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四章 税收理论 一、税收(Taxation)的基本概念 (一)税收 1.定义 政府出于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公共劳务的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对其社会成员规定的强制性的,不付等价物的货币支付。
    • 2. 2.理解税收这一范畴应该注意的几点 (1)    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的,是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并且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利。税收是个分配范畴,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财产的权利————即所有者的权利;另一种权利是政治权利————即国家的权利,依据这种权利把一部分私人产品变为国家所有,这就是税收。 (3)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
    • 3. 3.税收的基本基本特征 (1)目的性 税收是政府主持的公共开支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被用于实现各种经济、社会目标; (2)合法性 只有政府,并且依据有关法律,才能获得对其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力,其他任何个人、机构则无此权力; (3)强制性 无论人们愿意与否,依法纳税被规定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义务,这种现代生活的代价是每一个法定纳税人必须承担的。 (4)无偿性 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无需任何偿还。
    • 4. (二)税基、税率 1.税基(Tax Base)是指政府可以据以征税的对象。 附:我国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缴纳个人所得税。
    • 5.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 6.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 7. 2.税率(Tax Rates) 就表示为税收收入对税基的比率。 (1)比例税(Proportional Tax)、累进税(Progressive Tax)和累退税(Regressive Tax) 比例税是税率不与税基规模的变动而发生变动的税收,其特点是平均税率等于边际税率。
    • 8. 累进税是税率伴随税基规模扩大而相应提高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其特点是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提高而提高。 累退税是税率伴随税基规模扩大而相应下降的税收,其特点是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下降而下降,但边际税率总是低于平均税率。
    • 9. (2)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应的等级的同一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课税对象按照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 10. 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于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存在的问题是,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在临界点附近时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税基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例如:在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应税所得额为1000元以下时,税率为10%,应税所得额在1001~3000元时,税率为20%,如果甲的应税所得额为1000元,而乙的应税所得额为1001元,甲的纳税额为100元,而乙的纳税额为1001×20%=200.2。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 11. 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 12.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13. 例1 某合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某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计算该雇员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 14.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5. 例2 某人2000年取得一笔稿酬8000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16. 个人所得税税法及税收计算.doc ..\word文档\个人所得税税法及税收计算.doc
    • 17. (三) 税收分类 1.根据课税收对象的性质,可以将我国现行税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 流转税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其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有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又称收益课税。分为企业(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18. 财产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西方国家一般有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开征的房产税、契税属于财产税。
    • 19. 2.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划分。分为从价税(Ad valorem Tax )和从量税(Unit Tax) 从价税(Ad valorem)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征税。由于所得税、财产税、销售税等等均是按照相应税基的百分比征税,属于从价税。 从量税(Unit Tax)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依据征税。,据以征收一定的金额的税收。消费税当中的汽油税、酒税等往往按照消费单位(加仑、瓶等)征收固定金额,属于从量税(Unit Tax)。
    • 20. 3.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税金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属于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以外附加的属于价外税。
    • 21. 例如:我国的增殖税原来实行价内税,据测算,商品价格中税款所占的比重平均在14.5%左右,即100元 的商品原来价格中大约包含14.5元的税款。现在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计税价格要剔除税款 ,变为85.5元。但是按照总体保持原税负的要求,国家要从85.5元的计税依据中征收到14 .5元的税款,所以原来平均14.5%的价内税率要换算成价外税率,即14.5÷85.5=17%。 这样就把原来的含税价格分解为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款两部分 。
