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ISO 9001:2000 品 質 管 理 體 系1
    • 2.   ISO(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國際標準組係一諸國家標準機構(ISO 會員國)的全球性聯盟。國際標準的準備工作按例由ISO技術委員會進行。 任一會員國對某個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的主題具興趣者皆有權利參加該委員會。 某些與ISO組織有聯繫的官方或非官方國際組織亦參與此工作。ISO組織與國際電工協會(IEC)在電工標準化的所有事務上有著密切的合作。   國際標準係依據ISO/IEC指示第3部份的規定所擬定。   技術委員會所採用的國際標準草案須傳遞至各會員國投票,並需要至少75%的會員國投票贊成方得發行出版。  前言2
    • 3. 值得留意的是本國際標準的某些要件可能有著作權。ISO組織將不負責對該任一或全部的著作權加以識別。   ISO 9001標準係由ISO TC/176品質管理及品質保證技術委員會,SC2附屬品質系統委員會所編定。   ISO 9001標準第3版將取消與取代第2版的ISO 9001:1994、ISO 9002:1994與ISO 9003:1994。 此構成這些文件一項技術性的修正。原先使用ISO 9002與ISO 9003標準的組織使用此國際標準時,可藉由條款1.2排除某些特定的要求。   ISO 9001標準的名稱已在本版中修改,且不再包括〝品質保證〞一詞。 這反映了本版ISO 9001標準所規定的品質管理系統要求,除了產品的品質保證外,亦致力於提高顧客滿意的事實。 本國際標準附錄A及B僅供參考。 3
    • 4. 簡介 0.1 概述 品質管理系統的的採用應是組織的一項策略性的決定。 一個組織之品質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施受到各種需求、特定的目標、所提供的產品、所使用的流程及其組織規模與架構所影響。本國際標準並無暗示品質管理系統架構或文件一致性的意圖。   本標準所訂定之品質管理系統要求與產品的要求是互補的。〝備註〞的資訊係作為瞭解或澄清相關要求的指引。   本國際標準可供內部與外部團體包括驗證機構使用以評鑑組織符合顧客、法規與組織本身要求的能力。   在本國際標準修訂期間,ISO 9000與ISO 9004中所提及的品質管理原則已被納入予以考量。 4
    • 5. 0.2 流程方法 當發展、實施與改善品質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時,本國際標準鼓勵採用流程方法,藉由足顧客需求以提高顧客滿意。   為了其有效運作,組織必須鑑別與管理無數連結的活動。一項運用資源與管理使得輸入轉換成輸出的活動,可被視為一個流程。通常一個流程的輸出可直接形成下一個流程的輸入。   組織入系統流程的應用與諸流程的鑑別、相互關係及其管理可稱之為〝流程方法(process approach)〞。   流程方法有利於連續管制系統內諸流程中個別流程間的連結、組合與相互關係。 當流程方法使用於品質管理系統內時,其強調的重點是: a) 瞭解與達成各項要求; b) 考量流程附加價值的需求; c ) 獲得流程績效與有效性的成果; d) 以目標量測作為基礎之流程的持續改善。 5
    • 6. 圖1所示之品質管理系統流程模式係以圖解說明條款4到8之流程的連結。此圖顯示在界定輸入之要求中,顧客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不論組織是否符合顧客需求,顧客滿意度的監控需要對顧客感覺的相關資訊加以評估。圖1所示的模式包含本國際標準的全部要求,但並未顯示細部階層的流程。   備註 此外,已知的〝計劃 - 執行 - 查核 - 改善〞 (PDCA, Plan-Do-Check-Action)方法可應用於所有的流程。 PDCA 可以簡單地描述如下:   計劃:依照顧客需求與組織政策,建立交付成果所需要的各項目標與流程。   執行:執行這些流程。   查核:針對產品的政策、目標與要求,監控及量測各項流程與產品,以及報告其成果。   改善:採行措施以持續改善流程績效。 6
