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国际贸易实务
    • 2. 导 论   一、本课程对象和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凡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二、国际贸易的特点  (一)    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  (二)    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 (三)    国际贸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 (四)    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 (五)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六)    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
    • 3. 三、 国际贸易 业务程序 (一)出口业务的一般程序 出口准备 市场调查 寻找交易对手 制定出口计划 组织货源 广告宣传 商标注册 出口洽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备货、报验 催证、审证、改证 租船订舱、托运 制单结汇 索赔
    • 4. (二)进口业务的程序 进口准备 市场调研 客户调研 进口审批 制定进口计划 进口洽商 询盘 发盘 比价和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申请开证 签订运输合同 办理保险 审单付款 报关接货 检查
    • 5. 四、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和国际商品交换过程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以便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经”,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
    • 6. 本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便: (一)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 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为了合理地选用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和正确履行合同与处理履约中的争议,外经贸人员对国际上通行的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必须深入了解。因此,贸易术语就成为本课程首先要阐述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 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契约自主”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规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条款,这就必须导致合同内容多样性。因此,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乃是本课程最基本的内容。
    • 7.   (三)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合同即告达成,一般地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包括邀请发盘、 发盘、 还盘和接受各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就应重合同、 守信用,各自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在履约过程中,环节很多,程序繁题,或一方违约,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可能引起争议或法律纠纷。因此,外经贸人员不仅要了解合同成立的法律步骤和履行合同的基本程序,而且还应了解如何处理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并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贸易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益日密切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方式、渠道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除传统的贸易方式外,还出现了融货物、技术、劳务和资本移动为一体的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除单边出口外,还包括包销、代理、寄售、展卖、商品期货、招标投标、拍卖、对销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介绍和阐述这些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作用、基本做法及其适用的场合,也属本课程内容一个重要的方面。
    • 8. 五、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要主演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三)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四)要把“学”和“用”结合起来
    • 9.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 10.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 掌握 ) (一)概念: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 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二)作用:       1. 贸易术语的产生能简化交易手续,加速交易进程,节约费用,促进成交。       2. 贸易术语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3. 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了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界限 4. 贸易是决定买卖合同的重要条件,合同采用哪种贸易术语,合同的性质就由此术语来决定,合同的名称就采用此术语的名称。 二 、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 了解 )
    • 11.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 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掌握 )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 规则、 先例和习惯做法。 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 掌握 ) 主要有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分别是: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 12. (三)《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包含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按不用类别分为E、F、C、D四组。E组只包括EXW一种贸易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括有FCA、 FAS和FOB三种术语,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 CIF、 CPT、 CIP四组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DDP。按照这些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
    • 13.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具体情况如下表: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 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 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B4. 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 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 交货凭证 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9. 核查 包装及标记 B9. 交货检验 A10. 其它义务 B10. 其它义务 注:A代表卖方义务;B代表买方义务
    • 14.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及作用( 了解 ) 1. 通用性。从区域上看,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而非少数国采用。 2.   稳定性。从时效看,国际贸易惯例将长久稳定延续,不因各国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所变动。 3.   效益性。从结果看,国际贸易惯例都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按惯例办事,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准强制性。从约束力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但它一旦被有关方面使用,就会对适用方具有约束力。
    • 15. 第三节  《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一、E组贸易术语( 掌握 ) EXW的全文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一)EXW术语的含义 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地点(即工厂、 工场、 仓库等)将未经出口清关并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即交付了货物。买方自己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并且自己承担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将货物从交货地运到目的输方式
    • 16.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A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 A2. 承担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3. 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凭证。 A4.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在何时何地将置于买方支配之下的充分通知。 A5.其他义务,应买方的请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进口及必要时经由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由交付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任何单据,或传输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另一经买方请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2.     买方义务 B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承担货物受领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3.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B4. 当买方有权决定交付货物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时,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才能依照买方的指示交付货物。 B5. 买方必须支付为取得卖方义务中的A5中所述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给予协助而产生的费用。
    • 17. (三)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2.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3.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二、 F组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 ) (一) FCA术语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 FCA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为完成交付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根据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 18.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A2. 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控制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4. 提供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A5. 卖方必须给买方关于货物已按规定交付的充分通知。如果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按规定接受交付货物,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A6. 其他义务,应买方的请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下卖方必须给予买方的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进口及必要时经由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由交付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任何单据或传输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另一经买方请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大信息。
