车辆故障造成的事故,二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操作不当造成事故。3.2影响因素
    • 55. 3.3安全隐患作业环境危险,易发安全事故 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存在安全隐患 养护作业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 公路通行条件不良,诱发安全事故
    • 56. 1)作业环境危险,易发安全事故 影响因素:危险路段、不利天气、夜间作业、高空作业
    • 57. 2)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存在安全隐患 影响因素:单位领导不重视、员工自身不注意、车辆设备不安全
    • 58. 3)养护作业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 影响因素:作业区标志设置不规范、机械设备操作不规范
    • 59. 4)公路通行条件不良,诱发安全事故 影响因素:公路桥涵病害未及时处治、路面障碍物未及时清除、路面积冰积雪未及时清除、公路标志损坏
    • 60. 4.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特点高危性,车辆行驶速度高、养护作业区通行条件复杂、养护作业环境危险,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车速高、冲击力大,一旦发生事故对人、车及公路设施破坏严重,一般多为重大事故,危害性大。 多发性,车辆在公路正常行驶时,由于车速高,干扰小,驾驶员容易产生麻痹思想,进入养护作业区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及时,容易撞上作业区内的施工人员、车辆和设施而引发事故。养护人员自身防范意识不足,不注意自我保护,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复杂性,养护作业时来自过往车辆、行人、养护员工、养护机械设备、公路通行环境、公路技术状况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干扰,增加安全管理难度,容易引发事故。 集中性,由于养护作业占用行车道,容易造成堵塞,车距较近、车辆集中极易引起事故,如前车发生事故,后车采取措施不当,极可能引起连锁事故。
    • 6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 公路养护机械安全管理 5.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 62. 一般规定 1. 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培训。 2. 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桔红色工作装。 3. 从事特殊工种或易污染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4. 养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部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5. 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必须按部颁《规程》中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 63. 6.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标志,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作业完 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恢复正常交通。 7. 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 8. 边通车边施工的养护大中修工程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和指示方向及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路栏,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措施。 9. 确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指示标志,并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路栏和禁令标志。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4. 10. 养护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 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 11. 养护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 12. 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架设长期、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各种电器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 13. 电器设备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后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14. 在山区公路进行养护生产作业时,由于视距条件较差,车道坡度较大,要设专人指挥交通。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5. 1. 公路养护保养作业人员所携带交通工具及小型作业 机具应放置在行车道以外。 2. 公路陡坡、急弯内侧的路肩严禁堆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因养护施工作业需临时堆料的,材料应整齐堆放在作业区域内。 3. 机械清扫应沿路面右侧进行,并应尽量避免在中间行车道进行清扫作业及变换车道进行清扫作业。 4. 在因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进行养护清除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 5. 在傍山易落石路段进行养护生产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6. 山区公路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而在原有安全防护措施基础上增加一级安全防护措施。 7. 山区公路作业区的施工标志应设置在竖有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设置同一位置处。 8. 在同一山区公路弯道养护作业,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业区。路基路面路基路面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6. 1. 桥梁养护生产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2.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生产作业应设置悬挂式吊栏等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置警示信号。 3. 拆除桥涵等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4. 加强桥涵施工临时便道及便桥维护管理,并设置施工警告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确保车辆及行人通行。 5. 进行登高作业或维修交通标志时,周围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 护措施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桥梁涵洞桥梁涵洞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7. 1. 交通标志埋设、更换以及标线实划必须严格按照部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设置移动性施工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指挥交通。 2. 监控自动控制设备和监视设备的施工维修等项实施均应符合部颁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3. 服务设施和养护房屋的建设、维修等项目实施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沿线设施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8. 1. 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部颁《规程》中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区划装置和标志。 2. 路树整段采伐、修剪作业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标志服,并按边通车边施工或中断交通情况设置相应的标志。 3. 绿化作业机具一律安置在行车道范围之外或绿化作业区域内。 4. 遇大风、大雨、大雪、雾天等特殊气候必须停止绿化养护工程作业。 5. 在陡坡处严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下同时作业。公路绿化公路绿化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69. 1. 公路除雪作业分为新雪处理和压实雪处理。 2. 除雪作业应以清除早晨新雪为主,要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清除急弯、陡坡、桥面等特殊路段积雪,尽可能防止形成压实雪。压实雪不能及时予以清除的应撒铺融雪剂或防滑材料。 3. 除雪作业现场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并落实与作业形势相适应的安全作业措施和交通控制措施。 4. 暴风雨前后,应检查工地建筑物、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路线,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5. 雨季施工的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及场站应采取排涝防洪措施,并及时清除雨后积水。 特殊季节特殊季节特殊季节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70. 6. 处于洪水可能淹没低洼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作业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7. 长时间在雨季施工作业的养护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停止施工。 8. 水毁抢修工程除设置相应标志外,应对发生水毁及时予以恢复。 9. 雾天由于能见度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生产作业。 10.需雾天进行抢修作业的,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信号。 1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13.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 特殊季节5.1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 71. 1.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路肩、路基冲沟、缺口,除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外,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2. 对傍山路堑出现危岩、浮石等不稳定情况,应及时处理、清除,避免危岩、浮石滚落。 3. 及时处理路面上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病害,对于坑槽、沉陷等病害的处理必须当日开挖当日回填。 4. 及时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砖块、石块等杂物。 5. 及时清除路面雨后积水,对冬季出现的路面结冰应在急弯、陡坡、桥面等特殊路段撒铺防滑料。路基路面5.2 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
    • 72. 1. 严格执行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并应加大雨天和汛期桥涵等构造物的巡查力度。 2. 对桥面铺装破损、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等病害要及时维修更换,并要及时清除桥上杂物。 3. 对确定技术状况为三、四类桥梁的,要明确专人加强观测和监控,做好检查记录,并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维修加固或改造。 4. 通过检查发现桥涵严重毁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除设置相关标志外,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治,必要时可实施交通封闭。尤其应注意加大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桥梁构件断裂或坠落伤人。 5. 及时疏浚河道,清除涵洞淤塞。加强桥梁上下游采砂等的监管,保障桥梁基础安全。 6. 根据审定批复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固措施,组织和指导车辆通行。桥梁涵洞5.2 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
    • 73. 1. 平原地区路基高度4米以上,山岭地区路基高度6米以上以及高路基、陡坡等危险路段,应安装钢护栏或在路缘石外缘埋设示警桩。 2. 平交道口应依据国、省道GBM工程实施标准埋设示警桩。 3. 经常检查标志、示警桩、护栏等沿线设施的歪斜、缺损,对于歪斜的应及时扶正,缺损的应及时修补。 4. 经常保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位置适当、准确、完好、醒目、美观。沿线设施5.2 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
    • 74. 1. 公路路树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交通安全,对于妨碍视距和遮挡标志的树冠,应及时修剪。 2. 干枯公路路树及树木枯枝、病枝应及时予以清除和修剪。 3. 对弯道内侧、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段公路绿化应满足车辆行驶视距的要求公路绿化5.2 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
    • 75. 1.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2. 凡在公路上移动作业的养护机具外壳颜色必须为桔黄色,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黄色警示灯。 3. 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4. 严禁私拆乱改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除检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 5. 养护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及隧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一般规定5.3 公路养护机械安全管理
    • 76. 6. 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 7. 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8. 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9. 操作人员必须执行“三检制”: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0. 严禁养护机械运转中进行机械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应断电后由专业人员操作。 一般规定5.3 公路养护机械安全管理
    • 77.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