    • 7. 品質管理系統持續改善 Continual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ustomer Requirements 顧 客 需 求 Customer Satisfaction 顧 客 滿 意管理責任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資源管理 Resource management 量測、分析、改善Measurement,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產品實現 Product realization 產 品Product 輸出Value-adding activities(附加價值活動) Information flow(資訊流程) 圖1 - 品質管理系統流程模式 Figure 1 - Model of a process-based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輸入7
    • 8. 0.3 與ISO 9004的關係 現行版本的ISO 9001與ISO 9004標準被發展為彼此配對的品質管理系統標準。 這兩個國際標準被設計成相互搭配,但也可個別使用。 雖然這兩個國際標準有不同的範圍,但它們有相似的架構以便於成對使用。ISO 9001規定一個可供組織內部運作、驗證或契約目的使用的品質管理系統。 其重點在品質管理系統達成顧客需求的有效性。   ISO 9004在品質管理系統的目標方面,尤其對一個組織全面績效、效率及其有效性的持續改善比ISO 9001給予更廣泛的指引。 如果最高管理階層希望超越ISO 9001的要求,追求組織績效的持續改善,則建議以ISO 9004為組織的指導綱要。 然而它並無為了驗證或契約目的之意圖。 0.4 與其他管理系統的相容性 為了使用者的利益,本國際標準已結合ISO 14001:1996,加強兩標準間的相容性。本國際標準未含其他管理系統的特定要求,例如環境管理、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或風險管理。 然而,本國際標準使組織能夠整合其品質管理系統與相關管理系統的要求。 組織可以沿用其現有的管理系統,以建立一個符合本國際標準要求的品質管理系統。 8
    • 9. 品質管理系統 – 要求 1 範圍   1.1 概述 本國際標準規定一個組織的品質管理系統: a) 需要展現其能力,以持續提供滿足顧客及適用法 規所要求的產品。 b)   藉系統的有效運作,包括系統中持續改善之諸流程,及符合顧客與適用法規要求的保證,以提高顧客滿意為目的。   備註 本國際標準內, 〝產品〞一詞僅適用於針對顧客或顧客所要求的產品。   1.2 適用性 本國際標準所有要求是一般性的,旨在適合所有組織,而無關其型態、規模及所提供的產品。   因組織與其產品的特性,凡本國際標準的任何要求不能適用時,可考量排除。當決定排除時,除非該排除限於第七章的條款要求,否則不得宣稱符合本國際標準。並且該排除不得影響組織的能力或責任,以提供滿足顧客及適用法規要求的產品。 9
    • 10. 2.參考標準 本國際標準各項規定係由下列標準文件之內文包含各項條款所構成。 就有註明參考日期者,隨後的修改或改版,則該版次不再適用。 然而對認同本國際標準的組織,鼓勵其探求應用如下所示最新版次標準的可能性。 就無註明參考日期者,則應參考使用最新版次的標準文件。 ISO與IEC會員維持最新有效國際標準的登錄清冊。   ISO 9000:2000,品質管理系統—綱要與辭彙。   3.辭彙與定義 本國際標準使用的辭彙與定義參閱ISO 9000。 本版次ISO 9001內描述供應鏈所用的辭彙已被改變如下,以反映現代所使用的辭彙:供應商 --------> 組 織 --------> 顧 客 本國際標以 〝組織 〞一詞取代ISO 9001:1994所用的 〝供應商 〞;以〝供應商 〞一詞取代〝分包商 〞。   本國際標準內所述“產品”一詞,也可表示為“服務”的意思。 10
    • 11. 1.以顧客為中心 組織依存於其顧客,因此組織應理解顧客當前的和未來的需求,滿足顧客要求並 爭取超越顧客期望. 2.領導作用 領導者確立組織統一的宗旨、方向,他們應當創造並保持使員工能充分參與實 現組織目標的內部環境. 3.全員參與 各級人員是組織之本只有他們的充分參與,才能使他們的才幹為組織帶來收益. 4.過程方法 將活動和相關資源作為過程進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結果. 八項質量管理原則11
