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7年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 业务培训班二O一七年九月
    • 2. 自治区政府采购程序及各环节政策解读二O一七年九月
    • 3. 主要内容 定义 组织形式 适用范围 原则和目标 基本程序 其他需讲解的内容
    • 4. 政府采购的定义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 5. 政府采购的定义 关键点: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 6.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条)
    • 7.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二)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区别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条) 集中采购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 8.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两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采购人与住建部门做进一步的沟通,避免出现未进入有形市场导致的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影响整体项目的情况。
    • 9.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目标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自治区目前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采购(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激光、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空调机组、设备,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 其他列入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
    • 10. 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采购资金支付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文件制作 信息公告 成立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项目评审 确定结果 中标公告 签订合同 合同公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按照合同履行和验收情况支付资金
    • 11. 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定采购需求→→报送采购计划→→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备案、履约和验收→→申请支付资金
    • 12.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标注*号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内容,包括办公自动化产品和电器、车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印刷、会议定点 2、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注明限额标准的内容,如“医疗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此要求为只要达到其中任意一项,即参加集中采购。 单次采购的限额也将进一步调整) 凡列入集中采购采购目录范围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填报政府采购预算。
    • 13. 采购需求确定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自治区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所属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把关,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 14. 采购需求确定 采购需求应包含的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项目目标,政策功能)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例如相关资质要求)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技术参数)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15. 采购需求确定 采购需求应包含的内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售后服务)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如何验收、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 16. 采购需求确定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采购需求直接关系政府采购整体效率和评审结果的好坏
    • 17. 需求、文件、合同的关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 采购文件制定时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
    • 18. 需求、文件、合同的关系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 19. 需求、文件、合同的关系 按照财政部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政府采购合同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要注意最终形成的软件的著作权和源代码应属于采购人所有。
    • 20. 报送采购计划 报送采购计划过程中可能几种情形: 采购计划类型: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协议定点采购计划、分散采购 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应对照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分类品目目录 属于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询价 属于集中采购的报送集中采购计划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备案 属于集中采购但单位需申请分散的,提出分散申请 特殊情形: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审批、项目追加
    • 21. 集中采购计划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机购机构采购的计划 集中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编制主体 采购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初审、监督和督促落实。 2、编制依据 当年度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3、计划内容 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资金来源及构成、拟采取的采购方式及原因等内容。
    • 22. 集中采购计划 对拟采购进口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车辆采购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内容,应单独在集中采购计划中标明。
    • 23. 集中采购计划4、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备案程序 (1)采购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采购单位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2)采购单位根据前期准备工作和资金到位等相关情况,报主管预算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后,向财政厅业务处室报送《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确认资金。 涉及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需出具自筹资金承诺函。 (3)财政厅业务处室确认后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4)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车辆采购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内容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办备案盖章后,采购单位可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直接提交至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
    • 24. 集中采购计划 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的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涉及车辆采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车辆控购相关要求,办理车辆控购审核手续。 涉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 25.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的依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的方式实施。
    • 26.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目前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 政法系统警械设备 武警消防系统消防设备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畜牧厅疫苗、冻精、耳标 农业厅植保器械、种子设备 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 2017年落实“放管服”改革新增的内容:1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医疗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特点是均是政府采购分类品目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中A03专用设备下的) 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 3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和服务 质检系统专用设备
    • 27.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办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开展前期准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确认资金后,报经政府采购办备案后,采购办出具回执。自筹资金需出具承诺函。 (二)申请自行组织采购的,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 (三)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事先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或通过代理机构名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备案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 28. 协议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办公自动化产品和电器、车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印刷、会议定点。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会定期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活动,并将结果公布至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单位需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货物和服务时,可查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型号和相关信息进行参考,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 29. 协议定点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7〕17号)关要求,以下内容由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 办公自动化产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下)、印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会议定点采购项目、车辆维修采购项目
    • 30. 协议定点采购 调整后的职责分工: 采购办负责督促采购人提供备案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 采购人负责确定需求,将采购结果及时备案,进行验收,支付资金。 办公自动化领域引入中标供应商末位淘汰和低价入围机制。
    • 31. 协议定点采购 协议定点采购备案制管理的程序: 1、询价程序: 具体步骤:采购人应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查询产品、供应商,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协议定点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做好询价记录,将相关资料整理并归档。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超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资产配置标准的协议定点产品时,采购人应出具说明,存档备查。
    • 32. 协议定点采购 2、备案程序 协议定点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协议定点采购备案表,将备案表、协议定点采购合同电子版进行备案。 验收后填写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将电子版报送至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备案。 备案资料、评价资料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数据发送格式和模板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栏目查询。 3、付款程序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授权支付自行办理付款。