    • 19. (1)         买方义务       (2)买方义务 B1 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 承运人的名称及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B2. 根据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B3. 承担货交承运人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 货物进口及经由他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B5. 买方必须给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告知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在必要时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付货物的日期或期间,以及在指定地向被指定人交付货物的具体地点,如果依情形需要时。 B6. 其他义务:支付卖方中A6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2)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的问题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的问题
    • 20. (二)FAS术语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1.           FAS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派的船边时完成交付,风险和费用也都以船边为界进行划分。 按通则的解释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 21.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A2. 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3.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4. 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A5. 其他义务:同FCA术语中的A6条款 (2)买方义务 B1. 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 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B2.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3.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4.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B5. 其他义务:同上
    • 22. 3.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对FAS的不同解释 (2) 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3) 要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 (三)FOB术语 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     FOB术语的含义 FOB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越过买方指派的船舷时,即完成交付,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通则的解释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 23. 2.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A2. 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A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4. 提交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A5. 其他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同前) (2)买方义务 B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 交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B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B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B4.接到装船通知后,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B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B6.其他义务,支付卖方A5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提供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 24. 3.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船舷为界”是风险划分界限,并不表示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2)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为了明确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装船费有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FOB的变形主包括以下几种: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倒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3)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 (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主要是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比较,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和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不同。
    • 25. 三、C组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 ) (一)    CIF术语 CIF的全文是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1.     CIF术语的含义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合同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及运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通则解释该术语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
    • 26.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签订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A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A3.负责办理水上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A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A6.其他义务:(同前) (2)买方义务 B1.接受卖方提供的全套合格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B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B3.负责货物到目的港后的卸货任务,支付卸货费 B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B5.其他义务:支付前A6中所产生的费用。
    • 27. 3․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 (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买卖双方在洽商CIF合同时,常在其 后附加一些条件,这样就产生了CIF 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②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承担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③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④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 按此次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合同货物叫给运输人取得提单,并将提单与其它有关证提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而无须保证到货。这种凭单交货的方式,即是象征性交货。
    • 28. (二) CFR术语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 CFR术语大的含义 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指定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按通则解释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CFR和CIF术语不同之处在于,按CFR价格成交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同CIF基本相同。 3.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3)CFR术语的变形:CIF在卸货费用上为避免纠纷产生了一些变形,同样适用于CFR
    • 29. (三)CPT术语 CPT术语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CPT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按通则解释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A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A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A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A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6.其他义务。(同前)
    • 30. (2) 买方义务 B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B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B4.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B5.其他义务。(同前) 2.  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2) 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3)CPT与CFR的异同点 相同点:①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②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并在价格构成中体现出来。 ③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不同点: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只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而CPT适合任何一种方式的运输。 ②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FR是以船舷为界,CPT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③CFR提交的运输单据只有海运提单,而CPT则因运输方式不同而需提交不同的单据。
    • 31.  (四) CIP术 语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CIP术语的含义 CIP术语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契约并支付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按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PT比较卖方义务中只多了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一条,而买方则少了这一点。   3.  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F与CIP的异同 相同点:①都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在价格构成中体现出来。 ②都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时交货,并不保证到货。 ③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不同点: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合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②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及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不同。
