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國際貿易條件
    • 2. 商品的品名品質 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數量 商品的包裝
    • 3. 商品的品名 :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條件。在合同中,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對某些商品還應注意選擇合适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國際上為了便于對商品的統計征稅時有共同的分類標准,早1950年,由聯合國經濟理事會發布了《國際貿易標准分類》(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貿易國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簽訂了《市魯塞爾海關商品分類目錄)(BTN)。 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錄分類在關稅和貿易、運輸中產生分歧,在上述兩個規則的基礎上,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制定了《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編碼制度)。該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國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該制度、目前各國的海關統計,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進行。所以,我國在采用商品名稱時,應与H.S.規定的品名相适應。
    • 4. 商品的品質品質是商品買賣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質約定,是買賣雙交接貨物的依据。通常用兩种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質。 A.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 規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如化學成份、長短粗細、含量等。 等級(Grade)。為買賣雙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況下可采用憑等級買賣: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規格,分成不同的等級,既簡化了品質表示,又易于比較优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規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規格描述,特別是一些土特產品,比如茶葉、水果等,可用雙方都認可的等級來表示品質。 標准(Standard)。商品的標准,是指標准化了的規格和等級。標准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業工會或有關國際組織制訂。公布了的標准經常需要修改變動。所以,當采用標准說明商品品質時,應注明采用標准的版本和年份。
    • 5. 商標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 某些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已久,品質优良穩定,知名度高,且品种單一,則往往可以其商標和牌名表示其品質。如可口可樂。 產地名稱(Name of Orogin)。如PPS/LCP等有同一牌號不同國家生產且品質有差異. 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對于結构性能复雜的商品,通常以說明書和圖樣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為買賣雙方認定的品質標准。   憑說明書和圖樣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質保証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 6. B.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种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种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种。 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制產品与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复制品交買方确認,經确認后即以該复制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据,這种經确認的复制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种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証机构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干份樣品加以封存,万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范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万一發生由于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 7. 品質條款中應寫明商品的名稱和規格、等級等,或說明樣品的編號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別采用文字說明或樣品或兩者兼用。 對某些商品還可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其品質有一定的机動幅度。常見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貨品質与樣品大体相等或其他類似條款。 對某些初級產品規定品質机動幅度,允許其品質指標在一定范圍內變動。 對工業制成品,可規定品質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 品質公差有些是國際公認的,有些則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對在机動幅度內的品質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單价計价,不再另作調整、但如果有些品質指標的變動,會給商品質量帶來實質性的變化,為了体現按質論价。也可在合同中訂立品質增減价條款。品質條款
    • 8. 商品的數量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a.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單位為千克和米。為歐洲大陸及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b.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國際標准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單位包括千克、米、秒。摩爾、坎德拉、安培和卡等七种。是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 c.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單位為榜和碼。為英聯邦國家所采用,而英國因加入歐盟,在一体化進程中已宣布放棄英制,采用公制。 d.美制(The U.S. System)。基本單位和英制相同,為磅和碼、但有個別派生單位不一致。如英制為長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積單位加侖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稱相同,大小不同。