    • 12. 5.以系統方法管理 將相互關聯的過程作為系統加以識別、理解和管理,有助於組織提高實現 目標的有效性和效率. 6.持續改進 持續改進總體業績應當是組織的一個永恆目標. 7.基於事實的決策方法 有效決策是建立在數據和信息分析的基礎上. 8.互利的供方關係 通過互利的關係,增強組織及其供方創造價值的能力.組織與供方是相互依 存的、互利的關係,可增強雙方創造價值的能力. 八項質量管理原則12
    • 13. 4.品質管理系統 4.1 一般要求 組織應依本國際標準之要求,建立、文件化、實施與維持一個品質管理系統及持續改善其成效。 組織應: a) 鑑別組織內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流程及其適用性(參閱1.2), b) 決定這些流程的順序及其相互關係, c) 決定所需的標準與方法,以確保這些流程的運作及管制是有效的, d) 確保所需資源與資訊的取得,以支援這些流程的運作與監控, e) 監控、量測及分析這些流程, f) 執行所需的措施以達成這些流程所計畫的結果及其持續改善。 組織應依本國際標準要求管理這些流程。 當組織選擇將任何影響產品符合要求的流程外包時,組織應確保此等流程的管制。 此等外包流程的管制應在品質管理系統內被鑑別。   備註 上述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流程應包括管理活動、資源提供、產品實現及量測的各項流程。 13
    • 14. 4.2 文件化要求 4.2.1 概述 品質管理系統文件應包含: a) 文件化說明的一項品質政策與諸品質目標, b) 一份品質手冊, c) 本國際標準所需的文件化程序,  d) 組織確保其流程有效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的文件, e) 本國際標準所要求的品質紀錄。   備註1 當“文件化程序”一詞出現本國際標準中時,其意指程序被建立、文件化、實施與維持。   備註2 每個組織的品質管理系統文件化的程度可能各有不同,歸因於: (a)組織的規模及活動的類型, (b)流程的複雜性及其相互關係, (c)人員的勝任能力。 備註3 文件化可為任何格式或型態媒體。 14
    • 15. 4.2.2 品質手冊 組織應建立與維持一份品質手冊,其包含: (a) 品質管理系統的範圍,包括任何排除的細節與理由(參閱1.2), (b) 針對品質管理系統所建立或可參照的文件化程序, (c) 品質管理系統諸流程間相互關的一項描述。   4.2.3 文件的管制 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文件應予管制。 品質紀錄為一種特別型態的文件且應依條款4.2.4的要求加以管制。 一份文件化程序應被建立以界定所需的管制: a) 文件發行前核准其適切性, b) 需要時審查及更新並且再核准文件, c) 確保文件的變更及現行版本狀態被鑑別, d) 確保使用地點具有相關版本的適當文件便於取用, e)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 f) 確保外部文件原稿被鑑別且管制其分發, g) 預防作廢文件被誤用,假如因任何目的而留存時,對其加以適當的鑑別。 4.2.4 品質紀錄的管制 品質紀錄應被建立及維持以提供符合各項要求及品質管理系統有效運作的證明。 品質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及取用。 一份文件化的程序應被建立以界定品質紀錄的鑑別、儲存、保護、取用、保存期限及廢棄處置所需的管制。 15
    • 16. 5. 管理責任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階層應提供下列對品質管理系統發展與執行及持續改善其有效性之承諾的證明: a) 在組織內傳達符合顧客及法令規章要求的重要性, b) 建立品質政策, c) 確保各項品質目標被建立, d) 實施管理審查, e) 確保資源的取得。   5.2 顧客導向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顧客需求被決定並達成提高顧客滿意的目標。(參閱7.2.1與8.2.1) 16