    • 32. 四、 D 组贸易术语(掌握) (一)  DAF术语 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1.DAF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进入相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按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A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A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A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A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 33. (2)买方义务 B1.接受买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B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 34. (二)DES术语 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1.DES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按通常的路线和惯常的方式运到指定目的港,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置于买方处置前的风险和费用。 按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 2.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的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A2.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A3.承担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A4.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费用。 A5.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和提货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6.其他义务:应买方的请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便买方取得为货物进口可能需要的由启运地/原产地签发的单据。
    • 35. (2)买方的义务 B1.接受单据,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B2.承担在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B3.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 办理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卸货费用。 B4.其他义务 2. 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共同做好货物交接工作 (2)  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 ① 合同的性质不同,CIF是“装运合同”,DES是“到达合同” ②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责任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不同。
    • 36. (三) DEQ术语 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1.DEQ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承担码头卸货费用。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码头交货的运输方式。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A1.签订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 并支付有关运费 A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 A3.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A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A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码头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 37. (2) 买方的义务 B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B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3) 注意DEQ与DES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在如何安排运输、保险及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等问题上,是相同的。 不同点:风险划分的界限,卸货费用的负担等不同。
    • 38. (四)  DDU术语 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1. DDU的含义 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不负责任何运输方式下的卸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支付在目的地进口的一切“关税”,如果进口地存在这些“关税”。 按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A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A2.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A3. 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 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A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A5.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约定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 39. (2)买方的义务 B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B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3.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 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 40. (五)    DDP术语 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1. DDP术语的含义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但不负责任何方式下的卸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支付目的地进口的任何“税费”(包括负责办理清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支付清关手续费、海关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如果这些地方需要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支付这些款项。 按通则解释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A1.订立将货物按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A2.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A3. 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A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A5.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提交提货单或买方为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6. 支付买方B3中产生的费用。
    • 41. (2)买方的义务 B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B3. 根据卖方的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3.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 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 其他注意事项
    • 42. 课后思考题: 1. 什么是贸易术语?它有哪些作用? 2.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其性质特点是什么? 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4.按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应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5.如何理解按FOB术语成交时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问题? 6.请找出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7.称CIF是到岸价对不对,为什么? 8.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9.请比较DES与CIF术语录的区别? 10. 请指出DDU与DDP的异同。 11.当买方要求卖方将货物交到进口国的内陆地点时,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
    • 43.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 量与包装
    • 44. (二)以说明表示品质 凡以文字、图形、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货物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 例如:中国出口的大豆的规格一般为: 含油量(Oil Content)最低(Min.)18% 水分(Moisture)最高(Max.) 15% 杂质(Admixture)最高(Max.) 1% 不完善粒(Imperfect Grains)最高(Max.) 9%
    • 45.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 列明商品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意义( 了解 )  1.在业务上的意义  2.在法律上的意义  二、  品名条款的内容( 掌握 )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三、 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了解)   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必须明确、具体  (二)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  (三)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四)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 46.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一、   质量的重要性(了解) (一)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提高商品质量的意义: 1. 商品品质是决定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因素 2. 商品品质对商品价格有着重要的作用 3.  商品品质直接影响商品的销路和生命力 4.商品质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 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国际性;(2)适应性;(3)创新性;(4)符合性;(5)时间性 2. 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不符合进口商品品质要求的,不应进口。 (2)质量标准要合适,不应太高,也不应太低。
