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首钢税务所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暨2004年变化要点交流会 ——首钢税务所
    • 2. 辅导内容:一、2004年企业所得税变化要点; 二、2004年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定报告的事项; 三、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及变化; 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报备表的填写及要求; 六、申报期的要求; 七、2004年税收政策变化要点;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九、现场答疑
    • 3. 一、2004年企业所得税变化要点(一)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含以前年度)进行亏损确认的审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当期由亏损改为盈利的,允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规定纳税。(京地税企〔2004〕153号)
    • 4. (二)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京地税企〔2004〕173号)
    • 5. (三)有关股权投资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地税企〔2004〕196号)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www.3722.cn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 6.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 7.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上述规定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 8. (四)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京地税企〔2004〕266号) 1、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 9. 2、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参考:财税(2004)11号文件
    • 10. (五)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号) 捐赠的问题:3%、10%、全额扣除三种情况
    • 11. (六)几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12.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 13. 4、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政策调整后,纳税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即: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期末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同时允许将无法收回的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然后再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明确的其他坏帐损失政策没有变化。 8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 14.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哪些事项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 15. 2、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 16. 3、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本年度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3)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 17. 三、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及要求(一)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 (五)个人所得税
    • 18. (一)企业所得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1、经国务院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2、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事项 3、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事项 4、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事项 5、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事项 6、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事项 7、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 8、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 9、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事项 10、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事项
    • 19. 后续管理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后续管理具体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报备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受理备案通知书》。
    • 20.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亏损的概念 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纳税人如何自行弥补亏损? 纳税人可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纳税人弥补亏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 21. (1)纳税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必备的条件 ①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②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③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一经发现将按限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 22. (2)纳税人如何办理“工效挂钩”报备?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 ②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 23. 3、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4.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1)三项所得的概念 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 25. ②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捐赠收入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 26. (2)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三项所得报备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
    • 27. (3)纳税人如何办理三项所得报备? 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说明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 28. (二)营业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的认定
    • 29. 石景山地税局关于办理技术性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退税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征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我局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手续。 目前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准备要走备案制,取消先征后免的程序直接免税,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接到市局关于备案制的文件,还不知道需要备案什么资料和文件,备案制的工作最后落实到管理所,即在座企业都属于我们所。所以我们要求企业发生以上免税情况后,要做到一、暂时不要交纳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二、是将以前需要做减免退税的材料准备好留档。三、我们会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即可通知大家,也请大家如果发生该业务及时与我们所联系。
    • 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 四)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的审批 (五)个人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2、外籍个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3、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4、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是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的审批 5、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的审批
    • 31.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及变化(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32.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表尾的填写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年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1月1日一12月31日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代理中介机构代码:填写中介机构的计算机代码。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按照中介机构公章填写全称。
    • 33.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第38行 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第63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税法所指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77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34. 4、表体中需注意的具体项目 第29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 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960元,年人均11520元。 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具体是指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 35.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指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
    • 36. 下列费用也需做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1.为员工支付的通讯费,按财政部规定标准报销部分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2.为员工交通根据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等; 3.应由职工缴纳而由企业替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费等; 4.其它由职工负担而由企业替员工支付的各项费用。
    • 37. 下列支出不做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北京市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 38. 第30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31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32行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39. 第34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人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39行 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 40. 第79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优惠税率照顾。其优惠税率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