    • 22. 3. 按照税赋能否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Direct Tax)与间接税(Indirect Tax)凡是税赋能转嫁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赋不能转嫁的属于直接税        4。按照税收的管理权限,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 2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4.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5.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7. (四)税收原则 1. 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1]在这里,平等首先是指所有的收入来源(地租、利润、工资等)都应该照章纳税,其次是指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担应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配。所以,税收的平等原则就是税负担平等分配原则,是税收哲学的基础。  
    • 28. 2、 确定原则 斯密指出,“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的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他进而强调,“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1]在斯密看来,政府的税法、税收征管规定等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无法杜绝税政官员徇私枉法、盘剥国民、中饱私囊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最终会导致国家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普遍的逃税、抗税活动。  
    • 29. 3、 便利原则 在斯密看来,便利是指“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便利。”[1]纳税便利主要涉及两种问题,一是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二是尽量减少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  
    • 30. 4、 效率原则 按照斯密的观点,政府税收活动的经济效率集中体现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1]斯密发现,政府不适当的税收活动,往往导致经济社会发生人民因税收所付出的多余国家所收入的现象。用现代经济语言表述,就是国民因税收减少的经济福利大于以政府税收表示的经济福利,即在正常的税负担以外又产生了一种非正常的“超额税负担”(Excess Burden of Tax)。  
    • 31. 二、税收哲学 税负担如何分配,亦即政府支出的负担如何公平分配,属于税收哲学问题,则是在西方财政理论、税收理论中不断引起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社会经济意义重大,因为税收负担集中表现为私人实际收入的减少,进一步表现为私人实际支出的减少。那么,税负担的分配既影响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分配,也影响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分配,在这两类分配中必须体现出来的社会公平具有无可置疑的重要性。因此,税收哲学(Tax Philosophy)实际上成为如何制定合理分配税负担的标准以及解释此标准合理性的理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础。
    • 32. 1、利益原则。 税负担的分配应当和纳税人从这种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联系起来。 1.由于政府的税收是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因而应当按照个人或家庭享用公共产品与劳务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税负担的份额。从一定意义上说,利益原则是税负担分配的一项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利益原则只适用于有限的范围。这是因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具有非排他性消费性质,一些人的使用并不影响另一些人的使用,也不能拒绝某些人的使用,所以难以在个人之间准确划分从公共产品与劳务的消费中获得的利益,从而无法准确地分配政府支出的负担,即一般意义上的税负担。利益原则更不能适合政府用于再分配性质的支出,例如政府用于贫困救济的支出就不能要求受救济者按照个人所得到的利益来分担这一支出的份额。
    • 33.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按照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分配政府支出的负担。
    • 34. 支付能力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三个: (1)  以个人收入水平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收入水平表示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客观地反映了个人的现实的支付能力。 (2) 以个人消费水平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消费支出表明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上使用的经济资源,客观地反映了个人真实的支付能力。 (3)以个人财产存量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
    • 35. 3.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和纵向公平(Vertical Equity) 横向公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相等的税款。 纵向公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不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不相等的税款,即支付能力较高者应当按照公平观念交纳较多的税款。
    • 36. 思考:你倾向于利益原则还是支付能力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可能遇到的问题: 1、以个人“收入水平”作为衡量个人支付能力为例。如何度量“收入”? 要对政府税收或公共支出支出政策如何改变收入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得有一个前提,这便是,我们可以“度量收人”。原则上说,一个在给定期间内的收人就是其在这个时期的消费与储蓄之和。但是,在实践中,至少由于下列两个方面的原因,我们难以得到一个关于人们初始收人的良好测度。
    • 37. 附录:考察“收入”面对的理论障碍 (一)“综合性”收入与“可度量”收入 要对政府公共支出如何改变收入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得有一个前提:人们可以对收入进行合理的定义和“测度”。按照H.Simons的“综合性”收入的定义:个人在给定期间内的收入是以下两项的代数和,第一,被行使的消费权力的市场价值和;第二,财产权的在所涉及时期的期初和期末的价值变化。但是,在理论上,至少由于下列两个方面的原因,难以得到一个关于人们初始收入的良好测度。
    • 38. 首先,某些非货币收入是难以评估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人们在家里工作给自己的家庭所提供的有价值服务,如何评价这些服务,人们并不清楚。 其次假如我们将家庭作为测量收入的观察单位(这也是公共经济理论的通常做法),有两个人口结构完全相同的家庭(丈夫、妻子和一个孩子),甲家庭夫妻二人都参加工作,乙家庭只有丈夫一人工作。后者从事高收入行业,使得甲、乙两个家庭的年工薪收入额相等,在不考虑其它收入的情况下,在公共收支设计时,是否应该将这两个家庭平等对待?