    • 47.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掌握)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 1. 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亦称“回样”(Return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4)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 48.    3.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一方寄往国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以防日后交货时产生纠纷或在价格上吃亏。    (2)向外寄出原样(Original Sample)时,必须留存与原样品质一致的一份或数份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抽出部分商品,在提供样品时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双方共同加封。以防交货时复样有变。    (3) 进口时,要看对方的来样是否有不符合我国法律和风俗习 惯的文字和图形等,若有就不能接受。    (4)若“货”、“样”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的条文,以争取主动。
    • 49.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个等级的具体规格。 例如:鲜鸡蛋 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 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 in size Grade AA:60—65gm per egg Grade A: 55—60gm per egg Grade B: 50—55gm per egg Grade C: 45—50gm per egg Grade D: 40—45gm per egg
    • 50. 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或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工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例如:利福平(甲哌利福霉素)英国药典范1993年版 Rifampicin B.P.1993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1)  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 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或G.M.Q),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须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无该类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无市场交易可能,则由卖方承担责任。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货品,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 51.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主要是用在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对材料、性能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商品即使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不同,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 52. 5.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 Mark)是一种工业产权,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品牌(Brand)是反映一个企业或产品的标记,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在国际贸易中,在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产品,其品牌或商标也往往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便可凭牌名或商标来规定商品的质量, 与买方达成交易,这种方法即“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例如:梅林牌辣酱油 Maling Brand Worcestershire Sauce 红梅牌味精 90度或以上 Hongmei Brand Ve Tsin (Gourrmet Powder)90% & up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地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如”四川榨菜”、“嘉定大蒜”、“天津红小豆”等。
    • 53. 三、品质条款款的规定(掌握) 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商品质量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确认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总之,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方法: 1.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具体指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
    • 54.    3. 品质机动幅度 对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可另订一定品质机动幅度。它是指买方允许卖方所交货的质量指标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订法: (1) 规定一定的范围。指对某项商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 例如:藩茄酱 28/30浓缩度(Tomato Paste 28/30 Concentration) (2) 规定一定的极限。指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or 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or min) 例如:活黄鳝 每条75克以上(Live Yellow Eel 75g and up per piece) (3) 规定上下差异。即在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有时为了包装的需要,也可以订立一些灵活办法。 例如:灰鸭毛 含绒量 18% 允许上下1%(allowing 1% more or less) 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 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但有些商品为体现按质论价,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几种订立法: (1) 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中国芝麻油含油量为52%,实际交货的含油量高或低1%,价格相应增减1%。 (2) 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 55. (一)       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 (二)   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  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3.  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4.  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应由商品本身的特点或由以往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方法的惯例来决定。一般应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以免日后履约时产生纠纷。如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一)       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 (二)   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  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3.  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4.  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应由商品本身的特点或由以往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方法的惯例来决定。一般应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以免日后履约时产生纠纷。如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二) 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 (三) 规定  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动作 1.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3.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应由商品本身的特点或由以往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方法的惯例来决定。一般应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以免日后履约时产生纠纷。如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 56.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 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了解) 二、计量单位和计重方法(掌握) (一)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 57.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 按重量(Weight)计算。如克(gram)、盎司(ounce)、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磅(pound)和克拉(carat)等等。 (2) 按数量(Number)计算。如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袋(bag)和包(bale)等等。 (3) 按长度(Length)计算。如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 (4) 按面积(Area)计算。如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等。 (5) 按体积(Volume)计算。如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等。 (6) 按容积(Capacity)计算。如蒲士耳(bushel)、公升(litre)、加仑(gallon)等等。
    • 58. 2.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重量。   2.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外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对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常采用“以毛做净”(Gross for Net)。所谓“以毛做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 实际皮重(Actual Tare)。是包装材料经过称量后的实际重量。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对于材料和规格比较划一的商品包装, 任意抽出若干件包装材料求得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 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比较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被公认,可直按公认的重量计算。 (4) 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的皮重,而不需经过实际称量。
    • 59. 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指用科学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而含水成分又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等。其计算公式为: 公量 = 商品干净重 ×(1+公定回潮率)    = 商品净重 ×(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 (回潮率是水分与干量之比;公定回潮率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中水分与干量之比;实际回潮率是商品中实际水分与干量之比。) 4.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重量大致相等,即可根据件数推算出它的实际重量. 5.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的净净重。
    • 60.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重点掌握)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以及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并应明确采用何种度量衡制。 (二)规定数量条款时注意事项 1.对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②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③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④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① 国内的实际需要 ② 国内的支付能力 ③ 市场行情变化
