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
    • 2. CONTENTS目 录0 1《条例》发展历程0 2《条例》的基本架构0 3《条例》的特点0 4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 一、《条例》的发展历程 自1997年2月至今,经过20多年来的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这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4. 《条例》的发展历程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 2003年12月
    • 5. 《条例》的发展历程2018年8月2015年10月15年版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最新版的《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条,共19000余字,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 6. 新修订的《条例》的基本架构第一编总则,1-5章,第1条-43条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6-11章,第44条-138条 6类违反党的纪律处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处分。第三编附则,139条-142条 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二、基本架构
    • 7. 三、新修订《条例》特点 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 8. 一个思想一新修订的《条例》特点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二条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修订后: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两个坚决维护二
    • 9. 三个重点三新修订的《条例》特点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增写“三个重点”。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修订后: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 10. 四个意识四新修订的《条例》特点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三条增加“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修订后: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为完全新增。
    • 11.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五处纪法衔接五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 12.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13.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14. 六个从严六新修订的《条例》特点对6种违纪行为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盲目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5.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2.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16. 4.民主保障显失公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盲目建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17. 七个有之七新修订的《条例》特点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1.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8.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3.匿名诬告、制造谣言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收买人心、拉动选票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19. 新修订的《条例》特点5.封官许愿、弹冠相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0. 7.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21.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八新修订的《条例》特点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1.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信仰宗教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3.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4.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22. 5.违规揽储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23. 7.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8.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修订的《条例》特点
    • 24. 纪律“高压线”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是不能逾越、不能碰触的,大致有以下45条: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 25.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四条)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第四十五条)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第四十八条)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第四十九条)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条)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一条)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三条)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五条)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六条)
    • 26.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条五十九条、条六十条、条六十一条、条六十三条、条六十四条)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第六十二条)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六十九条)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第七十二条)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五条)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六条)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七条)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第七十八条)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第七十九条)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第八十一条)
    • 27.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八十八条)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第九十条)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第九十四条)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第九十五条)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五条)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条)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二条)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
    • 28.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八条)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一条)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六条) 42、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八条)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二条)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三条)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五条)
    • 29. 四、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树立党章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等层面阐述了共产党员如何加强党性,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坚持以知促行,做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
    • 30. 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一、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 二、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 三、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
    • 31. 1.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牢固树立“四个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态度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一、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2. 做到于公对得起党、于人对得起良心坐得直、行得端、挺得住正直 正派2.正直正派,就要求党员坐得直、行得端、挺得住,想问题、办事情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用权,阳光用权,解决问题不带私心,协调矛盾不偏不倚,凡事能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更多地维护他人利益,不做亏心事,不要反对一片、打倒一片。一、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3. 二、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 1.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真正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要充分展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力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干事创业,为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4. 二、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 2.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岗位实际坚定履职尽责,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坚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廉洁自律的底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5. 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1.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三、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6. 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2.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廉洁奉公。三、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7.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我经常讲,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2015年1月12日,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员要遵纪守法、廉洁正派的要求。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 38. 修订《条例》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总结
    • 39. 感 谢 聆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