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4.3.1 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 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b) 确定对环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即重要环境因素)。
组织应将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42. 4.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 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
b) 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
48.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组织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表现(绩效情况)以供评审,并提出改进建议。
52.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使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实际的或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能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55. 4.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 组织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间的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复。
组织应决定是否与外界交流它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将其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就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
59. 4.4.4 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b) 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的描述;
c) 对环境管理体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相关文件的查询途径;
d) 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包括记录;
e) 组织为确保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进行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60.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4.4.4)按标准描述环境管理体系描述各部门有关活动详细作业文件 A
手册B
程序C
作业指导书,表格100
66. 4.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以确保它们通过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a) 对于缺乏成文程序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成文的程序予以控制;
b)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准则;
c) 对于组织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并将适用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及合同方。