    • 17. 5.3 品質政策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品質政策: a) 適合於組織的目的, b) 包含符合要求及持續改善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的承諾, c) 提供一個建立及審查品質相標的機制, d) 在組織中被傳達及瞭解, e) 被審查其持續適切性。   5.4 規劃   5.4.1 品質目標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包括所需符合之產品需求[參閱7.1a]的各項品質目標於組織內相關職能與階層被建立。 各項品質目標應可被量測且與品質政策一致。   5.4.2 品質管理系統規劃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 a) 品質管理系統規劃被執行以符合條款4.1及各項品質目標的要求, b) 當規劃及實施品質管理系統變更時,品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仍得以維持。 17
    • 18. 5.5 責任、授權與溝通   5.5.1 責任與授權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組織內責任與授權被界定及溝通。   5.5.2 管理代表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管理階層中之一員,在不受其他責任影響下,其應有的責任與授權包括: a) 確保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各項流程被建立、實施與維持, b) 向最高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管理系統的執行成效及任何改善的需求, c) 確保組織全員對顧客需求認知的提升。   備註 一位管理代表的責任可包括相關品質管理系統與外界團體的聯繫事務。   5.5.3 內部溝通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適當的溝通流程在組織中被建立, 並就品質管理系統的有效性進行溝通。 18
    • 19. 5.6 管理審查   5.6.1 概述 最高管理階層在每隔計劃的期間內應審查組織的品質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適切、正確及有效性。 審查應包括評定改善的機會及品質管理系統包含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變更的需求。   管理審查本紀錄應予維持(參閱4.2.4)。 19
    • 20. 5.6.2 審查輸入 管理審查輸入的資訊應包括: a) 稽核的結果, b) 顧客回饋, c) 流程績效及產品符合性, d) 各項預防與矯正行動的狀態, e) 先前管理審查的跟催措施, f) 可能影響品質管理系統的變更, g) 改善的建議。   5.6.3 審查輸出 管理審查輸出應包括下列相關的任何決策與措施: a) 品質管理系統及其流程有效性的改善, b) 與顧客需求相關之產品的改善, c) 資源需求。 20
    • 21. 6. 資源管理 6.1 資源的提供 組織應決定及提供所需的資源:   a) 以實施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及持續改善其有效性, b) 藉由符合顧客需求,以提昇顧客滿意。   6.2 人力資源   6.2.1 概述 基於其適當的教育、訓練、技藝及經驗,執行影響產品品質工作的人員應勝任其工作。   21
    • 22. 6.2.2 勝任、認知及訓練 組織應: a) 決定執行影響產品品質工作的人員所需的勝任能力, b) 提供訓練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滿足這些需求, c) 評估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d) 確保員工認知他們的作業與如何貢獻自己以達成品質目標的關連性與重要性, e) 維持教育、訓練、技藝與經驗的適當紀錄(參閱4.2.4)。   6.3 設施 組織應決定、提供和維持達成產品合格所需的設施,可行時設施包括: a) 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設施, b) 流程設備(含硬體與軟體), c) 支援服務(如運輸或通訊)。   6.4 工作環境 組織應決定及管理達成符合產品需求所需的工作環境。 22