    • 39. 单纯从容易“度量”的工薪收入考虑,公共收支的设计平等对待两个家庭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乙家庭的妻子为自家所提供的有价值服务,对应地考虑到甲家庭由于夫妻二人都忙于工作,家庭服务需要通过市场由他人帮助解决,这可能需要一笔不小的支付。这时将这两个家庭平等对待就有失公允。
    • 40. 再次,如何测度耐用品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也是困难的。一幢房子为其主人提供了一个房屋服务流。该服务的价值相当于一个可比较的居住者租住该房子的成本。但是,要作这种评估,同样是困难的。 还就上面甲、乙两个家庭来讲,如果甲家庭租住他人的房子,乙家庭住的是自有房屋。这时,如果仅仅依据容易度量的工薪收入而平等对待两个家庭,公共收支设计就会出现更大的偏差。最后,如果考虑了房屋提供的服务流,我们是否还应该考虑冰箱、彩电所提供的服务,我们并不知道应该在什么地方打住。
    • 41. 有些收人是挣自“地下经济”的,这些既包括了非法活动,又包括了那些为了逃税而未向政府报告的合法交易。显然,这是难以测度的。 已经产生但是还没有实现的资本收益是否应该作为收入而作为税基?
    • 42. 关于“收入”,还有更深入的争论!我们应该关注“结果”还是应该关注“过程”? 假设两个人有着相同的单位小时工资率w和非劳动收入M,说明两人面对的机会集合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对闲暇的偏好不同,两人最后的可度量收入Y=wL+M出现差距。我们的税基设计更应该看重过程中机会集,还是结果的可度量收入。
    • 43. 收入的公正分配是由产生分配的这一过程来定义的。比如,在美国,有一种广泛流行的信念,如果人人都有“公平的机会”(按照某些方式将它定义下来),则就可以确保结果是公平的,而不管这个结果会包括什么特定的收人分配。这样,如果产生收人的过程是公平的,则就没有政府资助的收入再分配的空间。
    • 44. 哲学家罗伯特·诺泽克(Robert Nozick)“社会”应该怎么再分配其收人是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诺泽克的方法实质上将问题从寻找一个“好” 的社会福利函数转移到了寻找一个决定政府运作的“好” 的规则集。 问题在于,如何对社会过程进行评价。如果离开了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而去判断这个过程是否合理,这便是困难的。如果一个所谓的“好”的规则集一贯地产生出不必要的结果来,能说这些规则是好的吗?
