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8宪法修订内容学习
    • 2. 这次修宪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前言导读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4.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粗字为新增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 5.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6.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粗字为新增内容)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共同 繁荣
    • 7.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加粗字为新增内容)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 8.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加粗字为新增内容)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加粗字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第二款 第三条第三款第一条第二款 & 第三条第三款
    • 9. 修订前第四条第一款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处理民族关系 的基本原则 修订前
    • 10.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加粗字为新增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1.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 出修订,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新的誓词第二十七条
    • 12.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作为第七项。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13.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作为第四项。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15.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增加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作为第十一项,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第六项 & 第十一项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加粗字为新增内容) 第六项 第十一项
    •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加粗字为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划线加粗字为删减内容)第七十条第一款 &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 17. 第八十九条第六项和第八项(八)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加粗字为删减内容)第六项 & 第十一项(六)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粗字为新增内容)
    • 18. 第一百条第一款: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19.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20.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第一百零四条
    • 21. 第一百条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划线加粗字为删减内容)
    • 22. 第三章第七节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章第七节
    • 24.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演示完毕 感谢您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