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素质提升培训公交驾驶员
    • 2. 培训内容Training content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双百中 安全行车规范的区别与实用性01斑马线礼让行人的认定标准02道路交通运输合同法03交通肇事罪04
    • 3. PART.ONE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双百 中安全行车规范的区别 与实用性01
    • 4. 1、道法主要规范的是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先后秩序。2、安全行车规范,安全驾车的操作要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双百中安全行车规范的区别与实用性
    • 5. PART.TWO斑马线礼让行人的认定标准02
    • 6. 二、斑马线礼让行人的认定标准斑马线前 文明行车 礼让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 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3 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关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告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7. 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 车辆咋办?看最高院怎么说!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7批指导性 案例,其中,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 被确定为指导案例(90号)。该案例详细 阐述了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内涵与立法本意, 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 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 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裁判要点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
    • 8. 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 车辆咋办?看最高院怎么说!基本案情 原告贝汇丰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贝汇丰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经先于原告驾驶的案 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案涉车辆应 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 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 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 成违法。对贝汇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
    • 9.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1日,贝汇丰驾驶案 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 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汇丰的驾驶员 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汇丰口头 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 利等,并在听取贝汇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汇丰罚款100元,记3分。贝汇丰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汇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贝汇丰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 车辆咋办?看最高院怎么说!
    • 10. 二、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 车辆咋办?看最高院怎么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再次,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综上,贝汇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宁交警大队根据贝汇丰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 11. PART.FOUR道路交通运输合同法03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02条 道路交通运输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13. PART.FIVE交通肇事罪04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16. 公交驾驶员THANKS播放结束素质提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