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①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90年代;1991年6月。星期几则一律用汉字。注意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1989年"不能写为"89年"。
② 记数与计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50--100,1\16,4.5、25%等。应注意:不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九本书、十层楼。
③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应当用汉字。如:第三世界,"八五"规划,某部三连一排二班,相差十万八千里等。
④ 邻近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当用汉字。用法如:三五天,五六百元,十之八九等。
使用数字的常规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