    • 23. 7. 產品實現 7.1 產品實現的規劃 組織應規劃及發展產品實現所需的流程。 產品實現的規劃應與品質管理系統其他流程的要求一致(參閱4.1)。 適當時,組織在規劃產品實現時應決定下列: a) 產品的品質目標與需求; b) 流程、文件之建立的需求與提供產特定的資源; c) 產品所需特定的驗證、確認、監控、檢驗與測試活動,以及產品的允收標準; d) 提供證明各項實現流程及其產品結果符合要求所需的品質紀錄(參閱4.2.4)。   規劃的出式應適合於組織運作的方法。   備註1一份文件明確說明品質管理系統的流程(含產品實現流程)及運用在特定 產品、專案或合約的資源,可稱之為品質計劃。   備註2 組織也可將條款7.3的要求運用於產品實現流程的發展。 23
    • 24. 7.2 顧客相關的流程 7.2.1 產品相關需求的決定 組織應決定: a) 顧客指定的需求,包括交貨與交貨後續活動的需求, b) 非顧客所陳述的,但對特定用途或已知預期的用途卻是必須的需求, c) 產品相關的法令及規章的要求, d) 組織所決定任何額外的需求。   7.2.2 產品相關需求的審查 組織應審查產品相關的需求。 在組承諾提供一項產品給顧客之前(例如提出標單、接受合約或訂單、接受合約或訂單的變更)應進行審查且應確保 a) 產品的需求被界定, b) 與先前內容不同的合約或訂單需求皆被解決, c) 組織具有達成所界定的需求。   審查結果與審查後所產生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當顧客提供無文件化陳述的需求時,顧客的需求應在接受前被組織確認。 當產品需求被變更時,組織應確保相關文件已被修正且相關人員瞭解變更的需求。   備註 在某些情況下,如網路銷售,對每份訂單的正式審查是不太可能的。可以相關產品資訊如目錄與告素材等審查來取代之。 24
    • 25. 7.2.3 顧客溝通 組織應決定及實施下列與顧客溝通的有效安排: a) 產品資訊, b) 詢價,合約或訂單處理,包括修改, c) 顧客回饋,包括顧客抱怨。   7.3 設計與開發   7.3.1 設計與開發規劃 組織應規劃及管制產品的設計與開發。 在設計與開發規劃期間,組織應決定 a) 設計與開發各階段, b) 適合於每一設計與開發階段的審查、驗證和確認, c) 設計與開發的責任與授權。   組織應管理設計與開發不同群組間的介面,以確保有效的溝通和清楚的責任安排。   適當時,規劃輸出應隨設計與開發進展被更新。   25
    • 26. 7.3.2 設計與開發輸入 產品需求相關的輸入應被決定及維持紀錄(參閱4.2.4), 其應包括: a) 功能及成果的需求 b) 適用的法令和規章要求, c) 可行時,先前類似設計資訊的取得, d) 其他設計與開發必要的要求。   這些輸入應被審查其適切性,需求應是完整的、明確的且互不矛盾的。   7.3.3設計與開發輸出 設計與開發的輸出,應以能與設計與開發輸入相驗證的格式提供,且在發行前應被核准。 設計與開發輸出應: a) 符合設計與開發輸入的需求, b) 提供採購、生產及服務提供的適當資訊, c) 包含或參照產品的允收標準, d) 明確說明對產品安全及適當用途必要的特性。 26
    • 27. 7.3.4 設計與開發審查 在適當階段,應依照計畫安排(參閱7.3.1)執行系統性的設計與開發審查: a) 評估設計與開發結果達到需求的能力,  b) 鑑別任何的問題及提議所需的措施, 參與各項審查的人員應包括被審查的設計與開發階段相關的各職能代表,審查之結果與任何所需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7.3.5 設計與開驗證 驗證應依照計畫安排(參閱7.3.1)執行以確保設計與開發輸出符合設計與開發輸入的需求。 驗證之結果與任何所需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7.3.6 設計與開發確認 設計與開發確認應依照計畫安排(參閱7.3.1)執行以確保產品結果能夠符合特定應用或已知預期用途的需求。 可行時,應於產品交貨或實施前完成確認。 確認之結果及任何所需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7.3.7 設計與開發變更的管制 設計與開發變更應被鑑別及維持紀錄。 適當時,變更應被審查、驗證及確認,且在實施前被核准。 設計與開發變更的審查應包括對組成零件及已交付產品之影響的評估。 變更之審查結果與任何所需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27
