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 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掌握 )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 规则、 先例和习惯做法。
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 掌握 )
主要有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分别是: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12. (三)《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包含13种术语,并将这13种术语按不用类别分为E、F、C、D四组。E组只包括EXW一种贸易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括有FCA、 FAS和FOB三种术语,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 CIF、 CPT、 CIP四组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DDP。按照这些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
47.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掌握)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
1. 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亦称“回样”(Return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4)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48. 3.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一方寄往国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以防日后交货时产生纠纷或在价格上吃亏。
(2)向外寄出原样(Original Sample)时,必须留存与原样品质一致的一份或数份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抽出部分商品,在提供样品时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双方共同加封。以防交货时复样有变。
(3) 进口时,要看对方的来样是否有不符合我国法律和风俗习 惯的文字和图形等,若有就不能接受。
(4)若“货”、“样”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的条文,以争取主动。
49.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个等级的具体规格。
例如:鲜鸡蛋 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 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 in size
Grade AA:60—65gm per egg
Grade A: 55—60gm per egg
Grade B: 50—55gm per egg
Grade C: 45—50gm per egg
Grade D: 40—45gm per egg
50. 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或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工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例如:利福平(甲哌利福霉素)英国药典范1993年版
Rifampicin B.P.1993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或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1) 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 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或G.M.Q),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须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无该类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无市场交易可能,则由卖方承担责任。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货品,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51.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主要是用在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对材料、性能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商品即使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不同,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2. 5.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 Mark)是一种工业产权,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品牌(Brand)是反映一个企业或产品的标记,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在国际贸易中,在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产品,其品牌或商标也往往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便可凭牌名或商标来规定商品的质量, 与买方达成交易,这种方法即“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例如:梅林牌辣酱油 Maling Brand Worcestershire Sauce
红梅牌味精 90度或以上
Hongmei Brand Ve Tsin (Gourrmet Powder)90% & up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地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如”四川榨菜”、“嘉定大蒜”、“天津红小豆”等。
60.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重点掌握)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以及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并应明确采用何种度量衡制。
(二)规定数量条款时注意事项
1.对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②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③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④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① 国内的实际需要
② 国内的支付能力
③ 市场行情变化
61. (三)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四)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一定幅度的条款。又称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一般有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采用后一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合同中如果未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一般按合同规定价格计算
70. 第一节 运输方式
一、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掌握)
(一)海洋运输的特点
优点: 1.通过能力大;2.运量大;3.运费低
缺点: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 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②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 ④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叫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71. (2)班轮运输运费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的。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F=Fb(1+s)Q
基本运费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上固定停靠的基本港口,按运价表内对货物划分的等级所必须收取的基本费用。
附加费是指班轮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对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有下列几种:
①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Weight Ton)计收运费,运价表用”W“表示。
②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收,运价表中“M”表示。
③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④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Val”表示。从价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
⑤在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
⑥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 val.” 表示。
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⑧临时议定价格 ,运价表中用“Open Rate”。
72. 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下列几种:
①超重附加费;②超长附加费;③选卸附加费;④直航附加费;⑤转船附加费;⑥港口附加费;⑦燃油附加费等等。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租船运输的方式有: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①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②来回航次租船;③连续航次租船;④包运合同。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3)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方式
73. 定程租船运费包括:
(1)定程租船运费。其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运费率(Rate Freight ),即规定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同时并举规定按装船时的货物重量(Intaken Quantity)或按卸船时的货物重量(Delivered Quantity)来计算运费;另一种是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 ),即规定一笔整船运费,船东保证船舶能提供的载货重量和容积,不管租方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整船包价付费。
(2)定程租船的装卸费。主要有以下四种:①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称“班轮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 or Berth Terms);②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③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④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FIO),如规定由租方负担理舱费和平舱费则称“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IOST)。
78. 3.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整箱装,整箱接”(FCL/FCL),是指承运人从起运地到目的地都是整箱交接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整箱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应该是各属一人。
(2)“整箱接,拆箱交” (FCL/LCL),指发货人是一个,但收货人则不止一个,故货到目的地后须拆箱分发。
(3)“拼箱接,整箱交”(LCL/FCL),也就是发货人不止一人,而收货人是一个。
(4)“拼箱交接”(LCL/LCL),在这种情况下,收发货均不止一个。
4.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集装箱海运运费是由船舶运费和一些有关的杂费所组成。有下列两种计费方法
(1)按件杂货基本费率加附加费
(2)按包箱费率。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①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②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③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
84.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
所谓日,是指午夜至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也就是日历日,以“日”表示装卸时间时,从装货或卸货开始到结素,整个经过的日数,就是总的装卸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论是实际不可能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还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应计为装卸时间。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这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不论港口习惯作业为几小时,均以累计24
小时为一个工作日。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
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的规定方法:
1.船舶到达港口即开始起算
2.船舶到达港口并且靠岸开始算
3.船方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
103.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
水渍险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海运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04. (四)基本险的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规定的办法,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路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再内, 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以上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105. 二、附加险(掌握)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共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保险公司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 对直接遭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杂、玷污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有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货物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
106.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因气温突变或因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被钩损而引起的损失,并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10.锈损险(Risk of Rust)。对被保险的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11.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装运或装卸不慎,致使包装破裂所造成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在运输过程中,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15. 二、空运货物保险(了解)
(一)空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空运中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为难事故而被抛弃等。
(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三、邮包运输保险(了解)
(一)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送,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和损失。
(二)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其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收件人,责任即终止
121. 6.代位追偿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或称代位权。其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同时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7.注意免赔率
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在一定比率内不负赔偿责任。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因为这些货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或在装运作业中,必然会发生损失,是正常现象,而非偶然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是“不计免赔率”(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O.P.),是指货物受损后,不论程度多少,损失多少赔多少,但保险费率较高。
二是规定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之分。如果损失没有超过免赔率,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过免赔率,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赔偿,绝对免赔率则要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