    • 41.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 42. 2、《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季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 一季度:1月1日一3月31日 二季度:1月1日一6月30日 三季度:1月1日一9月30日
    • 43. 第5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优惠税率照顾。 优惠税率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
    • 44.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变化增加项目: 第3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4行 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所得,即:4行=2-3行。
    • 45. (三)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具体要求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主表及附表。纳税人请务必按照要求填写主表及附表,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无误、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并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无数据的项目填“0”,不得漏项。 2、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需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年度申报表》
    • 46. 4、有报备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相关资料。 5、有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
    • 47. 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报备表的填写及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的取得 《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纳税人可以到首钢税务所免费领取,也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 )下载。
    • 48.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要求1、《报备表》的填报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事项时均应填报此表。
    • 49. 2、《报备表》具体项目填写①弥补亏损 A、本项目只在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填报。 B、填报时应填写弥补亏损年度前五年亏损及弥补亏损情况,以及本年需弥补亏损数额(本年需弥补亏损数额填写在最后一列) C、填写时各列按项目只填写当年度实际发生数,不对以前年度发生数进行累加。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在第6列。 D、按相关规定,企业弥补亏损时应逐年顺时弥补,先亏先补。
    • 50. 《报备表》中“弥补亏损项目”填写举例
    • 51. ②债务重组所得 年度内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三项相加占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需要以后年度均匀摊销时填写本表8—15行;第14行分摊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52. ③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凡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上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0%以上,需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
    • 53. ④工效挂钩 A、本项目填写范围为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纳税人 B、挂钩比例: a、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企业填写由国资委等部门核定的挂钩比例。 b、其他企业按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填写。
    • 54. C、挂钩形式是指: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或与实现利税挂钩. D、核定部门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挂钩方案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
    • 55. 3、《报备表》填报的其他填报要求《报备表》做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报送此表时要按“项目具体管理规定”与其他报备资料一并报送; 《报备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报备表》表中“评估(检查)确认数”由税务机关填写。
    • 56. 六、申报期的要求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无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的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为2005年2月底前;有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的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为2005年3月底前。 2、《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
    • 5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凡是按规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的单位均需要录入此表,包括企业所得税不在我局申报的纳税人。 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填写。涉及资产负债表的必须写年初数,口径与资产负债表一致,涉及其它表的可不填年初数。
    • 5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报表》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税费的减免税申报均需填写此表。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吨计税的在‘课税数量’一栏填写吨数,‘计税金额’ 一栏填写辆数;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课税数量’一栏填写人数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数量或金额)都填在“计税金额”一栏。
    • 59. 征期延长通知2005年1月和2月征期延长 原征期 延长征期 2005年1月1—10日 2005年1月1—13日 1月1—15日 1月1—18日 2005年2月1—10日 2005年2月1—17日
    • 60. 七、2004年税收政策变化要点(一)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 (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 (四)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关于房地产企业预征的问题
    • 61.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 财税〔2003〕183号 一、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 62.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63. (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4]39号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64. (三)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 京地税票〔2004〕439号1、普通发票是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地税系统负责管理和监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业等征收范围使用的普通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65.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 66. 5、任何核算单位在取得普通发票时,对于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凭证。     6、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规定,凡属于非经营性的业务往来,一律不得填开正式发票,否则将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 67.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形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有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68. 八、需要注意的问题1、非征期入库的问题 2、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 3、外出经营证明开据的问题 4、转分包证明的问题 5、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6、年薪制的问题 7、劳务报酬、工资薪金、佣金的区别
    • 69. 1、非征期入库的问题1)、遇到非征期内入库税款的首先要与首钢所取得联系。 2)、非征期入库税款要从首钢所取得专用机打缴款书(税票)。对于自行入库非征期税款的首钢所将根据相关法规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 70. 2、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京财[2003]2355号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2)、对企业部分停产的,照章征收房产税。但对总公司汇总缴纳房产税的,其下属独立企业全部停产,可免征独立企业负担的房产税。 3)、对各类企业房地产项目竣工前,先使用部分房产的,在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时,已使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暂按以下公式核定:房产原值=房屋实际完成投资额*(已使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 71. 3、外出经营证明开据的问题(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外管证》的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三)申请《外管证》所须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 税务登记证副本;3) 外出经营合同;4)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即可,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72. 4、转分包证明的问题1)需要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程合同复印件、税票复印件(营业税、城建、教育费)、分转包完税证明表(三份)盖企业公章、企业完税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律加盖公章。 2)外管办:63540118
    • 73. 5、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办理时间: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由代扣代缴单位统一办理。 (2)所需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北京市地方税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残疾人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每月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报表》
    • 74. 6、年薪制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备案表》) 年薪制的实施对象:公司制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的厂长;企业党务书记可以适当比照经营管理者收入水平确定。
    • 75.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京地税个[1997]413号、京地税个[1998]213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按照税法规定列举的二十八项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据是所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项性支付)均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 76. 财税字[1997]103号 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77. 京地税个[1998]43号        一、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78. 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 79. 获取文件的方法: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查询、下载。 联系电话:88920108、68826055-113 北京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