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何谓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远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它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UCP500)进行操作。
银行信用(不同于托收)
特点:
1、开证行的明确保证:即在任何情况下,信用证都表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直接保证,并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独立的银行合同: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无关系或不受其约束”。
3、银行只处理单据:UCP500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即银行在处理单据时,仅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