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 2. 国务院颁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医疗垃圾 何去何从 “失踪”医疗垃圾现形,原来藏在荒野里... 带血医疗垃圾“飞”去哪? 被查封竟也不翼而飞 ... 令人震惊!带血输液管制成饮水杯... 剿而不灭为哪般医疗垃圾回流市场为何屡禁不止 ...
    • 3. 国务院颁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一)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 现有法规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向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很大社会危害性。
    • 4. 国务院颁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二)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亟待加强。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卫生、环保、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仅由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解决各类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很大难度。
    • 5. 国务院颁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三)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存在缺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场所、设施亟待建立。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是管理中的难点: 化学消毒:残留有血液、体液的输血器、血袋、引流袋、血液透析器等医疗器具难以采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和毁形导致污染扩散; 焚烧:院内焚烧难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现行烟尘排放标准,且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愈来愈多,其二恶英等毒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院外又缺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据调查,目前仅有广州、杭州、南京等几个城市建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由于医疗废物的出口不畅,消纳问题未解决,部分医院将医疗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一些不法商贩直接从医院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一次性医疗器具,贩卖后谋取利益。
    • 6. 记者查访时问“你这里还敢收医疗垃圾!” 老板不以为然地说:“有人卖就收!” 这些医疗废塑料通过这些“废品收购站”送到旧塑料破碎加工厂加工。 老板说:“这东西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一吨少于6000元免谈!” 原来这些垃圾到了“不法”收购站!医疗垃圾哪去了? 典型案例
    • 7. 国务院颁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四)各地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如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政策、部门协作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困难。 城市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较为规范,但中小医院、县及县以下医院、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较多。
    • 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9. 医疗废物管理的意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开宗明义指出: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标志着国家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 10. 什么是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参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1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全程化管理的原则: 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应当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本《条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明确要求。 如: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2. 2. 实施集中处置: 本《条例》贯穿了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思想。《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要求: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将于今年年底投入使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
    • 13. 3. 分工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
    • 14. 把好医疗废物的院内关 1、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谁产生谁分类(医、护) 专用包装物或容器、警示标识 2、院内运送—规定时间、路线 3、暂时贮存—存放地点、设施的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上的工作重点
    • 15. 1、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2、切合本院实际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3、有效的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院感科 4、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与工作重点相应的保障体系
    • 16. 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 18. 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的培训 二、医疗机构自查 三、卫生行政部门督导检查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理 论考核 五、卫生行政部门年底检查 我市卫生系统贯彻条例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