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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 【本章提要】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税务的法律责任; 2、涉税犯罪; 3、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行政诉讼。重点内容掌握税务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内容。2
    • 3. 第三节 税务代理介绍有关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税务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 3
    • 4.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本节提要】 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其中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 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 4
    • 5. 【资料引证】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征管法》是全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管法新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税务部门的管理措施和执法手段增强了; 二是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增加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加大了; 三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5
    • 6.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凡由税务部门主管的税种的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都纳入其中。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征税收的征收管理,则依照法律、得政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 7. 一、税务登记。 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 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和停业、复业登记。 7
    • 8. 1、开业税务登记。 ①登记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是其他纳税人。 8
    • 9. ②登记的要求: 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时间是30日内:凡从事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③、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9
    • 10. 2、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①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生后,有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面关批准或者是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面关申报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0
    • 11. ②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1
    • 12.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 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12
    • 13. 二、账薄、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 账簿是纳税人用事连续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账簿按作用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账簿的书面声明。 凭证可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原始凭证; 另一类是记账凭证。 13
    • 14. 2、设置账簿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主管; 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 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主权、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按上述办法有困难的,可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等账簿 。14
    • 15. 3、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①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和机关备案。 ②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15
    • 16. 4、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16
    • 17.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17
    • 18.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 六十 讲主讲教师: 吴斌18
    • 19. 2、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4)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19
    • 20. 3、纳税申报的要求。 ①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 申报期限有两种: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二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
    • 21. ②纳税申报的内容要求。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D、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1
    • 22. ③纳税申报的方法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2
    • 23. 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的印制。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 23
    • 24.  3、发票的领购。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4
    • 25. 4、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5
    • 26. 5、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6
    • 27. 6、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享有以下职权: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提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27
    • 28.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⑥对被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⑦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⑧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付收据。 28
    • 29. 五、税款的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查账征收。 ②核定征收,具体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除上述几种主要征收方式外,还有委托征收、邮寄申报纳税等方式。 29
    • 30.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0
    • 31. 2、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1)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2)必须是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等条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责令限期缴纳,在纳税期之后或在责令期缴纳期限之后,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31
    • 32. (4)必须是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对在责令期限缴纳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依据,而不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2
    • 33. 3、税收强制执行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33
    • 34. 4、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对逾期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责令期限内有不履行义务迹象,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义务的全面、实际履行为目的。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前,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4
    • 35. (三)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纳税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延期纳税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纳税人客观上确有特殊困难;   ③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   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⑤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5
    • 36.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 六十一 讲主讲教师: 吴斌36
    • 37. (四)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37
    • 38. (五)税款的多退少补。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8
    • 39. (六)减税和免税。 39
    • 40. 六、税务检查制度 1、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40
    • 41. 2、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户账户权。   对上述检查权的内涵和内容应该掌握。 (2)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①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②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③特殊检查行为必须征得县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准。   ④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41
    • 42.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本节提要】 税务行政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税务的法律责任 2、涉税犯罪 3、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行政诉讼。 重点内容掌握税务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内容。 42
    • 43.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共有6条,其中主要内容有: 1、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3
    • 44.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44
    • 45. (3)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200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45
    • 46. 2、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46
    • 47. 3、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额在10000元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2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7
    • 48. 4、骗税行为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弄责任;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下的罚款。 48
    • 49. 5、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9
    • 50. 6、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50
    • 51. 二、涉税犯罪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1)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甸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迹象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按刑法规定,偷税罪的构成标准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偷税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   51
    • 52. 偷税罪的处罚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52
    • 53. (2)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由具备刑事责任能务、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抗税罪的处罚是: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53
    • 54. (3)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中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是: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54
    • 55. (4)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   骗以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是: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55
    • 56. 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伪造、出售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8)非法出售发票罪。 56
    • 57.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 六十二 讲主讲教师: 吴斌57
    • 58. 3、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只能税务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属于该范围犯罪的有两个罪名: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8
    • 59. 三、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主强制执行引起所争议,当事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59
    • 60.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和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0
    • 61.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含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销毁非法印刷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学员应掌握。 61
    • 62.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62
    • 63. 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事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征税以外的行为的,可以在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已选择复议的,不得同时向法院起诉,但经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起诉。   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对征税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对征税之外的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或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或自知道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63
    • 64. 4、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1)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作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理的情况,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64
    • 65. 5、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但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65
    • 66. 四、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66
    • 67. 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2、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的行为。   3、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衽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67
    • 68. 案例1某公司1999年8月份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当地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通知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给予处罚。公司负责人到税务机关,要求取消对该公司的处罚,理由是公司开业以来没有收入,根本就无法申报。请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68
    • 69. 答案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对该公司的行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9
    • 70. 案例2某公司于2000年8月6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经营并有收入,9月18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既未办理税务登记有未申报纳税。请问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70
    • 71. 答案2分析: 根据《征管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想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71
    • 72. 案例3某家具厂系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1日下午,该厂厂长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当日上午丢失一本普通发票的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对此,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表任何意见,也未作任何处理。同年5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对另一纳税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张购货发票是该厂开出的,对照发票号码,正是该厂声明作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反复核对证实,该厂1995年3月至5月做出的多笔生意都是用“丢失”发票开出的,开出的总金额为100 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请依据《税务法征管法》等法规分析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并请你指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误,错在哪里?对纳税人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 72
    • 73. [答案](1)该厂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偷税数额=100 000÷(1+6%)×6%=5 66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偷税数额不满10 000元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处5倍以下的罚款。 (3)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有错误。当该厂丢失发票后,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表任何意见,未作任何处理是不对的。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0 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所以,税务机关也有错误。 73
    • 74. 第三节 税务代理 【本节提要】 介绍有关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税务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 74
    • 75. 一、税务代理概述   1、税务代理的特性,主要有:公正性、社会性、知识性、专业性。   2、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自愿委托原则,依法代理原则,独立、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5
    • 76. 二、税务代理的内容 (一)税务代理人的认定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 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十项业务内容,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76
    • 77. 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1)自然终止;(2)人为终止。考生应重点掌握双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代理的情形。 77
    • 78.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78
    • 79.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注册税务师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3)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79
    • 80. (4)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80
    • 81. 3、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1
    • 82.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四种税款征收方式中较适合于城乡集市贸易的临时经营的课税。 A、 查帐征收; B、 查定征收; C、 定期定额征收;D、 查验征收    答案:(D )。    2、如纳税人能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纳税意识较强并设有专门办税人员的,应当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 A、查定征收   B、查账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  82
    • 83. 多项选择题 1、我国的税务登记分为、。 A.开业税务登记  B.变更税务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  D.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答案:( ABCD)。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等证件和资料。   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答案:( ABCD) 3、下列有关违反税法的犯罪中,其责任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自然人的有、。 A.逃避追缴欠税罪   B.偷税罪 C.抗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答案:( AB) 83
    • 84. 判断题 1、滞纳金并非一种处罚,而是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应缴纳的补偿。( )  参考答案:1、√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的,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参考答案:2、√ 3.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参考答案: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