    • 61. (三)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四)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一定幅度的条款。又称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一般有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采用后一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合同中如果未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一般按合同规定价格计算   
    • 62.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了解) 1.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2.包装可以保护商品。合理的包装不仅能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而且还可以方便货物的搬运和储存以及降低运输成本等。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良好的、精美的、方便的包装也便于消费,有些包装还可以复用,节约商品流通的费用。   3.包装有利于宣传商品、扩大销售。设计新颖、美观、适用的销售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还可以起到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宣传商品、吸引顾客、扩大销路等作用。商品的包装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水平和档次。   4.包装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合同的要件之一。
    • 63. 二、包装的种类(掌握) 按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一)运输包装(Packing for Shipment)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大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租;便于计数等。 1.运输包装的要求  (1) 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 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 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 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 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运输包装的分类    (1) 按包装方式划分,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 按包装造型划分,可分为箱、袋、包、桶和捆等    (3) 按包装材料划分。可分为纸制、金属、木制、麻制和玻璃制品包装等    (4) 按包装质地划分,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 包装程度划分,可分为全包装和局部包装
    • 64. 3.运输包装的标志(重点掌握)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这种标志又称“墨头”或“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目的地名称或代号;②收、发货人的代号;③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 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③目的地;④件号。 例如: ABC L/C 43145 LONDON PANAMA NO.101 VIA CRISTOBAL NO.30/1000 YH: YH: YH: LEC
    • 65. (2)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这种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标打警告性标志。  
    • 66. (二) 销售包装(Sales Packing)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或“小包装”(Small Packing),是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 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设计良好的销售包装,可以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应使出口商品销售包装的设计和制作符合下列要求: (1)    便于陈列展售 (2)    便于识别商品 (3)    便于携带和使用 (4)    应有艺术吸引力 (5)    符合销售国家和地区人们的宗教、风俗习惯。 2.销售包装的分类  根据商品的特性和形状而定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几种: (1)挂式包装;(2)堆叠式包装;(3)携带式包装;(4)易开式包装;(5)喷雾式包装;(6)配套式包装;(7)礼品式包装;(8)复用式包装。 3.销售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1) 包装的装潢画面 (2 ) 文字说明 (3) 条形码
    • 67. 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重点掌握)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二)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四、 包装条款的规定(了解) (一)包装条款的内容 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 (二)规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 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要求 2. 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明确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68. 课后思考题: 1.名词解释:商品品质、样品、FAQ、对等样品、 品质公差、净重、以毛作净、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标志 、中性包装、定牌   2.规定合同中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3.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4.在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有哪些?   5.如何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如何制订品质增减价条款?   6.为什么要在数量条款中加入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有哪些?   7.计算重量的方法有哪些?   8.包装有哪些作用?   9.包装的种类有哪些?对各类包装的要求是什么?   10.何谓运输标志?内容有哪些?   11.签订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内容有哪些?应注意哪些问题?
    • 69.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 70. 第一节 运输方式 一、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掌握) (一)海洋运输的特点 优点: 1.通过能力大;2.运量大;3.运费低 缺点: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 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②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 ④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叫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 71.   (2)班轮运输运费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的。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F=Fb(1+s)Q    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上固定停靠的基本港口,按运价表内对货物划分的等级所必须收取的基本费用。    附加费是指班轮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对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有下列几种:  ①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Weight Ton)计收运费,运价表用”W“表示。 ②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收,运价表中“M”表示。 ③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Val”表示。从价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 ⑤在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 ⑥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 val.” 表示。 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⑧临时议定价格 ,运价表中用“Open Rate”。
    • 72. 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下列几种:  ①超重附加费;②超长附加费;③选卸附加费;④直航附加费;⑤转船附加费;⑥港口附加费;⑦燃油附加费等等。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租船运输的方式有: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①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②来回航次租船;③连续航次租船;④包运合同。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3)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方式
    • 73. 定程租船运费包括:   (1)定程租船运费。其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运费率(Rate Freight ),即规定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同时并举规定按装船时的货物重量(Intaken Quantity)或按卸船时的货物重量(Delivered Quantity)来计算运费;另一种是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 ),即规定一笔整船运费,船东保证船舶能提供的载货重量和容积,不管租方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整船包价付费。   (2)定程租船的装卸费。主要有以下四种:①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称“班轮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 or Berth Terms);②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③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④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FIO),如规定由租方负担理舱费和平舱费则称“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IOST)。
    • 74. 二、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了解) (一)铁路运输的特点 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速的连续性,风险也较小,手续简单。 (二)铁路运输的方式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共同签署的有关协定,联合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任务。   2.国内铁路运输 三、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了解) (一)特点: 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但是,航空运输运费高,运量较小。
    • 75. (二)航空运输的方式   1.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 指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和目的站运输的飞机。   2.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指包租整架飞机或由几个发货人(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来运送货物。   3.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指航空货运公司把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每一货主货物要出具一份航空运单)组成一整批货物,用一份总运单(附分运单)整批发运到预定的目的地,由航空公司在那里的代理人收货、报关、分拨后交给实际收货人。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Air Express Service) 是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送急件,又被称为“桌到桌运输”(Desk to Desk Service).