    • 28. 7.4 採購   7.4.1 採購流程 組織應確保其採購的產品符合特定的採購需求。 對供應商與所採購產品的管制類型與程度應視所採購的產品對後續的產品實現或最終產品的影響而定。 組織應根據供應商提供符合組織需求之產品的能力來評估及選擇供應商。 選擇、評估及再評估的標準應被建立。 評估之結果及評估後任何所需措施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7.4.2 採購資訊 採購資訊應描述所採購的產品,適當時包括下列: a) 產品、程序、流程與設備之核准的需求, b) 人員的資格需求, c)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與供應商聯繫前,組織應確保特定之採購需求的適切性。   7.4.3 採購產品的驗證 組織需建立及實施所需的檢驗或其他活動以確保所採購的產品符合特定的採購需求。 當組織或其顧客打算在供應商處進行驗證時,組織應於採購資訊中說明預期的驗證安排與產品放行的方法。 28
    • 29. 7.5生產與服務的提供   7.5.1生產與服務提供的管制 組織應在管制狀況下規劃與實現生產與服務的提供,可行時,管制狀況應包括: a) 描述產品特性之資訊的取得, b) 必要時,工作說明書的取得, c) 適當設備的使用, d) 監控與量測儀器的取得及使用, e) 監控與量測的執行, 續f) 放行、交貨及交貨後活動的執行。   7.5.2 生產與服務提供之流程的確認 組織應確認產出結果無法由後續的監控或量測予以驗證的任何生產與服務提供的流程。 這包括缺陷僅在產品被使用或服務被交付後方能顯現的任何流程。 確認應證實這些流程達成計畫結果的能力。 組織應建立對這些流程的安排,可行時包括: a) 界定這些流程審查與核准的標準, b) 設備與人員資格的核准, c) 特定方法或程序的使用, d) 紀錄的需求(參閱4.2.4), e) 再確認。   29
    • 30. 7.5.3 鑑別與追溯 適當時,組織應於所有產品實現中,以適當的方法鑑別產品。   組織應鑑別產品有關監控與量測要求的狀態。 當追溯性列為要求時,組織應管制與記錄產品特有的識別(參閱4.2.4)。   備註 在某些產業,型態管理為維持鑑別與追溯的一種方法。   7.5.4 顧客財產 組織應關注組織內所管制或使用的顧客財產。 組織應鑑別、驗證、保護及保全顧客所提供使用或組成產品的財產。假如任何顧客財產遺失、損壞或發現不適時,應向顧客報告及維持紀錄(參閱4.2.4)。   備註 顧客財產可包括智慧財產。   7.5.5 產品的保存 從內部流程到最終交貨至預期目的地期間,組織應保存產品的符合性。 保存應包括識別、搬運、包裝、儲存及保護。 保存亦適用於一項產品的組成零件。 30
    • 31. 7.6 監控與量測儀器的管制 組織應決定所要進行的監控與量測及所需的監控與量測儀器以提供產品符合既定要求的證明(參閱7.2.1)。   組織應建立流程以確保監控與量測能在符合監控與量測要求的方式下被進行(參閱7.2.1)。   需確保有效結果時,量測設備應: a) 定期或在使用前予以校正或驗證,比對的儀器可追溯國際或國家量測標準;無此類標準時,校正或驗證所使用的基準應被記錄; b) 需要時被調整或再調整; c) 加以鑑別以使其校正狀態得以判定; d) 被保全以免於造成量測結果無效的調整; e) 被保護以免於搬運、維護與儲存期間損壞與惡化。   此外,當發現設備不符要求時,組織應評估及記錄先前量測結果的有效性。 組織應對受影響的設備與任何產品採取適當的措施。 校正與驗證結果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當電腦軟體使用於特定要求之監控與量測時,其滿足預期使用的能力應被確認。 此應於初次使用前進行且視需要再確認。 備註 參閱ISO 10012-1與ISO 10012-2指導綱要。 31
    • 32. 8. 量測,分析及改善 8.1 概述 組織應規劃及實施所需的各項監控、量測、分析及持續改善流程: a) 以展現產品的符合性, b) 以確信品質管理系統的符合性, c) 以持續改善品質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此應包括適用的方法含統計技術與其使用範圍的決定。   8.2 監控與量測   8.2.1 顧客滿意 不論組織是否滿足顧客需求,組織應監控有關顧客感覺的資訊,作為一種品質管理系統績效的量測。 獲得與使用此資訊的法應被決定。 32