    • 9. 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分成兩類: 一類是以度量衡制單位表示,包括重量、長度、面積、体積和容積。 另一類是以個數表示,包括約定成俗的一些個數單位,如打、羅、大羅以及訂有國際標准的某些商品的包裝單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 10.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根据一般商業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淨重 淨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淨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后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价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淨’(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淨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
    • 11. B. 公量 對干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准确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干淨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淨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
    • 12.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A.合同數量條款的作用 商品數量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 如賣方交貨數量大于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實際收取數量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于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之前補交,且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買方可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因而,正确訂立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 13. B.數量机動幅度 在實際業務中,對于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于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貨時,實際數量与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于這類交易,為了便于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証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証規定時,對于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
    • 14. 進出口商品的計价原則商品的价格,始終是交易磋商的核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正确掌握作价原則,選擇有利的計价貨幣,作好成本核算,是對外報价必須做好的工作。 進出商品的計价原則 在确定進出口商品价格時,國際市場行情和購銷意圖,是商品定价的最主要的依据。市場行情既反映了當前的价格水平,又反映了未來价格變動的趨勢。正确把握市場行情,才能以有利的价格條件成交。 我們在出口商品報价時,尤其應重視國際市場的价格、有些出口商采用低价作為競爭手段,導致被進口國有關企業指控‘傾銷’。對此,我們一方面應積极應訴,另一方面在報价時應充分重視市場价格水平。
    • 15. 國際貿易中,對于現匯貿易,應采用可兌換貨幣。因匯率的變動而變動,故而買賣雙方均應密切注意貨幣匯率的升降趨勢。選擇合适的貨幣,以減少由于匯率波動而帶來的風險。 通常,買賣雙方愿意選擇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計价貨幣。但在匯率不穩定的情況下,出口方傾向于選用”硬幣”,即幣值堅挺,匯率看漲的貨幣,而進口方則傾向于選用“軟幣”,即幣值疲軟,匯率看跌的貨幣。合同中采用何种貨幣要由雙方自愿協商決定。若采用的計价貨幣對其中一方不利,這一方應采取合适的保值措施,比如遠期外匯買賣,井應把所承擔的匯率風險考慮到貨价中去。 計价貨幣
    • 16. 在商品价格中,有時會包含佣金和折扣。 A.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指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 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對外報价時,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這种佣金稱之為‘暗佣”。如果在价格條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价中。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稱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而   佣金=含佣价-淨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淨价的關系: 含擁价=淨价∕1-擁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縮寫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 CFR西雅圖包含佣金2%,可寫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圖。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為2% 。 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后,再向中間商支付佣金。
    • 17.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賣方在原价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減讓。 使用折扣方式減讓价格,而不直接降低報价,使賣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給予買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銷手段、如數量折扣、清倉折扣、新產品的促銷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紐約減5%折扣。賣方在開具發票時,應標明折扣,并在總价中將折扣減去。
    • 18. 商品總是和一定的包裝聯系在一起的。有些包裝已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包裝更有其特殊的意義,是主要貿易條件之一。 按包裝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使用、促進銷售,并應符合銷售地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儲運和節省費用。 運輸包裝的類型 商品在運輸過程中,不一定都需要包裝。大宗顆粒狀或液態商品,如糧食、水泥、石油等,都采用散裝方式,即直接裝入運輸工具內運送,另外有一類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這种方式稱為裸裝,如車輛、鋼材、木材等。 運輸包裝的類型
    • 19. 絕大多數商品,在長途運輸過程中,需要進行運輸包裝,按其包裝方式,可分成單件包裝和集合包裝。 單件包裝,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作為一個計件單位的包裝。常用的有箱、包、桶、袋、簍、罐等。 集合包裝,是在單件包裝的基礎上,把若干單件組合成一件大包裝。以适應港口机械化作業的要求。集合包裝能更好地保護商品,提高裝卸效率,節省運輸費用。常見的集合包裝方式有托盤、集裝袋和集裝箱。