    • 76. (三)航空运输的运价 航空运输货物的运价是指从启运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运价。运价一般是按重量或体积重量计算的而以两者中高者为准。 四、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和大陆桥运输 (一)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掌握) 指将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利用路、海、空及多式联运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1.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1)有利于提高装卸效率和加速船舶的周转。 (2)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 (3)有利于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 (4)有利于简化运手续费和便利货物运输。 (5)把传统单一运输串连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 77. 2.集装箱运输货物的托运方式 托运方式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货物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一个集装箱容积的75%或载重量的95%才可装一箱货。 (1)整箱货FCL(Full Container Load)。它是在海关监督下由货主在自己的仓库或工厂自行将货物装箱并加铅封,然后交给承运人。整箱货一般送到“堆场” (Container Yard,CY),是收集、分发、堆放、运转整箱货(包括空箱)的场所,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或其附近。 (2)拼箱货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它适用于小票货物,即货主的货物不够一个集装箱。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将货物交承运人,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货物的流向、性质和重量将分属于不同货主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而发运。拼箱货送到“集散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它是拼箱货物的集散场所。
    • 78. 3.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整箱装,整箱接”(FCL/FCL),是指承运人从起运地到目的地都是整箱交接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整箱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应该是各属一人。 (2)“整箱接,拆箱交” (FCL/LCL),指发货人是一个,但收货人则不止一个,故货到目的地后须拆箱分发。 (3)“拼箱接,整箱交”(LCL/FCL),也就是发货人不止一人,而收货人是一个。 (4)“拼箱交接”(LCL/LCL),在这种情况下,收发货均不止一个。 4.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集装箱海运运费是由船舶运费和一些有关的杂费所组成。有下列两种计费方法 (1)按件杂货基本费率加附加费 (2)按包箱费率。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①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②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③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
    • 79. (二)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了解)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6.必须进行一次保险,海、陆、空的保险都包括在内。
    • 80. (三)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了解)  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 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 现在已有三条路线: 1.西伯利亚大陆桥。是利用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为桥梁,把太平洋远东地区与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以及西欧大西洋口岸连接起来。 2.欧亚大陆桥。它东起我国连云港,经陇海线、兰新线,接北疆铁路,出阿拉山口,最 中抵达荷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等西欧主要港口。 3.北美大陆桥。它包括两条路线,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口岸至东部大西洋口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另一条是西部太平洋口岸至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
    • 81. 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掌握)   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笼统规定 (二)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3.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 82.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Port of shipment and Port of Destination)(掌握) 装运港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3.有时可以规定装卸区域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 (2)不应规定我国政策不允许的港口为装卸港 (3)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4)必须注意装卸港的运输和装卸条件 (5)不能接受指定码头或指定泊位装卸货物的条件 (6)如采用选择港口的规定,要注意各选择港口不宜太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 (7)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国家有同名概括的,还应加注港口所在地的位置。
    • 83.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1)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2)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掌握)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2.转运(Transhipment)是指海运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口转换其他船舶然后再驶往目的港。 四、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 )(掌握) 是指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反方发出的货物已装运的书面通知。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掌握) (一)装卸时间(Lay Time)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规定的时间,它一般是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 84.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 所谓日,是指午夜至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也就是日历日,以“日”表示装卸时间时,从装货或卸货开始到结素,整个经过的日数,就是总的装卸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论是实际不可能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还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应计为装卸时间。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这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不论港口习惯作业为几小时,均以累计24 小时为一个工作日。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 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的规定方法: 1.船舶到达港口即开始起算 2.船舶到达港口并且靠岸开始算 3.船方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
    • 85. (二)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三)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六、其他装运条款(了解) 在同美国进行贸易时,为了取得运费上的优待,可以采用OCP(Overland Common Points)条款。 OCP条款意为“内路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范围。
    • 86.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重点掌握)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2.提单的背面条款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风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 87.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 88.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Bearer)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2)装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 89. 5.从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1)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实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提单。 (2)略式或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提单背面无条款,而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 7.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 90. 8.其他种类提单 (1)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其中包括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CTB/L)和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2)舱面提单(On Deck B/L)。是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 (3)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4)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Pre-dated B/L)。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预借提单(Advanced B/L) 。由于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已经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顺利交单结汇,出口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但未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 91. 合同条 二、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了解)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三、铁路联运单据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正本和副本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陪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 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由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签发一份承云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次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它还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 92. 四、航空运单(Air Waybill)(了解)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五、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掌握)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1.