    • 33. 协议定点采购 80万元以上办公自动化产品、60万元以上印刷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车辆采购按照先办理车辆控购手续、后实施采购的原则办理。 5、监督检查 主管预算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每月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情况报采购办进行核对。 无需再到财政厅业务处办理资金确认,也不用到采购办盖章,验收后自行支付资金,不再需要纸质资料。但需要通过发送邮件按时上报备案资料,采购办后期将进行监督检查。
    • 34. 分散采购1、分散采购的申请范围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不可预见、突发性、涉密性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可提出分散采购申请。 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单位无需到采购办办理申请分散手续。但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到采购办办理变更采购方式手续。
    • 35. 分散采购对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
    • 36. 分散采购2、分散采购的审批程序 (1)采购人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请分散采购和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原因等。 属于不可预见、突发性等特殊情况需提供佐证文件或情况说明。属于涉密项目的需提供上级部门或自治区保密管理部门的涉密认定意见。 (2)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确认资金,或出具自筹资金承诺函后,以正式文件交财政厅办公室登记后,送采购办进行办理。
    • 37. 分散采购采购办办务会复核,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做出书面回复,监督采购人按回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对于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将申请退回采购人,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分散采购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单位可以发布委托代理公告根据报名情况选定,或直接确定。
    • 38. 六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六种采购方式分别是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
    • 39. 公开招标基本流程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信息公告专家抽取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 40. 公开招标具体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1)采购人可以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 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需包含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需额外说明的是: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41. 公开招标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投标有效期;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42. 公开招标4)公告:公开招标也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可与公开招标公告合并,报名时间(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应不少于20天。 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需要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43. 公开招标5)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邀请;申请人须知;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资格预审进行澄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44. 公开招标6)采取样品评标的基本要求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45. 公开招标7)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实际工作中有采购单位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 8)答疑和勘察现场的公平性 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46. 公开招标9)同品牌产品投标的认定 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的,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47. 公开招标9)同品牌产品投标的认定 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的,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48. 公开招标10)投标文件的签收和密封性审查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49. 公开招标11)串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50. 公开招标12)恶意串通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51. 公开招标13)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4)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5)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相关人员有需要回避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
    • 52. 公开招标17)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8)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53. 公开招标1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 54. 公开招标(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情况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55. 公开招标20)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56. 公开招标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 57. 公开招标22)专家抽取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3)专家数量不足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58. 公开招标24)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59. 公开招标26)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 60. 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 61. 公开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62. 公开招标27)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 63. 公开招标28)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64. 公开招标29)拒绝过低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0)评标争议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65. 公开招标31)特殊情况处理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66. 公开招标32)招标文件重大问题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 67. 公开招标34)重新评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规行为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68. 公开招标35)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是随便选!)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69. 公开招标36)中标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 70. 公开招标37)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8)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71. 公开招标39)采购档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40)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信息公告、确认中标等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7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73. 公开招标基本流程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信息公告专家抽取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 74.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操作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公告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 75. 邀请招标采用供应商库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资格预审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 76.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的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77. 竞争性磋商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磋商处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需要报财政部门办理变更采购方式。 3)磋商供应商的产生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 78. 竞争性磋商4)磋商公告的内容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79. 竞争性磋商5)磋商文件制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 80. 竞争性磋商6)磋商公告和时间要求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81. 竞争性磋商7)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 82. 竞争性磋商8)相关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83. 竞争性磋商9)评审审查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每次谈一家,但每家都要谈)   在磋商过程中,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但需签字盖章或授权。
    • 84. 竞争性磋商10)报价要求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 85. 竞争性磋商13)评审过程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86. 竞争性磋商14)采购结果及确认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87. 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5) 成交公告与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88. 竞争性磋商16)采购结果的特殊情形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89. 竞争性磋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 90. 竞争性谈判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91. 竞争性谈判3、竞争性谈判的注意事项 1)时间要求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谈判供应商的产生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 92. 竞争性谈判3)谈判小组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 93. 竞争性谈判3)谈判小组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 94. 竞争性谈判4)谈判过程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 95.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原则: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最低评标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96. 询 价1、询价的定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3、相关要求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97. 询 价1、询价的定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3、相关要求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98. 询 价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 99. 单一来源 1、单一来源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2、单一来源的适用范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相关要求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100. 单一来源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