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保险学》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  第五章      财产保险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 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9.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0. 第五章第一节 回顾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1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1.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1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2. 一、补偿原则(一)含义 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1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3. 一、补偿原则(一)含义 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1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4. 一、补偿原则(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 《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5. 二、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代位原则包括 代位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1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6. (一)代位求偿权1、含义 2、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4、一个例外1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7. 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8. 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9.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0.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2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1. 4、一个例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2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2. (二)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2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3. 三、分摊原则(一)含义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2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4. (一)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公平的原则。2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5.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2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6.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4、一个说明2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7. 1、比例责任制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 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甲赔=(11/11+3)*5=3.929万元; 乙赔=(3/11+3)*5=1.071万元。2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8. 2、限额责任制该方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公司在无他保的情况下,独自应负的赔款比例来分摊的。 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金额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甲赔=(5/5+3)*5=3.125万元; 乙赔=(3/5+3)*5=1.875万元。2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9. 3、顺序责任制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举例说明: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保。乙公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乙赔=3万元; 甲赔=2万元。2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0. 4、一个说明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即,如果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按照比例责任制进行重复保险的分摊。3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1. 第五章第二节 回顾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3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2.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货物运输保险 五、责任保险3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3. 一、企业财产保险 与家庭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3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4. (一)企业财产保险1、含义 2、保险责任 3、保险期限3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5. 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 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不保财产3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6.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 (1)基本责任 (2)责任免除 (3)特约责任3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7. (1)基本责任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火灾 爆炸(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雷击(直接雷击、感应雷击)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以及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3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8. (2)责任免除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各种间接损失 被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等等3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9. (3)特约责任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风险。 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 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3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0.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保。 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4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1. (二)家庭财产保险1、含义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 4、保险理赔 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4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2. 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4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3.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确定。 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 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 所以,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4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4.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分项列明,一般分为 房屋及附属设备 室内家庭财产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等4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5.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4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6. 4、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不采取比例分摊的办法。4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7. 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交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 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4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8.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 1、含义 2、第三者责任险 3、保险期限4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9. 1、建筑工程保险的含义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 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损失。4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0. 2、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这可以是建工险的附加险 承保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1. 3、建工险的保险期限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发生效力,直至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完毕时终止。 最晚终止日期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5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2. (二)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工险的姐妹险种。 主要承保机器和设备在装置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及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5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3. 三、运输工具保险(一)含义 (二)机动车辆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飞机保险 5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4. (一)运输工具保险的含义是指以载人或载货或从事某种交通作业的工具为保险标的,承保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运输工具所有者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种类划分,运输工具保险可分为 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5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5. (二)机动车辆保险1、保险责任 2、保险期限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4、免赔额规定 5、无赔款优待 6、附加险5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6. 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别。 (1)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事故(其中,碰撞是最主要的) 自然灾害 施救和保护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5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7. 2、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自保单载明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24时止。5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8. 3、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1)车损险的保险金额 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5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9. 4、机动车辆保险的免赔额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5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0. 5、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1)优待条件 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保险期内无赔款 上年度投保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保险到期办理续保 (2)优待标准 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费的10%6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1. 6、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1、全车盗抢险 2、车上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5、玻璃单独破碎险 6、车辆停驶损失险 7、自燃损失险 8、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9、不计免赔率特约险6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2. (三)船舶保险1、含义 2、保险责任 3、保险期限6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3. 1、船舶保险的含义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两大类: 国内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6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4. 1、船舶保险的含义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 (1)船舶的物质损失 这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2)船舶的有关利益 指船舶本身物质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 如,运费、租金、营运费用、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等 (3)对第三者的责任 由于船舶引起的需要在经济上进行赔偿的责任,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责任、清除航道、打捞沉船等。6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5. 2、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基本险别。 全损险只负责船舶的全部损失 一切险负责船舶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6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6. 2、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切险项下保险责任包括: (1)一般风险(海上风险、火灾爆炸等) (2)碰撞责任 (3)施救费用 (4)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的牺牲或额外支付的特殊费用。6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7. 3、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航次保险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6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8. (四)飞机保险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飞机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1)飞机机身保险 (2)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3)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2、附加险 (1)飞机战争、劫持险 (2)飞机承运人货物责任险6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9. (四)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 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包括机身险保险费率和责任险保险费率 飞机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由航空公司自负一部分责任6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0. 四、货物运输保险(一)含义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7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1.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一种保险。 在我国现阶段,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他货物运输险种的基础 本部分主要介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7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2.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1、基本险 2、附加险7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3. 1、基本险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基本险包括: (1)平安险 (2)水渍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7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4.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3)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罢工险7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5. 五、责任保险(一)含义 (二)产品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 (四)雇主责任保险 (五)职业责任保险7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6. (一)责任保险的含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律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 主要包括: 第三者责任保险(已在相关险种中介绍了) 产品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7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7. (二)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7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8. (三)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各类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7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9. (三)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1、场所责任保险 旅馆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机场责任保险等 2、承包人责任保险 3、承运人责任保险 4、个人责任保险7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0. (四)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雇主根据劳工赔偿法等法令对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多以雇主与其雇员的雇佣合同中规定的雇主的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8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1. (五)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设计人员、美容师等。8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2. 第五章第三节 回顾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货物运输保险 五、责任保险8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3. 第五章财产保险 复习题1、财产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2、请说明“补偿原则”的具体含义。 3、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4、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哪些?请举例说明它们的计算方法。 5、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哪三类? 6、什么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7、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是如何规定的? 8、什么是职业责任保险?请举一个职业责任保险的简单例子。8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