从单据本身的作用和性质看,联运提单是一种海运提单,它具有三个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契约证明;物权凭证。谁持有了它,谁就拥有了货物的所有权,它可以经背书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不然,它虽然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契约的作用,但不一定是物权凭证,根据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中的规定,它可以可转让形式开立,也可以不可转让形式开立,可转让的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可转让的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它只能列明指定的收货人收货,而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 93.   2.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的范围看,联运提单适用于由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并且第一程一定是海运 。而多式联运单据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也可以用于不包括海运的联合运输。即多式联运单据包括联运提单。   3.从单据的签发人及其承担的责任上看,联运提单是由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签发的,作为承运人,他仅对第一程海上运输负责,当货物从第一程运输工具转装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他即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代表第二承运人向发货人负责。多式联运单据是由专门的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的,联合运输经营人可以自己承担联运中全部或部分的运输, 也可以自己不承担任何运输,全程均转委他人承担,但不论是否承担运输,他都必须以承运人的身份负责妥善完成运输,并负责赔偿货物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和损坏。 六、邮政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了解) 邮政收据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陪的依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邮寄证明(Cerfiticate of Posting)是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证实所寄发的单据或邮包确已寄出和作为邮寄日期和证明。 专递数据(Courier Receipt)是特快专递机构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签发的凭证。
    • 94. 课后思考题: 1.何谓班轮运输?其有哪些特点?  2.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和办法有哪些?  3.规定装运期的方法有哪些?应注意哪些问题?  4.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如何规定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5.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通常是如何规定的? 6.什么是滞期费和速谴费?为什么要规定滞期、速谴条款?  7.什么叫分批装运和转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有何规定?  8.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哪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9.提单有哪些种?通常使用的提单是什么?  10.什么是过期提单和倒签提单?  11.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有何区别? 12 .国际铁路联运单、航空运单和邮政收据的性质和作用各如何?
    • 95.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96.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货物运输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投保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则承保人负责对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投报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 一、海上风险、损失及费用(掌握) (一)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 97. (二)海上损失(Average)(重点掌握)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按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T.L),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部分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L)。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L)。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费用将超过该货物在实际完好状态时的价值。
    • 98.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的不同, 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第三,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或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由所有的获益方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ution)。
    • 99.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仅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第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让人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方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在赔付时,必须要求救助成功。一般称为“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
    • 100.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了解) 外来风险和损失(Extraneous risks and loss)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另一种是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 风险的类型风险种类 风险的内容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海啸、地震等。 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爆炸等。 外来风险一般原因: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 串味、受潮、钩损、包裂、锈损等。特殊原因: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关税等。
    • 101.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该条款的主要内容(1)责任范围,即承保险别;(2)除外责任;(3)责任起讫;(4)被保险人的义务;(5)索赔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条款包括下列险别: |—平安险 |—基本险—|—水渍险 | |—一切险 险别分类--|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 102.   一、基本险别(重点掌握)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投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博爱县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需在中途港口或避难港口停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而昌盛的特别费用。   7.由于共同海损所造成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103.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 水渍险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海运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104. (四)基本险的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规定的办法,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路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再内, 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以上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 105.   二、附加险(掌握)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共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保险公司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 对直接遭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杂、玷污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有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货物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
    • 106.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因气温突变或因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被钩损而引起的损失,并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10.锈损险(Risk of Rust)。对被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11.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装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在运输过程中,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107.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分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下列种: 1.战争险(War Risks)。是指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 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Waterborne)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2.罢工险(Strike Risks)。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其他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一样,采取“仓至仓”条款。
    • 108. 3.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s)。对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负责按全损赔偿。 5.舱面险(On Deck Risk)。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 6.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7.拒收险(Rejection Risk)。对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F.R.E.C)。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本保险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险责任终止起满30天为止。