    • 45. 附:关于我国收入分配的思考目前我国实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承认个人收入分配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资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物质承担者和活劳动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是价值创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按要素分配通过利益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有关生产要素转化为社会生产资本,使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不断发展。既然目前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
    • 46. 我们在实施按要素分配的实践中,分配不公的问题突出出来,现在的问题是资本和劳动各以多大份额参与分配才算真正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在我国,由于劳动力的供给近乎无限,其它要素相对稀缺,劳动力应得的工资往往受到其他要素的侵蚀,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基本收益受到侵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建筑工程承包中,劳动者的收入被随意拖欠、克扣更是司空见惯。目前导致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特权收入、“寻租”收入和私营企业主的“黑心”收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而最应该受到保护的劳动要素供给者的工资收益却缺乏有力保障。
    • 47.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资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在剩余劳动的索取中处于主动,而劳动要素争取和保障自己收益的能力差、.渠道少,在争取和保障自己的收益方面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 48. 上述分析似乎更适用于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由剩余劳动而形成的利润从理论上讲最终还是直接或间接的用于全民,但现实情况往往并不是这样 。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灰色交易 ,特权阶层的灰色收入导致生产成本无限扩大,很多国有企业出现非正常亏损,亏损后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另一方面,现在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归企业自主支配,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还没有从根本上理顺,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很容易受到侵蚀,最终受害的又是劳动这一要素。
    • 49. 劳动要素收益不公平的另一突出表现是:以劳动要素供给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劳动力市场的多层次分割导致的。我国某省的调查数字显示:2000年,电力、电信企业职工年收入分别为23550元、12540元,而煤炭开采、棉纺织企业职工年收入分别为7390元、7990元。①劳动力价格因为垄断的存在被严重扭曲,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说法:“换个单位上班,收入就能翻番”生动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如果再考虑到某些垄断行业各种隐蔽的福利项目和补贴,这种被扭曲的程度会更加严重。 ①薛小和:如何调节国有单位的收入分配——访国务院体改办宏观体制司高书生。《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  
    • 50. 另一个对中国的劳动力收入差距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分割。中国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人口分成城市和农村两个部分,并且严格限制了人口的流动,这一制度是造成城乡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受到户籍制度约束不同城市之间劳动力也很难转移,转移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很高(比如子女的升学、就业),市场的这种分割又是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 由于劳动力市场这种人为的地域分割、城乡分割,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域收入差距最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之一。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我国在1995年这一比率已经达到2.5。
    • 51. 时间跨度问题收人只有当它在一个时间跨度内进行测度时,这个概念才有意义。但是,关于应当用什么时间框架,这一点并不显然。以每天或每周来测度,当然是荒谬的,这是由于,即使是一个富人,在很短的时间内也有可能分文未得。按一年的收人流量来进行测度,会合理得多,这也正是通常的做法。
    • 52. 有很多模型关注“整个生命期”的收入。 美国财政部(1992年)发现,在1979年的收人分配里最低的l/5的那部分家庭,到 1988年,只有其中的 14.2%家庭仍然处于收人分配的最低的1/5的行列里。就像布林德(Blinder)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贫民窟居民几乎不会与洛克菲勒交换场地。然而,我们的社会并不是一个等级社会。”
    • 53. 利益原则可能遇到的问题:价格的连锁变动使利益的归宿难以测度。 利益归宿看似最直接的“对穷人的补贴”其最终归宿也有许多说不清楚的地方。如果补贴使穷人对房子产生更多的需求,如果补贴使穷人对房子产生更多的需求,则补贴的实施使房子的价格上升。这样,补贴获得者便没有获得全部补贴;房子的主人却分得了部分由补贴所提供的好处。房子补贴方案又会影响那些为房屋建筑提供投人品的人的收人。从而,建房工人的工资会提高,建房用的原材料的价格也会上升。这些投人品的所有者可能属于中产阶级或高收人阶层。
    • 54. 更为一般地,任何一个政府方案都会导致价格的连锁变动,而这些变动都会对物品的消费者与投人品的供给者的收人发生影响。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当一个支出方案使你所消费的物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了,则你就会深受其害。同理,如果一个项目使你所供给的一种要素的相对价格上升,则你就会受益。问题在于,要追踪这些由一项特定政策所引起的全部价格变动,是非常困难的。出于实用的需要,经济学家们通常只好被迫地去假定,一项给定的政策只会有益于补贴的获得者,而又假定别的价格变动对收人分配的效应是次要的。在许多场合,这也许是一个好的假定。
    • 55. 对于国防等公共支出的收益的划归往往取决于所做的假设。门奇克(Menchik)运用两个不同的假定,对于诸如国防开支那样的公共支出的分配含义作了一番考察,这两个假定是:(a)一个家庭的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份额是与其收人成比例的;(b)这个收益份额是与其家庭成员的个数成比例的。在假定(a)之下,人口中收人最低的那20%的家庭获得相当于国防开支的3.8%收益,而按假定(b),那20%的家庭获得相当于国防开支的14.6%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