    • 33. 8.2.2 內部稽核 組織應定期執行內部稽核以決定其品質管理系統是否: a) 符合所計劃的安排(參閱7.1)、本國際標準的要求與組織所建立品質管理系統的要求, b) 有效實施及維持。 稽核計畫的規劃應考量被稽核流程與區域的狀況與重要性及其前次稽核的結果。 稽核的標準、範圍、頻率與方法應被界定。 稽核員的選擇與稽核的進行應確保稽核流程的客觀與公平性。   稽核員不應稽核其個人的工作。   規劃與進行稽核及報告結果與維持紀錄(參閱4.2.4)的責任與需求應被界定於文件化程序。     被稽核區域的負責管理階層應確保所採取措施無度延遲以消除所發現的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後續跟催的活動應包括所採取措施的驗證及驗證結果的報告(參閱8.5.2)。   備註 參閱 ISO 10011-1, ISO 10011-2與ISO 10011-3指導綱要。 33
    • 34. 8.2.3 流程的監控與量測 組織應採用適當方法以監控及可行時量測品質管理系統的流程。 這些方法應展現流程達成計畫結果的能力。 當計畫結果未能達成時,改正及矯正措施應被進行,適當時確信產品的符合性。   8.2.4 產品的監控與量測 組織應監控與量測產品特性,以驗證產品符合需求。 此應按計畫的安排(參閱7.1)於產品實現流程的適當階段被執行。   符合允收標準的證明應被維持。 紀錄應指明產品放行的權責人員(參閱4.2.4)。     除非經由相關權責及可行時經由顧客的核准,否則產品的放行與服務的交付應在所有計畫的安排(參閱7.1)均已被滿意地完成之後方得被進行。 34
    • 35. 8.3 不合格品的管制 組織應確保不符合需求的產品被鑑別及管制以預防其被誤用或交貨。 處理不合格品的管制與相關責任與授權應被界定於文件化程序。   組織應藉由下列一或多種方法來處理不合格品: a) 採取措施以消除所發現的不符合事項; b) 經由相關權責及可行時經由顧客授權其使用、放行或特採允收; c) 採取措施以排除原先預期的使用或應用。   不符合事項的特性與任何後續採取之措施包括所獲特採的紀錄應被維持(參閱4.2.4)。   當不合格品被改正後應再予驗證,以展現其符合需求。   當不合格品在交貨或開始使用才發現時,組織應對不符合事項的影響或潛在的影響採取適當的措施。 35
    • 36. 8.4 資料的分析 組織應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以展現品質管理系統的適切性與有效性,並評估品質管理系統何處可進行其有效性的持續改善。 此等應包括藉由監控與量測結果及其他相關來源所產生的資料。   資料的分析應提供下列相關的資訊: a) 顧客滿意(參閱8.2.1), b) 符合產品需求(參閱7.2.1), c) 流程與產品的特性與趨勢包括預防措施的機會, d) 供應商。 36
    • 37. 8.5 改善 8.5.1 持續改善 組織應藉由品質政策、品質目標、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審查的運用,以持續改善其品質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8.5.2 矯正措施 組織應採取矯正措施以消除不符合事項的原因以防止其再發生。 矯正措施對所遭遇的不符合事項之影響應是適切的。 一份文件化程序應被建立以界定下列要求: a) 審查不符合事項(包括顧抱怨), b) 判定不符合事項的原因, c) 評估措施的需求,以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 d) 決定及實施所需的措施, e) 所採取措施之結果的紀錄(參閱4.2.4), f) 審查所採取的矯正措施。 37
    • 38. 8.5.3預防措施 組織應決定預防措施以消除潛在不符合事項的原因以避免其發生。 預防措施對潛在問題之影響應是適切的。 一份文件化程應建立以界定下列要求: a) 決定潛在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 b) 評估措施的需求,以預防不符合事項的發生, c) 決定及實施所需的措施, d) 所採取措施之結果的紀錄(參閱4.2.4), e) 審查所採取的預防措施。 38
    • 39. ISO 9001:2000年版與1994年版差異對照表 Correspondence between ISO 9001:2000 and ISO 9001:1994 39
    •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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