    • 109.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了解)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它的责任范围除负责水渍险承保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dts)。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3.除外责任,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除包括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湿设备所造成腐烂的损失,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货物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引起的腐败和损失不负责任。 4.责任起讫: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与海洋运输货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基本相同。但是,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 110.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Woodoil Bulk)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散装通邮的短少、渗漏、沾污或变质的损失。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满15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 111.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的种类(了解)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了解) (一)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A)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方法 1.一般除外责任 其中包括:①归因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③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④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112.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主要 是指被保险人装船时已知该船实际经不起风浪或船员不合格等的不适航、不适货的情况。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B)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ICC(B)险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 ①火灾、爆炸; 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 ①共同海损牺牲;②抛货; ③浪击落海; ④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⑤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下列两点: 第一,在ICC(A)险中,恶意损害的风险被列为承保风险;而在ICC(B) 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却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ICC(A) 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子责任;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 113.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C)险具体承保风险如下: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在避难港卸货。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愿意所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 险完全相同。 (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止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1.罢工者、被破停工者或参与工潮的人员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了解)
    • 114. 第四节、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 邮包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了解) (一)陆运风险与损失   1.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段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以外事故; 2.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 3.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二)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此外,还有路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责任的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也有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 115. 二、空运货物保险(了解) (一)空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空运中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为难事故而被抛弃等。 (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三、邮包运输保险(了解) (一)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送,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和损失。 (二)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其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收件人,责任即终止
    • 116.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单证等事项。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掌握)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掌握) 三、保险险别的约定(掌握) 四、保险金额的约定(重点掌握)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是以 CIF(或CIP)货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保险加成”,来计算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 CIF(CIP)价 X(1 + 投保加成率) 如果原来货价为CFR(CPT),则需要把 CFR(CPT)转化为CIF(或CIP),这样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CFR(或CPT)价 保险金额==--------------------------- X(1+投保加成率) 1-(1+投保加成率)X 保险费率
    • 117. 如原来货价为FOB, 则: FOB+运费 保险金额 = ———————————— X(1+加成率) 1-(1+加成率)X 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赔偿权利的对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一般如下: 货物完好价值 - 受损后价值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 货物完好价值 五、保险单据的约定(掌握)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陪的主要依据。
    • 118.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承保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证明,是最为正规、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 (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只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即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先别、险别、保险金额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投保人的发票上,并加盖印戳,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的为准。 (四)预约保单(Open Policy)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它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预先签订的一份承保一段时期内发运的一切货物的总合同。合同中规定一段时期内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一经起运,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五)批单(Endorsement)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 119. 六、订立保险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了解) 1.明确保险单据形式。  2.明确投保险别。如需另加某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也应一并写明。  3.明确投保方。  4.明确投保加成率,如超过10%由此而产生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5.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  6.保险货币应与发票货币一致,以避免汇率风险。  7.明确保险单据形式。 七、保险索赔(Insurance Claim)(掌握) 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称为保险索赔。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在保险索赔时效内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并申请检验。因为一经通知,即说明索赔行为已开始,从而可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就不再受理,中国保险条款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 120.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证件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并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索赔时,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须提供其他单证:保险单据;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货损货差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证件;海事报告摘录;所赔清单。 5.做好委付(Abandonment)工作 在推定全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委付通知,将保险标的物的残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就认为被保险人准备保留标的残余部分的所有权,只给予部分损失赔偿。
    • 121. 6.代位追偿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或称代位权。其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同时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7.注意免赔率 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在一定比率内不负赔偿责任。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因为这些货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或在装运作业中,必然会发生损失,是正常现象,而非偶然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是“不计免赔率”(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O.P.),是指货物受损后,不论程度多少,损失多少赔多少,但保险费率较高。    二是规定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之分。如果损失没有超过免赔率,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过免赔率,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赔偿,绝对免赔率则要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 122. 课后思考题:  1.名词解释:货物运输保险、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批单、代位权    2.何谓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它与单独海损 有何区别?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5.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有哪些险别?这些险别的责任范和除外责任有哪些? 6.采用 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说出理由?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8.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规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9.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做好保险索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