    • 20. 運輸包裝的標志,其主要作用是在儲運過程中識別貨物,合理操作、按其用途可分成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重量体積標志和產地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是一种識別標志。按國際標准化組織(ISO)的建議,包括四項內容;(l)收貨人名稱的英文縮寫或簡稱;(2)參考號,如訂單、發票或運單號碼;(3)目的地;(4)件號; 例如:
    • 21. 運輸標志在國際貿易中還有其特殊的作用。按《公約》規定, 在商品特定化以前,風險不轉移到買方承擔。而商品特定化最 常見的有效方式,是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明運輸標志。此外, 國際貿易主要采用的是憑單付款的方式,而主要的出口單据如 發票、提單、保險單上,都必須顯示出運輸標志。商品以集裝 箱方式運輸時,運輸標志可被集裝箱號碼和封口號碼取代。 指示性標志。是一种操作注意標志,以圖形和文字表達。如小心輕放、由此起吊、禁止翻滾等。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品標志,用以說明商品系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性貨物。以圖形及文字表達。對危險性貨物的包裝儲運,各國政府制訂有專門的法規,應嚴格遵照執行。 重量体積標志。運輸包裝外通常都標明包裝的体積和毛重,以方便儲運過程中安排裝卸作業和艙位。 產地標志、商品產地是海關統計和征稅的重要依据,由產地証說明。但一般在內外包裝上均注明產地,作為商品說明的一個重要內容。
    • 22. 關于中性包裝和定牌問題 a.中性包裝 指商品和內外包裝上均無生產國別和生產厂商名稱。這种中性包裝的做法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方式,在買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對于我國和其他國家訂有出口配額協定的商品,則應從嚴掌握,因為万一發生進口商將商品轉口至有關配額國,將對我國產生不利影響。出口商千万不能因圖一己之利而損害國家的聲譽和利益。
    • 23. b.定牌 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稱之為定牌生產。在國際或國內貿易中。 有許多大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和專業商店,在其經營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該店專有的商標和牌名,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關厂商定牌生產的。 在國際貿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標下標明產地,有的則不標明產地和生產厂商。后一种做法,稱為定牌中性。
    • 24. 条形码   1. 条形码概述   条形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宽窄且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相应的数字组成。它可以表示商品许多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输入电脑,从而判断出某件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品名规格、价格等一系列产品信息,大大提高商品管理效率。      2. 商品包装的两种条形码   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为适应多种需要,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用于商品包装的中要有两种,即UPC和EAN。这两种编码系统属同一类型,每个字符均由数条黑白相间的条纹组成,   中间有两条窄条纹向下伸出少许,将条形码分成左右两部分。这两种条形码虽然只能表示0到十个数字,但具有高度的查核能力,扫描操作简单可靠。
    • 25. (1)UPC条形码。UPC条形码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选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为基础而通过的。UPC码(Uniform Product Code)作为美、加产品统一的标识符号。   (2)EAN条形码。EAN条形码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 , EAN)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该协会于1977年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为止,使用EAN条形码的该协会成员国已有数十个,除欧洲外,亚洲许多国家也使用此码,我国于1991年7月参加该协会。      由于国际上存在这两种编码系统,因此,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 26. . 两种条形码的构成:   UPC和EAN两种条形码虽同属一个类型,但由于EAN码是在UPC码基础上形成的,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所以,在技术上EAN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可以阅读UPC系统的条码,而UPC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却不能阅读EAN码。该两种条形码的构成如下:   (1)UPC的构成。由11位数字的通用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第1位数字为编码系统字符;中间5位数字表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2)EAN码的构成。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EAN码的国别码由EAN总部分配管理。我国的国别代码为690。制造商号代码由EAN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分配管理。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企业代码。产品代码由制造商根据规定自己编制。
    • 27. 条形码的应用。      目前,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地区已经普遍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签。在这些国家在地区的超级市场中,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条形码识别系统,顾客选定商品后,售货员只要把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对着扫描阅读器,电子计算机就能自动查询售价并作收款累计。当把顾客选定商品的所有条形码都经过扫描后,计算机也就立即报出总价并把购物清单打印出来。这样,商店只需配备少量的售货员便能迅速、准确地完成结帐、收款等工作,既方便消费者,也为商店本身改善管理、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创造了条件。就批发、仓储运输部门而言,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商品分类、输送、查找、核对、情况汇总迅速、准确,能缩短商品流通和库内停留时间,减少商品损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符合国际规范的条形码,能在世界各国的商场内销售,出口厂商就有可能及时掌握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价格动态和其他有关信息,有利于不断改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因而可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商品流通的需求,限定在商品包装上必须印刷条形码标志,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条形码在国际包装上的应用已成为包装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